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如何列示?
解答:
1.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
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
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本金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减
值情况等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2.委托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
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
附加”项目列示。
结论基础:
1.委托贷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所归属的类别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为没有活跃市场,通常不会在到期之前中途转让。
并且委托贷款作为一项债权,其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对“贷款”的定义中对委托贷款的解释: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贷款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2.委托贷款及其利息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
由于资产负债表上并无单独的项目予以列报,且委托贷款的性质又不同于一般的往来款项,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对于委托贷款的本金,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2)由于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
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
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会计处理: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其他流动资产-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其他业务支出-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其他流动资产-委托贷款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