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析
蒋厚福/文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40%*28.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40%*9%=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829.80元,增幅为284%。
关于镇保改革,同样分两部分人群,第一类为2011年6月不在镇保缴费状态或2011年7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这类人群完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第二类为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状态并被继续用工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则设置三年过渡期,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单位27%、劳动者个人7%,三年逐步过渡到单位37%,劳动者个人11%。
第一类员工镇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60%*27%=631.2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60%*7%=163.6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3896*60%*25%=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46.80元/人,增幅为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63.6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每月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10.40元,增幅为36%。
第二类员工镇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3896*60%*25%=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最低增加用工成本280.50元/人,增幅为4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537.60元,增幅为92%。
蒋厚福 上海市资深劳动关系咨询顾问,长期从事劳动政策法规咨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平均每年免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万余次,累计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案件近千件,案件胜诉率95%以上,目前兼任数十家用人单位常年劳动人事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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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纠纷;
6、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纠纷;
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
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9、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纠纷;
10、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1、带薪年休假纠纷;
12、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纠纷;
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14、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1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
等等……
二、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顾问(顾问费面议):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控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就用人单位诸如人员招募、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员工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福利、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等等相关劳动人事事务,通过下列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以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或当面咨询的方式;
2、以审核、修改或起草日常行政管理文书的方式,如通知、信函、公告、决定,等等;
3、以审核、修改或起草合同协议的方式,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兼职协议,等等;
4、以审核、修改或起草规章制度的方式,如员工手册、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工时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辞退制度、交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等;
5、以设计人事表单的方式;
6、以设计专案的方式,如员工入职管理流程方案、员工离职管理流程方案、加班成本与风险控制方案、商业秘密保护方案、企业变革员工处理方案、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重整方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