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璋对《免于起诉决定书》的辩解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

舒云按:王秉璋中将曾在儿子陪同下找过我。记得那是1998年9月的一个晚上,我带他去见总政检察院的某人。但王老的申诉被拒绝。我不知道他找过多少次,但总是遭拒。总政检察院一位离休的检察长告诉我,自从“两案”封案后,装材料的柜子再也没有打开过,移交总政档案馆时连钥匙都丢了。……

对《免于起诉决定书》中不符合事实的问题的说明

王秉璋对《免于起诉决定书》的辩解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

1989年1月14日

甲、关于文件问题

[82]军检免字第1号《免于起诉决定书》第三段中说:“1970年7月,林彪反革命集团为实现其反革命阴谋,由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周宇驰以林彪要他们搜集研究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为名,向被告人王秉璋索要国防科委文件、资料,当时国防科委司令部原参谋长梁军在场,王明知林立果、周宇驰是空军的干部,无权向科委索要文件、资料,却违反保密规定,当面答应。并要梁军办。此后,梁军陆续将国防科委275份文件资料送给林立果、周宇驰,其中有科研、生产、试验、规划等方面的绝密文件23份。梁军在向林立果送侦察卫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度科研生产简要概况时,又请示过王秉璋,王表示同意。”

这一段所写的问题,同事实真相不符。事实的真相是:

一、1970年7月,林立果、周宇驰以林彪要他们搜集研究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为名,向国防科委要科技资料时,他们所要的,我当面答应并要梁军办的,是为林彪研究哲学问题所需要的从外国书刊中译出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资料,不是国防科委文件资料,不是密件,不是国防机密。

在1970年7月,在林彪出逃前14个月,我没有察觉林彪的反革命面目和反革命活动。这时,林立果、周宇驰用林彪的名义,向我们要外国书刊杂志中译出的科技资料,我们只能答应,不能也不应拒绝。因之,我“当面答应,并要梁军办”,不属于违犯保密规定,也不应视之“为林立果提供国防机密”。军事检察院用这样的事,给我定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显然是不恰当的,不能成立的。

二、“梁军在向林立果送侦察卫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度科研生产简要概况时,”他没有告之我,我当然无由对之表示同意。关于梁军向林立果送侦察卫星材料问题,尚有以下情节:侦察卫星材料是梁军叫卫星研究院编印的。编印之前,梁军和卫星研究院的负责同志,都没有告知我。在我的秘书把他们已印发的这个材料给我之后,我认为这个材料不宜印发。在误认为是办公室印发的,不知道是梁军参谋长叫编印的情况下,曾批评了办公室负责人左本有同志,并责令他把已发出的这个材料全部收回。当时左本有同志问:有一份已送林立果了,是否也收回?我答:同样收回。之后,办公室就把已发出的这个材料包括送给林立果的那一份,全部收回了。

这些情节,完全可以说明,《免于起诉决定书》第三段所写“梁军在向林立果送侦察卫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科研生产简要概况时,又请示过王秉璋,王表示同意”等,不是事实,如果梁军又请示过我,我表示同意,我就不会责令办公室把已送给林立果的侦察卫星樯也同样收回了。

乙、关于外汇问题

[82]军检免字第1号《免于起诉决定书》第四段中说:“1970年8、9月,林立果、周宇驰以给林彪调剂室内文化生活为由,两次向国防科委索要外汇,被告人王秉璋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于8月15日以科委“急需进口物资”为借口,批准向外贸部申请了6655美元外汇,为林立果进口录音机、收音机、手表等物品。同年9月22日,被告人王秉璋又同意从国防科研科研经费中提取自由外汇3万元给林立果,林用这笔外汇从购进电话窃听器、笔式收讯机、录像机、电视机等物品。”

这一段所引的问题,同事实也不符合。

事实是:

林立果等自1970年8月至1971年6月,分三次从国防科委要走三笔外汇。这一段里所写的两笔之外,还有另一笔三万美元非贸易外汇(即自由外汇)。林立果等从国防科委搞走的三笔外汇,都是科委后勤部副部长傅德林操办的。都是梁军叫傅德林办的。他们办事之前和之后,都没有告知我。因之,在九一三事件之前,我对他们搞的这三笔外汇,一无所知。说是我批准或同意的,不是事实。以下情节,可资佐证:

一、国防科委后勤部原副部长傅德林同志说:林立果等要去的三笔外汇,都是他(傅德林)操办的,都是梁军叫他办的。办之前和办之后,都没有向王秉璋副主任请示。

二、国防科委后勤部党委1977年给傅德林处分的结论,明白地说出了国防科委外汇案的原形、情节,兹引录其中三段供核查。三段的原文如下:

“1970年7月底,林彪死党周宇驰、王秉璋、梁军等人策划要国防科委后勤部为林彪反革命集团进口特工器材的阴谋。事后,梁军即布置傅德林给‘林办’联系进口录音机、录音带等特工器材。傅德林、迟日东8月5日参加了梁军、周宇驰策划的黑会,迟日东介绍了进口方面的情况。会后,傅德林伙同迟日东打着科研急需的幌子,先到国家有关部委联系,并在伪造的给国务院业务组的公函上亲笔批上‘经研究确实急需’,进口了遥控开关、录音机等特工器材,盗用了贸易外汇6655美元。”

