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经营权上 所有权 经营权

所 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简介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 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派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1]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3、理论解释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才能真正理解。

4、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2]

5、自由主义

若暂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则自然可得出结论: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认对“物”的“利益”的存在,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权的概念。确实,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如特罗伯利昂特岛〔Trobriand〕的岛民中存在的制度),也有一些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某些人,(如独木舟的“所有人”),对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对成熟法律制度而言,还可以得出一个更广泛的主张,,即: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存有一些重要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法律要件,它们是不同制度所共有的。若非如此,在纯粹英语环境中所说的“他拥有那把雨伞”这句话,就和不同于作为法语“这把伞是他的(Ceparapluieestalui)”这句话的译文的――“他拥有那把雨伞”有着不同的含义。但是,这两句话含义是相同的。确实,在英国、法国、俄国、中国或其他人们愿意提及的任何现代国家,“拥有”雨伞的人的地位都有着实质的相似性。无论在哪里,在若没有其他人对该物有利益,的在这种简单的、不复杂的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使用该物,或禁止他人使用该物,或都可以出借该物,或、出卖该物,或者随意抛弃该物。但无论在哪里,他都不得用该物来戳邻居的肋骨,或打破邻居的花瓶。所有权,所有权(dominium)(拉丁语),财产权(propriété)(法语),所有权(Eigentum)(德语)及其他相似的用语,不仅代表特定法律制度下某人对某物的最大利益,而且代表超越特定制度而有共同特征的某类利益。因此,知道这些共同特征是什么,当然肯定是很重要的。这些共同特征的重要性,只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相似性事实上存在着,而且可以通过人类共同的需求和人类生活的共同条件得到解释。若要说,这些特征在不同的成熟制度里都必定相同,或者说,这些特征的范围及普遍存在性都证明了所谓的“普遍法学”是一种可敬的追求,则未免草率。这些说法也许确实是真的,只需要证说明下述结论就够了:并非像某些作者所暗示的那样,所有权的标准的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是以毫无规律的、不可预期的方式在标准要件,在各个制度间进行变化的有着截然的不同,而且这种不同是毫无规律的、不可预期的;相反,所有权的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有保持,总保持恒定的倾向内容,它们超越了时代和地域的差别。不应该把这个命题与下列主张要求混为一谈:即:一切制度均赋予所有权(完全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以同等的重要性,或它们认为相同的物都是可以拥有的。这个主张要求显然是错误的。例如,在苏联,一般说来,重要财产如土地、企业以及集体农庄均不可以是“个人所有权”(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对象,而是“政府”或“集体”所有权的对象;这种所有权虽然与个人所有权也是相关,的制度,但还是与个人所有权有所不同。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非流通”物,它不属于私人所有权,但却服从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特殊管制,――这是一种古老的观念,在现代大陆法中,它仍有着重要地位。另外,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土地似乎不能说是被“拥有”的,因为在那里,讨论的标准权利义务在要件被地主与佃户之间进行了分割了,任何一方的地位,与拥有某物的典型情形之间,都不具有充分的相似性。

6、所有权

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众人瞩目的物权法,“所有权为大”成为了人们热议的一句话。于2007年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从1993年启动物权法起草工作至今,历时14年的时间,终于实现了大家“对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美好愿望。2889名代表中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的高票通过并不让人意外。随着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经过此前两年的热议,“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并最终在2006年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小区停车位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新建小区,开发商为了多赚取利润,将原本应该满足社区内业主停车需要的车位出售或租赁给社区外的业主使用。对此,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开发商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车位进行相关车位收费,则必须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与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利益。因为楼间距过密、楼座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建筑通风、采光不良的新建住宅项目屡见不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开发商为了谋取高利润、擅改规划,导致小区内楼座数增加、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在此前景下,“阳光权”这个听上去有点新鲜的问题不断出现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事件中。因此,此次出台的物权法中特别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同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尽管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使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并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开发商解决纠纷的重要沟通桥梁,但由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仅受行政条例保护,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在处理和决定某些社区问题时常常出现虽有权利却无力度的情况。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相关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与物权法一样,呼吁尽快开征物业税的声音也是年年高涨。而稳步推进物业税工作已经是“十一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之一。此前,业界对物业税之所以迟迟不能开征的阻碍均归于物权法出台的一拖再拖。毕竟,物业税的开征必须要以物权法出台为前提,只有在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理清并纳入法律框架后,物业税的事实才有根本的法律依据。事实上,虽然物业税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而无法全面开征,但自2003年国家在出台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的要求后,开征物业税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到2006年底,征收物业税已经在全国6个城市和地区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定的实际操作的经验。如此一来,物权法在正式施行似乎意味着物业税开征已经亮起“绿灯”。

土地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土地不得买卖,因此法律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依法能够移转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1)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2)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3)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权属的稳定性4、权能的分离性[3]

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当事人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以后,如果房屋继续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则占有人仍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占有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可对其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二)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1.房屋所有权,有单独的,也有共有的。单独的房屋所有权,其效力当然及于其所有的房屋的全部;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虽然从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来讲,各个共有人或者是各自享其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或者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但从共有所有权的效力来说,仍然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在房屋所有权中。还是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的情形,其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有其独特之外。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这与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够符合。但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而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的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注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所有权主体概念我自己人为其主体为通过合法手段完全享有一定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四项完整权利的任何一个人都是这个物的主体.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
所有权与经营权上 所有权 经营权
  
