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的内容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他强调的是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看,确实提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容易让人理解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然而,从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看,括号中的“主要负责人”的表述,是指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上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招用保安人员。综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以为该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资质没有表述清楚,不能绝对的理解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招用保安员,还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除了法人单位以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履行一定的程序,同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包括招用保安员。至于我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建议贵单位的分公司携带该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到当地的公安部门去咨询一下,争取让其认可我们的理解,以他们的解释为准,因为“县官不如现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中国劳动网:范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