调解协议书
合同签署地:沈阳市沈河区XX宾馆
甲方:
乙方:1、(系郑X之父),身份证号码:
2、(系郑X之母),身份证号码:
3、(系郑X唯一孩子),身份证号码:
刘志军在承揽辽宁XX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因抢工期,在2012年5月22日从杨二维处借来四名架子大工,当时约定用工一天,每人费用240元,该雇工费960元必须交给杨二维。在2012年5月22日早上杨二维派来他的四名员工,其中之一就有死者郑涛X。四名雇工在进入工地前,刘志军为该四名雇工准备了安全帽和安全带。在早上6点左右由于郑X违反操作规程,并违反工地安全规范的要求只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导致从架子上摔下来,经甲方及时抢救无效死亡。
为妥善解决郑X在雇工过程中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敬互谅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乙方是郑X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另有其他继承人出来主张权利,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连带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支付该金额的20%的违约金;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偿金元(大写:元),该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抚恤金、尸体保存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本次事故中甲方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该赔偿金直接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的每名成员签字并按手印,并应当有其他亲属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按手印,该赔偿款如何分配,应有乙方的全体人员自行解决,甲方不参与,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保证在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支付赔偿款后,三日内必须将郑X的尸体火化,否则,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20%的违约金。
四、乙方保证甲方支付赔偿款后,乙方及其他亲属、朋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情形找甲方闹事、影响甲方的生产活动和办公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上访、闹事,更不能通过任何媒体做出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全体违约,乙方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全部赔偿金及支付全部赔偿款的20%的违约金。
五、如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对方承担调查取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如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的全部保证人必须保证如乙方违约,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甲方返还全部赔偿金、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维权发生的调查费、交通费、律师费(律师费按照标的额的5%计算)等全部维权费用。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见证人:
2012年月 日
附:乙方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郑X的离婚证复印件;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