  所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指公民对某项财产依法享有绝对的独占支配权。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只要别人不加干预,便能实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可以从财产直接得到利益,他人无权分享。
  所有权具体可以表现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即所有权人可以占有该项财产,使用该项财产,通过投资、出租等形式从该项财产获得收益,自由处分该项财产。但是,不能认为所有权就是这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也不能认为缺少其中一、两项权利,所有权就会丧失。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所有权人将其财产的部分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等)转移给别人的情况,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效力。
  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公民不是对所有的物品都可以拥有。一些法律规定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公民个人不能非法拥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民不得利用其财产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得用其财产牟取非法利益。所有权中属于核心地位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中文摘要:本文从中国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利益相关者着手,分析当前国有权益的退让过程中,现有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有效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论文回顾了国际上有关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法律环境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观点,认为中国国有股权的“虚位”导致了董事会的非独立性;法规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失缺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的根源。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建议现阶段公司治理的重点是明确公司所有权,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并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有效的市场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法律环境

中国国有大中型公司的改革进程受到全球的普遍关注,中国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完备的市场竞争机制、所有权也没有完全明确,在公司改革中,提高企业效率一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努力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林毅夫,1995;斯蒂格利茨,2000);另一方面要进行国有产权的私有化,明确所有权性质(樊纲,1995,吴敬琏,1996)。竞争和明确的所有权是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斯蒂格利茨认为只有高度的竞争才能使市场、私有权和利益激励机制产生良性后果,在转轨经济中,竞争比私有化,尤其是假私有化更重要,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向世界展示了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当前,公司改革的重点关注所有权问题。在国有经济转型进程中,“股权分制”是否能有效改善公司治理问题成为研究焦点。

一.中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治理必须要以正确的公司理论模型为基础。西方当前存在两种基本的公司理论,一种称之为“股东中心主义”(shareholder-focusedtheory),即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拥有者,股东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另一种理论称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或多重委托代理理论(multipleprincipal agenttheory)(斯蒂格利茨,2000),该观点认为公司有多个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股东、债权人、政府、经理等,他们拥有明确的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公司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的结果。基于两种不同的公司理论,有关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目前理论界也同样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应具有绝对主导地位,公司治理的核心就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使其投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FamaJensen 1983;Shleifer Vishny1997);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包括股东、债权人、董事会、经理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及制度安排等主题(布莱尔1995;郑红亮1998;孙永祥 2001;董秀良 2001;OECD2004),因此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这两大阵营的观点之争反映了公司控制权与剩余所有权的归属、分配与相关制度安排等问题。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的所有权性质主要为私营,其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公司经营要求满足股东价值最大化不言而喻;而在有些国家,公司的目标不是追求价值最大化,而是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如向政府纳税,解决工人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等。这样,公司治理就要求从权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上保障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孙永祥(2001)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必须在注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解决好股东、债权人、董事会、经营班子、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诸多问题。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00)认为转轨经济环境下,利益相关者理论比股东中心主义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因为股东中心主义忽略了政府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通常在转型过程中,政府有权改变税率并颁布相关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政府的收益及控制权与股东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同时,雇员的就业与福利问题也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何况一些国家的企业目前本身还是国有性质,在转型过程中,如果公司“所有权”从中央政府手中转移给私人所有者而不能使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所改善的话,这些利益相关者势必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利用权力资本掠夺公司财富,乘机侵吞公司资源,拿走他们所能拿走的一切,从而破坏了改革的进程。

在中国,公司治理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是与目前公司所有权结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密不可分的。通常,国有大中型企业最大的股东就是国家,其最终的所有权归属广大人民群众,国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势必要考虑企业绩效、员工就业、经济稳定等系列问题,平衡多方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自然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的重点。

中国在资本市场引入股权分制,以解决国有公司的股权问题,那么,在国有权益的退让过程中,考察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建制,其公司治理机制是否有利于妥善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呢?

二.所有权结构问题

(1)相关理论与经验研究

自从Berle和Means(1932)提出所有权从控制权中分离以来,大量研究关注于管理人员与所有者利益冲突的性质及其经济影响。这些文献大多假定公司采用“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由于股权广泛分散,尽管名义上股东拥有控制权,但是他们必须行动一致才能达到目的,分散的股东缺乏这种激励机制,从而没有外部股权持有人有强烈地动机去监控经理人员;而管理层不拥有公司大额股份,因此不能享有与股东同样的公司财务权益。那么,是否该让管理层拥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从而他们将为了股东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而最终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呢?

国际上,普遍认为所有权结构,尤其是内部股东与公司绩效有着密切的联系。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内部股权比例的提高,可以有效地激励管理层趋向于股东利益最大化,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业绩。Mork,ShleiferVishny(1988)认为内部股权的提高将产生两类冲突性的结果:一是随着内部股权份额的增加,势必导致管理层为增加自己的财富而努力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经理层持有股份的增加,其被代理权争夺和敌意接管而取代位置的可能性降低,这些经理将更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追逐自身利益的目标上,从而背离股东利益。

目前,在英美国家所有者构成主要有三类:内部股东或管理层持股(Demsetz和Villalonga认为内部股东包括董事会、CEO和高管等所持有的股份)、外部的个人投资者和家庭股东、养老金和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是银行,它们被认为起着英美国家管理层持股的同样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机构投资者作为英美公司的主要所有权拥有者的兴起,他们作为积极的外部股权所有者(owneractivism)对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管提出了要求。Friedman(1996)的研究数据表明从1950年至1994年间,美国机构组合持有者的股份比例从10%上升到50%。机构股东的兴起改变了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成为公司治理的主导者。很明显,机构投资者在干涉股东大会和会议决策方面拥有足够地否决权。英美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与企业绩效或是平均的和边际的q正相关(Nickell1997,GMY 2003)。

一般而言,英美国家以分散的股东为特征,而大多数其他国家以集中的所有权为特点,但是,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崛起,不少研究表明全球所有权结构有集中趋势,如LaPorta etal . (1998) 的研究数据显示在全球45 个国家的最大10家公司的最大3 个股东持股份额平均为46 %,最大3个股东持股50 %以上的国家(地区)有17 个,60 %以上的有4 个国家;Gugler(2004)的最近研究也表明在全球39个国家中,最大股东平均持股超过20%的有32个国家,超过40%有19个,且有6个国家的平均最大股东超过50%以上;而分散持股份额超过20%除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外,其他只有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美国(按500强测算)以及丹麦和荷兰等国家。

