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施工工程对相近或相邻房屋损害如何索赔
一、施工方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证明
1.施工行为对诉争的房屋不构成损害,即损害与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多大或没有。施工方在诉前注意到自已的举证义务,委托上海上海同济大学对打桩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对原告住房的影响作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施工所造成的振动低于普通轿车驶过的振动,不会影响民宅。
2.证明自已施工无过错:有合法的建筑施工手续
3.房屋自身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年久自然毁损。
二、原告方举证证明
房屋损害程度;与被告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多大;分析损害原因。房屋是否有修复价值,可修复费用是多少?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房屋受损情况进行检测。
4、鉴定结论为:1、部分墙体与楼板接缝开裂,楼面预制板拼缝开裂,二层局部墙体有竖向贯穿裂缝,该房屋呈向西的倾斜,南北向无明显的倾斜规律;2、根据原告房屋损坏形式及相邻工程经验,被告打桩对原告房屋影响轻微,但也不排除相邻工程桩基施工对被检测房屋室内墙面和楼板拼缝等造成轻微开裂或原有裂缝的扩展,以及其他渗漏等不利影响;3、目前被检测房屋的开裂损坏程度较轻微,该房屋主体结构目前不构成危险,可对其受损部位进行修缮处理,修复费总价为人民币7,168.90元(含补充检测费用)
5、判决结果,被告承担全部责任,限期修复,不修复的按鉴定结果赔偿损失。对房租的诉请,由于损害不足以倒至租赁合同解除,酌情补偿租金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因建造厂房实施打桩工程,根据检测报告打桩工程对原告房屋影响轻微,但也不排除相邻桩基工程对原告房屋内墙面和楼板拼缝等造成轻微开裂或原有裂缝的扩展。现被告无证据表明原告房屋原有损坏情况,因此对原告房屋的损坏,被告理应承担全部修复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有轻微损坏,不足以导致合同的当然解除,但系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又因在实际解除租赁合同之后,原告对房屋的重新利用并不受到严重影响,故本院酌定原告租金损失计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某工业公司、上海浦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补充检测报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原告包某某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缮(检测报告中列明的损坏部位),到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被告上海某某工业公司、上海浦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包某某修复费人民币7,168.9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工业公司、上海浦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包某某租金损失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