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十一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另外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中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