股权集中一方面使得控股股东加强了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影响作用,减少了管理者机会主义的范围,从而使股东与管理者的代理摩擦减小;但同时也出现了控股股东可能与经理人员勾结窃取公司利润、将公司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移给自己的公司、将更好的市场机会让给自己的公司、在公司里占据更理想的位置或者支付更高的薪酬等等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Claessenset al,2002)。

对此,不少学者对内部持股比例或所有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进行了广泛的研究。Morck(1988)发现内部股东所持股份(包括董事会成员持股)与托宾Q有着显著的非单调(非线性)关系:当内部持股在0%~5%之间时,公司绩效上升;内部持股在5%~25%之间时,公司绩效反而下降;当内部持股在25%以上时,业绩又趋于上升。McConnell(1990)发现托宾Q与内部股权达到40%~50%时一直趋于上升;随后又有些微下降。Holderness(1999)的研究只发现了内部人持股在0%~5%时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正相关性,而没有发现其他区间的统计意义数据。

进一步的研究开始剥离内部股份集中的不同影响因素。管理者固守职位假说(Theentrenchmenthypothesis)认为:管理层的控制权的增强会破坏公司绩效,而内部股东股份的增加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励管理层改善公司的业绩。Claessen(2002)对东亚国家的研究表明现金流转权带来正的财富效应(Wealtheffect);而大股东的控制权产生负的权力保护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Gugler (2003)等采用均值Q和边际Q发现内部股权有负的固守职位效应和正的财富效应。

(2)中国所有权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雇员持股和公众股等构成。其中,除公众股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外,前面三种股份在2005年4月以前是不能流通的,我们可以从表1可以更清楚地分析中国股权结构情况。员工持股自1998年发布相关规定后逐渐减少,而国有股从1993年到1997年呈逐渐减少趋势(从49%减少到31%),但是从1998年后又开始上升,并上升到2003年的50%,这表明国有企业作为大盘市场,使得国有股权成为股市的重点。法人股从1993年到1997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后又开始下降到2003年的17.04%;流通股自1993年的27.8%很快上升到1995年的35.5%;此后一直到2003年,每年所占股份在整个市场的34%~35%之间,约占三分之一强。

表1:中国上市公司1993-2003的股权结构情况 (单位:十亿股)

年份

非流通股

流通股

非流通股总额

雇员持股以及其他

国有股权

所占百分比

法人股

所占百分比

总的流通股

所占百分比

1993

27.985

0.951

19.022

49.06%

8.012

20.66%

10.788

27.82%

1994

45.85

0.78

29.647

43.31%

15.421

22.53%

22.604

33.02%

1995

54.696

0.934

32.867

38.74%

20.895

24.63%

30.146

35.53%

1996

78.969

2.624

43.201

35.42%

33.144

27.18%

42.985

35.25%

1997

127.123

6.249

61.228

31.54%

59.646

30.70%

67.144

34.56%

1998

166.515

8.317

86.551

34.25%

71.647

28.35%

86.194

34.11%

1999

200.71

6.991

111.607

36.13%

82.112

26.58%

107.964

34.95%

2000

243.743

5.936

147.513

38.91%

90.294

23.81%

135.426

35.72%

2001

340.487

4.003

241.061

46.19%

95.422

18.29%

181.317

34.75%

2002

379.090

4.764

277.343

47.20%

101.747

17.32%

203.69

34.67%

2003

433.726

3.208

320.958

49.93%

109.56

17.04%

226.992

35.31%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2004)相关数据整理

国内不少学者认为不能流通的国有股的大量存在(仅以2003年底数据为例,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的6428.46亿股中,非流通的国家股占了3209.58亿股,非流通法人股为1095.6亿股)导致了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国有资本的有效投资主体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使得国有企业的绩效较低,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这也可以从表2上市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窥见一般。

表2:中国上市公司1993-2002年的相关财务状况(单位:亿元人民币)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资产总额

1821

3309

4295

6352

9660

12238

16107

21674

33446

41682

净资产

888

1681

2337

3412

4836

6241

7640

10080

12613

14696

净利润

137

214

211

282

468

488

629

772

696

839

净资产收益率(%)

14.68

13.15

10.78

9.59

9.69

7.45

8.23

7.63

5.35

5.71

每股净资产 (元)

2.44

2.39

2.31

2.41

2.47

2.5

2.49

2.66

2.45

2.49

每股收益 (元)

0.36

0.31

0.25

0.23

0.24

0.2

0.2

0.2

0.135

0.14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4)相关数据整理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来看,从1993年到2002年,资产总额翻了近22倍多,净资产增加了16倍多,净利润只增加了6倍多,很显然,投资者利益面临损失。净资产收益率从1993年的14.68逐年下降到2002年的5.71%(期间只有1999年有较大反弹从1998年的7.45%上升到8.23%,随后又下降到2000年的7.63%),近10年的每股净资产基本稳定在2.3~2.5之间;而每股收益从1993年的0.36下降到2002年的0.143(期间1997年0.24略高于1996的0.23;2002年的0.143略高于2001年的0.135),这些数据表明从股市整体来看,公司经营业绩方面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呈逐年下降趋势。