“1970年9月,周宇驰又向梁军传达了林立果想买点进口的电子新产品,给林彪调剂室内文化生活需3万美元的黑指示,21日,梁军给傅德林、迟日东布置,并要在国庆节前将外汇汇到广州中国银行交李伟信收。而后傅德林同意了迟日东伪造的‘目前我代表团已在国外,拟将在国外购买有关技术资料和一些有参考使用价值的小型物资’的报告,从财政部骗走了3万美元非贸易外汇。并以因‘保密,无法索取原始单据’为由,经傅德林批准,从国防科委科研经费中报销。”

“1971年6月,梁军告知傅德林、陈宝宏,给林彪解决震动床用的晶体管。接着傅德林、陈宝宏给迟日东作了布置。6月17日,傅德林就同意迟日东伪造的‘拟在国外购买临时急需的小型器材和资料,需3万美元’的报告,又骗走了非贸易外汇3万美元。”

三、我对傅德林之说和科后党委给傅德林处分的结论,不作分析评论,只就它们作几点说明。

1、我没有参与也不知道“1970年7月底,林彪死党……策划要国防科委后勤部为林彪反革命集团进口特工器材的阴谋”。“林彪死党……王秉璋……”之说,系妄加之词。

2、国防科委给林立果等的三笔外汇,都是傅德林经手办理的。都是梁军叫傅德林办理的。他们办理这三笔外汇的过程中,频频弄虚作假作了“手脚”。办理之前和办理之后,都没有告知我,因之,九一三事件之前,我对他们搞的这三笔外汇,都一无所知。

3、那笔6655美元贸易外汇,是“梁军布置傅德林……傅德林伙同迟日东打着科研急需的幌子……并在伪造的给国务院业务组的公函上亲笔批上‘经研究确实急需’……盗用”的。而军事检察院却把它写成“被告人王秉璋违犯国家财经制度……以科委‘急需进口物资’为借口,向外贸部申请……”的。这样写显然背离了事实。鉴于他们搞的三笔外汇中,全都频频做了“手脚”,因之把他们伪造我的签名,认定是为蒙蔽外贸部而做的“手脚”,是合乎逻辑的。

4、《免于起诉决定书》第四段所列的那笔3万美元自由外汇,是周宇驰告知梁军,“梁军给傅德林、迟日东作了布置……傅德林同意了迟日东伪造的……报告,从财政部骗走”的,以后又“经傅德林批准,从国防科研经费中报销”。而军事检察院却把它写成“被告人王秉璋又同意从国防科研中提取自由外汇三万美元给林立果”。这样写也背离了事实。李完耀向外贸部报销傅德林批准的“从国防科研中报销”时在提款单左下角加写旁注,也是他们为了蒙蔽外贸部做的“手脚”。这样的旁注是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的。

5、给傅德林处分结论中所写的另一笔3万美元非贸易……1982年7月6日,专案组的隋树朴同志说了以下情况。他说:林立果等对我删去三个项目,3000多美元很不满意,又怕由此被林彪知道后受责备,因之他们没有取用我的约8000余美元外汇(直到此时,我才知道他们没有取用)。我认为,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取用,才侥幸避免了由此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但我承认,没有提请常委讨论通过便擅自签批,是个错误,违反了党委集体领导原则。不过我的错误是构不成犯罪的。

二、1970年9月,在科委计划会议期间出现的另一件事,即:1970年9月,科委召开计划会议时,第十研究院因对科研经费的分配有意见,在会议的领导小组会上,同罗舜初同志等发生了争执。正当十院的同志发言时,科委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委员左本有同志用“咬耳朵”的方式,向我报告下述这件事。左说:梁军参谋长叫他告诉我,林立果想在广交会上买些东西,想向科委借一些外汇,以后用人民币偿还。我对林立果又想搞外汇买东西,而且是用人民币偿还,很反感,加之,左向我“咬耳朵”时,十院发言的同志突然停止发言,使会议的紧张气氛更加紧张。当时我有些生气,用“哼!”和摆手示意,表示不同意借外汇给林立果。之后,梁军和左本有都没有再向我提及林立果想借外汇的事,我也把此事忘掉了。

1980年,专案组在狱中询问外汇时,曾说:外贸部现在有科委1970年9月从外贸部提取了自由外汇3万美元的单据,单据上写着你王秉璋同意这笔提款,你还不承认此事行吗?!由此使我想起了左本有同志在科委计划会议时用“咬耳朵”的方式,向我报告的上述那件事。当时,我对专案组的同志说:我确实不知道科委在1970年9月从外贸部提取了自由外汇3万美元其事,也不知道单据上所写我也同意这笔提款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会不会是左本有同志把我不同意借外汇给林立果的表示,误解成同意借所致,请向左本有同志作调查。如果是这样的话,同我当时对左的答复不明确有关,有我应负的责任。

出狱后,1982年春节,我就上述问题问了左本有同志,他说:当时他没有把我生着气“哼!”和摆手误认成同意借外汇给林立果。他在任何场合,都没有说过王秉璋同意借外汇给林立果,以及这样意思的话。

情况既然如此,现在便可以明确地说:发生在1970年9月的“从国防科研经费中提取自由外汇3万美元给林立果”其事,不是由于我对左的答复不明确,从而使左产生误解所致。这笔外汇案的真实情况,科委后勤部党委给傅德林处分的结论中,已经说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

(如转载,请注明转自舒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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