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目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这是由于国有股权的过度集中造成的。虽然名义上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人民,但是在制度安排上,他们并不具有更换董事或是经理的提议权,这种权力归管理人民大众的政府或组织部门所有。Guglar(2004)认为,在国有公司中存在一种三角代理关系(atriple principal agentproblem):群众选举政府,政府监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公司。通常,公众股分散于众多小股东之间,难以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从而主要由国有股东和内部法人股控制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国有股和法人股代表作为董事会的重要席位,他们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任命或来自于其他国有企业,其持股主体主要有原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等。这些国有股的持有者是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体,这些“股东”并不是最终财产的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国有资产的收益人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是广大群众利益的“代理股东”。他们虽然掌握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但是,他们本人不享有事实上的股东本应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实际上是“非股东董事”,他们缺乏动力去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手中的投票权是对结果不负责任的“廉价投票权”,而且很容易被内部人所收买,或与其他股东串谋,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人民利益,或者滥用自己的董事投票权。因此,国有股权代表的“虚位”很容易导致中国公司治理过程中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国内大量有关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的的实证研究实证了这一观点(许小年1997,何浚1998,陈小悦 2001,郑德珵2002)。因此,他们认为国有股权的退让是建立高效的公司治理,保护最终所有者利益的有利举措。

但是,在全流通情况下,短期内还不是很完备的中国市场又如何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呢?Shleifer(1997),LaPorta(2000)认为只有法律对产权保护很强的国家才会采取股权分散的做法,在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缺乏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权有集中趋势,大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公司的控制权而维护自身利益,而小股东则通过“搭便车”获得利益保护。陈晓、江东(2000)、陈小悦(2001)、郑德珵(2002)等的实证研究认为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法人股具有比国有股更好的内部监督效率,所以适合作为相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这也为股权分制后,在全流通的中国股市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市场机制下的国有权益的退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从目前股权分制的实践来看,也初步证实了这一论断。首批实施全流通试点的4家企业:紫江企业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集团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各公司的大股东将股权分制看成是公司资本重组的一个途径,并不愿意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反而借股权分制改革巩固控制权,他们在重组后所保留的股权仍将足以对公司的运营发挥重要影响。如紫江企业的大股东是上海大亨沈雯控股的一家公司,重组后该公司在紫江企业的持股将从37%降至29%,而重组后三一重工的最大股东在该公司的持股由72%降至65%,但同时,在股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的一项动议将由原来的三分之二以上公众股东的批准降低到只需全部股东的一半批准就可。所以,中国股市在股权分制过程中,具体实施方案要在控股股东要求取得中小股东的认可后方可实行,这也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改革后,法人股作为控股股东实施监督权将可能成为公司治理的又一主题,而由此引发的另一议题是,如何确保广大外部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与管理人员勾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呢?

三.董事会的独立性

理论上说,在一个完备的市场,股东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市场股票的出售两种途径来迫使经理层利益与自己利益达成一致。在内部控制方式上,股东通过决定董事会人选、争夺投票权或代理投票权实现对公司经营政策或重大决策的控制;如果股东不能通过内部控制途径实现其意图,就会在资本市场抛售股票,给“恶意收购”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而“敌意接管”将对现行经理人员带来致命打击,这种外在的市场压力将使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权衡股东利益。在今天的英美国家,机构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很少像小股东在股票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或是股票价格的变化来获取收益,因此机构投资者并不热衷于通过外部治理方式来迫使经理人员回到利益一致的轨道。作为积极的行动主义,他们要求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直接监管,通过争夺董事会控制权的内部控制治理方式成为首选。

然而,在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层实现监控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认为在大多数国家的大型公司中,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不是Berle和Means型的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冲突,而是外部投资者和几乎完全控制经理人员的控股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主要矛盾在于控股股东与公司经理勾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在法律和市场机制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被控股股东剥夺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对于中国而言,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全流通后,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上仍将具有绝对的“话柄权”,而法律法规建制仍处于发展之中,因此,其投资者保护问题更是至关重要。要解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外部法律和市场环境没有完善的状况下,关注公司治理的内部环境,有关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成为关键,其核心是通过董事会权力的有效行使来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董事会建制

从全球来看,围绕董事会建制为核心,公司治理结构的类型主要划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型(insider governancesystems)和“外部”治理结构型(outsider governancesystems)两大类别。“内部型”又细分为日耳曼系统(Germanic system)和日本式的公司治理形式(JapaneseForm)。日耳曼系统主要以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其他一些欧陆国家为代表。这种治理系统采用双层董事会机制(two-boardsystem),主要由监事会(The Aufsichtstrat)和管理委员会(TheVorstand)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监事会负责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批准股份红利和会计政策、以及并购等重大资本决策,它由股东、雇员和工会代表选出的董事构成。因此,德国公司中的监事会起着与英美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作用:当管理层与其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代表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日本式的公司治理(JapaneseForm)系统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一种平行关系,分别直接向选举他们的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持有公司股份的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群中的监事会(supervisoryboard)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董事会主要受控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中约有2/3由经理构成。因此,日本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利益通常很难得到保护。

“外部型”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这种治理结构即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系统”(US/Anglo-SaxonSystem)。它是单层董事会,它是所有权分散,股东只能间接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产物。所有者通过选举代表监督董事会的方式间接控制管理活动或是投票表决一些特定的管理议案。

在英美单层董事会建制下,通常在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机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它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代表董事会执行内部监督的职责。而在德日的双层董事会建制下,采用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机构,而两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并不一致。德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垂直的上下关系,其监事会类似于英美的不包括公司经理层的外部董事会,而董事会则类似于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经理层进行监督。日本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关系,监事会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合规行事。

中国采用的双层董事会与日本类似,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水平位置,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事行使监督功能,二是代表工会和职工利益。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在董事会内同时引入了英美模式中的审计委员会,这可能是中国公司缺乏正规内部控制系统的现实需要。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一方面体现了由于所有权构成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在外部市场和法律保障薄弱的环境下,公司治理更加强调内部控制,以在可控的条件下协调多方利益关系。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市场和法律监督环境,个人声誉和信誉机制也没有建立,从理论设计上来看,引入监事会制度,对董事会执行程序进行监控,应是对完善的外部市场和法律保障失缺的一种有效应对,也是有效保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职工利益的合理机制。但是,也可能由此带来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间存在监督职责交叉或架空、以及机关重置的现象。而且,董事会规模的庞大势必带来管理和沟通成本的上升,相关研究认为较小董事会的规模会带来更高的效益。

(2)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

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s)主要指与公司没有职业或商业关系且没有被公司雇佣历史的非执行董事(Dahya,2005),而且要求是按正式程序甄选并不具有大额股份或代表重要股东,曾经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持异议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113)。安排外部董事的优点在于当经理人员与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外部董事将倾向于做出有利于股东的决策。外部董事通常通过法律保障、声誉机制以及经济激励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这样,外部董事才有可能从公众立场,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外部机构投资者以及系列金融丑闻的压力下,不少国家对董事会构成中的外部董事的比例或是最少数目提出了要求。在1993年至2000年间,全球至少有18个国家对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构成的最小比例提出了要求。1992年,英国凯迪博瑞公司治理委员会要求董事会构成中至少有3名外部董事,1995年,澳大利亚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来自于公司外部并且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1998年,印度要求董事会构成中至少有30%的外部董事,若董事长与CEO兼任,则外部董事要求达到50%,1999年,韩国要求其金融机构和大的上市公司至少要求3名外部董事并逐渐增加至50%以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表明,外部董事在各国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为:美国为62%,英国34%,法国为29%。

1996年,Borokhovich等通过对美国公司1970-1988年的588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外部董事的比例与公司从外部招募新CEO的可能性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Dahya和McConnell(2005)运用英国公司的董事会构成进行实证研究,认为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构成将明显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外部董事构成比例较高的董事会更倾向于任命外部的CEO,而且,投资者将认为任命外部的首席执行官是利好消息。

在公司治理中,中国上市公司要求董事会中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是独立董事。2003年9月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沪市上市公司中有99%以上的公司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且有近70%以上的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已经达到并超过3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115)。同时,鼓励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各专业委员会,以提高外部董事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且对监事外部化也提出了要求,这无疑在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也加重了监事会。国董事会中要求审计委员会主要由为外部董事构成,且由独立董事任主席,应是保持其独立性的有效举措之一。

四.法律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公司治理从范围来看,包括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股票市场、经理人员市场为核心的公司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外部政府治理机制和以中介结构的信用制度为核心的外部社会治理机制等外部治理机制(林毅夫,1997)。通俗而言,公司的治理的内部框架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治理的外部框架包括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等各种规则(张春霖,2002)。通常认为,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的发达国家,市场机制将更加趋于完善,外部竞争环境尤其是并购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迫使公司经理不太远离股东的利益,而为公司价值最大化尽责尽力,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在一定法律规范下得到保障。

LaPorta(2000)认为好的市场融资环境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扩展金融市场,便利新公司的外部融资,提高投资配置效率;否则,在投资环境较弱,投资者法律保护薄弱的国家,公司就要运用家族或是国家的信誉来获取外部资金,公司就会出现集中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从而进一步弱化中小投资者的权力,使得外部融资更加困难。

一个有趣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一个法律系统薄弱的市场环境下,公司将会采用更完善的公司级别的治理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以执行并显示其给予投资者更大权益的意图呢,还是会因为受到不完善法律的影响,认为遵守好的治理机制成本太高,从而缺乏采用高水平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另一个问题是,在一个国家中,何种公司倾向于采用更好的治理机制?LaPorta(1998)的观点认为,好的投资者保护增加了投资者提供融资的意愿,并因此降低了外部融资的成本,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这就意味着,一个在未来有着更大融资需求的公司将发现,如果它现在有强烈的意愿采用更好的公司治理,那么以后的融资将获得极大收益。

里昂信贷银行亚洲证券部(Credit Lyonnais SecuritiesAsia,CLSA)开发出一套公司治理评级指数,用来评估25个新兴市场和18个片区的495个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报告认为治理指标高的公司将有更好的经营绩效。指标分为7个类别:(1)惩戒机制(Discipline):如经理的报酬是否与股票价值密切相关;(2)透明性(Transparency):公司是否在每个财政年度末的4个月内公布其年度报告;(3)独立性(Independence):董事长是否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4)责任性(Accountability):董事会成员与经理成员是否有本质的不同;(5)职责机制(Responsibility):公司是否有有效度量管理不善的记录,是否有某种机制惩罚管理不善的经理人员;(6)公平性(Fairness):投票方法是否易于获取(如代理投票),是否所有的股票持有者有权召集股东大会;(7)社会意识(SocialAwareness):公司是否有明显的社会环境意识。

Klapper (2004)采用同样的指标对新兴市场公司层面的进一步研究表明,虽然在法律系统较弱的市场中也不乏公司治理完善的公司,在法律系统较健全的环境下也会存在公司治理较差的公司,但是整体来看,法律系统薄弱的市场环境下公司治理水平普遍偏低,并且,公司治理与公司所面对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相关,也同样支持公司治理与经营业绩和市场价值高度正相关,如他们认为好的公司治理将有着更好的经营绩效(ROA)和更高的托宾Q。

中国的公司治理,由于目前的法律环境以及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失缺,资本市场作为外部监督机制不能对处于控制地位的董事和经理等“关键人”发挥有效地制约作用,因此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既存在大股东权益不能有效保障的情况,也存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还有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经营的问题,出现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化”或是“家族企业化”,以及内部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等各种问题。

五.结论

用发展的动态公司治理观来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一个连续的发展变化过程,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除了竞争的市场环境、明晰的所有权制度,还需要金融及法律规制的配合。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的政治与经济紧密相联: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国有银行,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促使公司治理成功或失败。对此,我们的相关结论如下:

(1)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性质。国有股权的退让是一种适宜之策,股权分制政策应可以有效保障国有权益,但为了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应采取审慎和分阶段的不同执行方案。在股市全流通后,法人股股东充当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将可能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形成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模式,并在当前外部治理市场不是很完善的状况下,担当公司经营价值最大化的监督人作用,他们在为自身利益而战的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主要在于董事会的有效性。应该来说,没有一种普遍使用的公司治理形式,如张维迎(1998)认为最优公司治理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控制权应当由不同利益要求者控制。因此,在一个契约不完备的世界里,只有状态依存控制才能使经营者和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一致。随着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为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得到保障。监事会与外部董事的设置和要求、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立都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保障各个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其他诸如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提高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能力;采用相机决策机制,在单双层模式进行选择,也不失为一种举措。

(3)外部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中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重点关注法律环境的建设,有关法律可规定市场监管原则,并通过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积极参与构建外部治理市场环境,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改革进程中的三部曲应该说是已经相当明确了,首先是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后是国有股权的退让,接下来将是配套的金融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和外部选择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最终提高以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国家竞争力。

参考文献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朱蕾译: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孙永祥:所有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陈晓、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经济研究》,2000年第8期

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张春霖:公司治理改革的国际趋势,《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5期

郑德珵,沈华珊: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42卷)

郑红亮:公司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998年第10期

刘云华:股东权益在不同公司治理模式演进中的位移,《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5期

上海证券交易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吴敬琏: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王化成,胡国柳:《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文献回顾及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未来研究方向》,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18卷第3期

张维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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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

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1、简介

经营权(managerial authority)的定义: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作为经济法人和独立经济实体所拥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力。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经营权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所具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权力。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只有拥有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做出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的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与所有权相比,经营权少了一个收益的权利.。不变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和商品的权利。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1]

2、性质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既是一个有着自身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又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企业经营权的确定和运用,都要体现这种特点和要求。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原则和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样,既能在总体上保证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能在微观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1]

3、分类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1]

4、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体分为十四项。a.生产经营决策权;b.产品劳务定价权;c.产品销售权;d.物资采购权;e.进出口权;f.投资决策权a;g.留用资金支配权;h.资产处置权b;i.联营兼并权c;j.劳动用工权;k.人事管理权;l.工资奖金分配权;m.内部机构设置权;n.拒绝摊派权;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财产的一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企业经营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牵涉到生产、供应、销售和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的方面和问题。概括地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统一管理,保证国家利益或国家所得的前提下拥有的主要经营权有:①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即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活动;③自有资金的自主使用权,即根据国家对企业留利使用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机动灵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权,即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⑤资产运用权,即有权运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⑥工资、奖励形式决定权,即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条件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工资,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分配;⑦联合经营权,即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或企业集团;⑧用工权,即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用工办法;⑨产品的部分定价权,即在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非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企业有权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1]

5、特征

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1]

6、变化

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生产经营活动都决定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指令,生产经营自主权小,缺乏企业活力,存在着被动经营和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这种体制既不利于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同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权限入手。随着改革的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变,其自主经营权也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扩大。这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1]企业经营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承包、租赁和公司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在所有权和经营全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获得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决策一体化,企业由此获得新生。公司经营理念

2、经营理念:

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精进卓越,亲和共生。

6、服务理念:

顾客的满意就是我们的价值。

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亲情化。

8、以人为本理念:

尊重人格,客观公正,严格督导,规范提升。

11、奋斗理念:

少年子弟江湖老,事非亲历不知难。

失意不失心,得意不忘形。

12、敬业理念:

感恩、认真、积极、协作。

15、科技知识理念:

知识以应用为本,科技以实用为根。

16、市场竞争理念:

固本培元,保护自我,提升优势,赢得成功。

17、变革创新理念:

目光长远,立足现实,科学内省,标本兼治。

18、学习进步理念:

超越自己的过去,超越顾客的期望,超越竞争对手的步伐。

积小流可以成江海。

25、理想与事业理念:

志存高远、目标明确、正直诚信、积极进取、主动承担、认真勤勉、坚忍不拔、坚持不懈。

人生之大病,不在无用,而在无明;事业之成功,不在学历,而在学力。

企 业 文化理念

一、企业发展目标

——建成国际型 公司

【诠释】

企业发展目标是企业面向未来的理想,是企业发展的希望所在。

经过40年的发展,公司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国内外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形成了明显的优势,已经具备国内外施工总承包能力,这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有利条件。

经济全球化的市场必定是国际性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要努力提高对国内外市场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充分运用和发挥企业的整体优势,抓住机遇,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逐步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外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这一发展目标是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不倦的追求。只要我们勇于迎接挑战,艰苦奋斗、扬长避短,矢志不渝,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企业价值观

——企业以员工为本员工与企业共荣

【诠释】

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主体,是企业赖以存在的根本。尊重人,关心人,激发人的热情和积极性,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是企业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源泉。

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用明确的目标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培育人。要努力开发人力资源,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

企业是员工生存的家园,施展才能的沃土,报效祖国和家庭的载体。公司振兴,为我们带来光荣;公司衰退,给我们带来耻辱。荣辱与共,风雨同舟,维系着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命运,将员工价值与企业蓬勃发展有机统一在一起。

员工要努力转变观念,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术和业务能力,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恪守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岗位,用我们的智慧和力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业主创造优质工程,为企业振兴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尽职尽责,努力形成企业发展我发展、社会满意我满意的和谐局面。

三、企业精神

——创新诚信 务实 高效

【诠释】

企业精神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生命力的表现和特征,是企业发展的精神动力。

“创新”是企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诚信”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相互合作的基础;“务实”需要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脚踏实地,兢兢业业,面对机遇和挑战,共图发展大业;“高效”需要我们以高水平的服务奉献社会,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创新” 反映出企业的能力,“诚信”反映出企业的道德, “务实”反映出企业的作风,“高效”反映出企业的特点。

从公司多年的“团结、开拓、求实、奉献”的企业精神追求中升华,将“创新、诚信、务实、高效”作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新的企业精神,体现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坚持与时俱进。它是我们艰苦创业、迎难前进的经验总结,是凝聚员工力量的精神支柱,是鼓舞企业铸造新辉煌的战斗号角。

四、企业宗旨

——让业主满意对社会负责 促企业发展

【诠释】

企业宗旨是企业之所以存在的意义。

为业主承建工程项目,提供服务,让业主满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本分。我们要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成效。要把让业主满意,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社会进步的物质条件之一。服务业主、回报社会是企业的责任。要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把社会利益、企业价值和个人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只有发展才能存在于社会,才能给社会和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公司所具备的优势和综合实力,是我们发展的基础。

让业主满意,对社会负责,促企业发展,是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艰苦创业、追求成功的主旋律。

五、企业经营理念

——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为中心 以效益为目标

【诠释】

七化建公司处于竞争领域,具有高度的市场化特点。一方面,市场环境决定我们的工作重点,市场需求引导我们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另一方面,我们的各项工作,要着眼于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占有市场份额。我们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努力调整企业体制和各项工作机制,在市场对我们的考验中,交出合格的答卷。

以开拓市场为特征的经营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经营为中心,抓好经营生产,是公司全局性的、长期的战略任务。要强化经营管理,加大经营力度,抓好当前和后续任务的落实,努力干好在建工程。企业工作方方面面,各项工作都必须为经营创造条件,紧密围绕并服务于经营中心。

衡量企业工作的优劣成败,最终以能否获取效益这个标准来检验。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永恒的目标。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了没有效益的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最终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市场欢迎强者的挺进,强者需要效益的支撑。稳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我们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

六、企业服务理念

——站在业主的角度思考问题把业主的要求点点滴滴记在心头让业主的投资尽快产生效益

【诠释】

这是公司多年来提倡和强化的服务理念。业主是我们服务的对象,业主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追求。强化企业服务理念,将促使我们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站在业主的角度思考问题,就是要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信守合同,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努力解决工程中的难题,促进我们与业主愉快合作,互利双赢。

对业主的要求点点滴滴都要倍加重视,并化为我们的行动。辛勤的努力,诚心诚意的服务,积水成河,必将结出丰硕的成果。

业主最关心的是投资能否尽快产生效益,业主的心愿能否实现,取决于我们尽职尽责的干好具体工作。各项工作都和投资效益相关,要竭诚服务,按照工期和质量要求,为业主提供满意的工程,让工程尽快产生效益。

七、企业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管理创新 持续改进

【诠释】

企业管理理念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以人为本,是企业文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尊重员工,善待员工,体现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也是企业管理的目的。

创新管理机制,是管理有效的依托,它为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根本保证。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的发展目标,及时完善、补充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情况不断在变化,变化的环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法。过去好的管理经验、好的管理制度要继承,不适应新情况的管理办法要不断调整改进。在与时俱进的科学管理中,企业发展的步伐才会持续迈进。

八、企业人才观

——广聚人才人尽其用 造就一流员工队伍

【诠释】

企业人才观是企业选人、用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当今的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一定数量的、源源不断的人才,谁就在市场的拼搏中稳操胜券。要按照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发展目标,内外结合,选拔和选聘人才,努力创造出广聚人才的良好机制和环境。

对企业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要知人善任,人尽其用。努力使企业的有用之才,都能在企业施展才华,大有作为。要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人才演绎人生搭建平台,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才的自身价值。

具有各类人才支撑的一流员工队伍,是经得起市场选择、具有科学态度、先进思想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的员工整体。这样的队伍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充满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有效的学习培训、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合理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各类人员努力学习,爱岗敬业,创造业绩,促使企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九、企业形象标识

——公司厂徽

【诠释】

亦称厂徽,是公司名称和形象的标志,代表了公司文化理念和发展目标,用于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各项目部会场布置、广告画册、画页、展板展台、标牌和建筑设施中。厂徽主体部分,由公司英文名称的首写字母“C”和阿拉伯数字“7”组成,代表七化建公司。C为深蓝色椭圆形,表示国内和国外市场,7呈红色的火箭状,表示公司上升和发展趋势,组合在一起,寓意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立志做精做强,建成国际型工程公司,获得长足发展。

道德修养基本要求

公民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社会公德: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公司党员先进性基本要求

不忘党员身份,牢记理想宗旨;

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

善于联系群众,维护稳定大局;

强化服务意识,弘扬企业精神;

学习新的知识,争当行家里手;

不怕工作苦累,做到爱岗敬业;

真心爱司如家,乐于奉献才智;

言行表里如一,塑造良好形象。

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先进性基本要求

做到“三心”

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充满信心;

善于学习创新,增强领导能力,具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决心;

坚持“依靠”方针,践行“三个代表”,争创一流业绩,工作尽职尽心。

坚持“三树”

加强道德修养,培养高尚情操,树立良好的人格形象;

淡泊名利,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

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树立企业发展稳定的大局意识。

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准则

公司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总经理助理、总部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部领导成员,其工作准则如下: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工作部署及各项规定,做到认识明确、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不得对影响公司凝聚力的言行听之任之,不得在处理局部利益中影响公司整体利益。

三、服从公司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做到行动与效果一致,符合公司要求。对公司决定和工作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采取部分执行、缓办甚至不办的做法。

四、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按照《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重要会议议事及决策制度》的要求,做到各项重要事项严格按程序研究、决策。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不得各行其是,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处理工作事务或推卸权限范围内的责任。

五、牢牢把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与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一致性。坚持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计划措施,做到各项计划措施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方向明确,将公司战略管理落到实处。

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按照公司技术创新工作职责划分,保证公司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制度、资金、人员的落实,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健康实施。

七、弘扬企业文化,树立并维护七化建品牌。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施工、文明工作、文明服务,积极开拓公司经营和扩大公司品牌的影响力。服从公司经营的统筹规划,服从公司对资源的协调,服从公司工作协调,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形象。

八、确保完成公司年度和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指标,确保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规定如实向公司申报反映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九、加强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划分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资金监督到位,不得突破公司下达的相关控制指标。

十、按照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履行控制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解决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分包项目运作合规,管理到位,有效实现安全、质量、费用、进度等控制目标。不得违规分包,杜绝以包代管。

十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试行办法以及公司配套规定,要通过不断提高人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获得内部分配的工资总额增量,不得违规列支。

十二、着力建设团结协作好的公司和分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敢于负责、积极沟通、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领导艺术水平。班子成员要积极建言献策、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执行有力。

十三、严格执行中央、国资委、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保证领导人员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十四、坚持企业民主管理原则,执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等项制度。不断创新、不断探索适应企业发展的民主管理有效形式,促进企业和谐。

十五、自觉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规定。充分认识规范职务消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得在规定之外随意增加职务消费项目和额度。

十六、妥善、及时处理公司内部各种矛盾,保持企业稳定。工作措施符合政策,符合实际。各级领导人员要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整体协调好公司范围内共性问题的处理,分别处理好应当由本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各单位在处理矛盾纠纷问题时,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不得随意上交矛盾。

十七、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贯彻落实本工作准则的带头人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工作准则的带头人和责任人。公司领导人员都要做到模范遵守本工作准则。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一、员工行为规范

忠诚企业热爱团队

勤奋工作敬业尽责

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诠释】

忠诚企业热爱团队

忠于企业,把个人利益同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维护企业利益,珍惜企业荣誉;顾全大局,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立足本职,争做贡献。

勤奋工作敬业尽责

热爱本职工作,严守职业道德,搞好优质服务;办事认真,尽职尽责,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

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新的工作业绩。

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树立大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重视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自觉将自已融入团队。

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自觉使用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衣着整洁,大方得体,谦虚有礼,举止文明。

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严格管理工作扎实

克已奉公严于律已

精通业务锐意创新

服务一线服务基层

言行得体注意形象

【诠释】

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分配的任务,准确把握自已的职责权限,保证所承担的职责全面履行落实。

严格管理工作扎实

遵循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标准,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克已奉公严于律已

以企业大局为重,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侵占企业的利益;不奢侈浪费,不追求排场。

精通业务锐意创新

坚持读书学习,钻研业务,精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技能;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不断探索做好本职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服务一线服务基层

想一线所想,急员工所急,主动为基层和一线员工热情服务,排忧解难。

言行得体注重形象

自觉把自已作为企业精神风貌的个体表现,仪容仪表大方得体,言语行为有礼有节,时时处处维护企业形象。

三、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坚持原则坚定信念

科学决策作风民主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克已奉公廉洁自律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

关心职工联系群众

【诠释】

坚持原则坚定信念

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上坚决执行上级规定要求,做到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科学决策作风民主

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员工的首创精神,注重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善于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协调各种复杂的矛盾,依法治企,依法行政。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工作忠于职守,脚踏实地,不搞形式主义;围绕企业生存发展,推进创新工作,不断提高绩效。

克已奉公廉洁自律

严格要求自已,坚持以身作则,公私分明,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杜绝和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

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机制、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心职工联系群众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员工政治上的成长,事业上的进步,生活上的疾苦;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公司员工文明礼仪

一、目的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赢得业主、客户的满意,营造良好的企业风气,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业主、客户接触的所有场合。

三、仪容仪表

(一)个人礼仪

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1.头发: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应经常修剪。女员工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理。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化妆:女员工化妆应给人整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

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二)服饰

工作场所着装应整洁大方、得体。

1.衬衫:领子和袖口不得有污秽。

2.领带:参加外事及有特别要求活动的人员应佩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

3.裙子:进入施工现场的女职工不可穿裙子;总部和分公司机关的女职工不可穿过短的裙子,衣裙不可“透”和“露”。

4.鞋子:鞋子应保持清洁,不能穿拖鞋和露脚趾的鞋。

四、工作礼节

(一)见面礼节:与同事相遇应点头微笑表示致意。

(二)接待礼节:待人要热情、主动、面带微笑。

(三)握手礼节:握手时要脱去手套,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要大方热情,不亢不卑。

(四)交谈礼节:谈话态度要诚恳,自然大方。称赞对方不过分,谦虚要适当。

五、办公业务礼仪

正确使用公司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一)打电话礼仪

讲话应简捷、明了、清晰、柔和。应遵循“通话三分钟”原则,三言两语尽快把事情说完。

(二)接电话礼仪

通话时先问候,并自报公司、部门。对方讲述时要留心听,并记下要点。未听清时,及时告诉对方,结束时礼貌道别,待对方切断电话后,自已再放下话筒。

(三)办公室“六不”和“三要”

六不:不随意对他人评头论足;不谈论个人薪金;不诿过给同事;不干私活、不玩游戏;不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不打听探究别人隐私。

三要:个人桌面要整洁;同事见面要问好;办公室来人要接待。

六、汇报、交流、检查礼仪

(一)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请示、汇报礼仪

敲门示意,待应允后入室。按照预定好的时间,准时到指定(或约定)的地点,切忌迟到。

请示或汇报的材料要详实充足,讲解时简明扼要。切忌讲话无重点,抓不住中心。

(二)同级单位交往礼仪

热情、平等、谦虚、好客、大方。

(三)检查下属单位工作礼仪

1.平等待人,言行举止适度。

2.检查工作结束后,要给予恰当的总结,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表扬,进行鼓励;对明显的错误或存在的不足要毫不客气地提出批评。

3.检查工作时要拒绝下属部门的礼品和宴请,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

七、社交礼仪

(一)忠诚祖国、忠诚民族、笃行道义、信守公德;

(二)尊老爱幼、敬重女士、和睦邻里、礼待同仁;

(三)敬重民俗、敬重宗教、谦虚温和、宽厚处世;

(四)遵时守约、言即有信、敬职敬业、勤俭节约;

(五)语言文明、举止文雅、注重仪表、修身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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