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乱世用重典,但是重典治国的负面影响有无想到的,重罪治理酒驾,但是这会不会促使肇事逃逸和闯关逃避检查的飞增呢?拘役,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投入产出是否合理呢?
二、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廖凯原楼
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廖凯原楼奠基
清华新闻网4月22日电(学生记者陈德情 通讯员唐中)4月22日上午,在喜迎百年校庆的欢乐气氛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廖凯原楼在清华大学奠基。
廖凯原基金会主席、美国国际软件屋公司主席廖凯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法学院顾问委员会主席贾春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清华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希,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院士出席了奠基典礼,常务副校长陈吉宁主持典礼。
图为顾秉林校长在奠基典礼上致辞。记者 郭海军 摄
在致辞中,顾秉林校长高度赞誉廖凯原先生长期致力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事业,为提高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品质,特别是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大量无私的帮助和支持。他说:“此次廖先生的善举不仅印证了海外同胞对于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的殷切期望,也是对中国法治的热切期盼。这笔珍贵的捐赠,必将激励世世代代清华法律人努力学习,勤勉工作,勇敢承担起建设法治、繁荣法学的历史责任和使命,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全部聪明才智。”
廖凯原先生也在典礼上致辞,表达了自己对于清华百年的祝贺与对清华法学的关注与支持。
图为清华学生代表为廖凯原先生献花。记者 郭海军 摄
法学院院长王振民介绍了基金捐赠缘由和廖凯原楼的用途。他满怀激情地说:“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我们不仅是在给一座新楼奠基,更重要的是为法学院的长远发展筹划,为清华法学新百年的大计奠基。”
最后,与会嘉宾为法律图书馆——廖凯原楼培土奠基并合影留念。
图为嘉宾为廖凯原楼奠基。记者郭海军 摄
廖凯原楼坐落于清华校园清华路与学堂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的东侧,大楼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1万平方米将用于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建成后,法律图书馆藏书量将达到100万册,将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图书馆,也是清华大学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的专业分馆。新大楼的另外1万平方米将用于法学院教师研究室、研讨教室和其他功能设施。该大楼计划于2013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2010年9月10日,廖凯原先生与清华大学签订协议,慷慨捐资1亿元人民币推动清华大学法学教育发展。法律图书馆是廖凯原先生系列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捐资计划还包括此前成立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设立讲席教授、奖学金、奖教金等。2011年3月24日在该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廖凯原先生正式受聘为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廖凯原先生是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与美国国际软件屋公司创办人和主席。作为一家全球采购外包公司和主要的公司对公司解决方案供应商,国际软件屋公司2006年被福布斯杂志评为美国最大的私营公司第167位,年收入超过20亿美元。他热心公益,所创办的美国廖凯原基金会,先后赞助和支持“世界经济论坛”、“博鳌亚洲论坛”2005年海南年会。他密切关注和支持中华文化的复兴和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此前先后捐赠支持过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
香港法律界知名人士李国能先生、梁爱诗女士,以及国内部分高校法学院院长、清华法学院校友,清华大学基金会、法学院、基建处等负责人出席了奠基典礼。转载于:清华大学新闻网http://news.tsinghua.edu.cn/publish/news/4205/2011/20110422211600832278064/20110422211600832278064_.html法学教育是中国法治的未来,希望中国的法学院不只有大楼,最缺乏的是大师和法治的环境,良好的学术环境,良好的政治环境,良好的言论环境学生要看书,学习,讨论,实践,思考学者要少制造废纸,少说假话,少说不该说的话学校要为学者和学生创造宽松的氛围,学术需要绝对的自由,不要在发生因为质疑马克思的观点就把老师赶走的事情,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中国法学教育的希望三、又见李庄李庄“漏罪”真相
徐凯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67-19419.shtml
2011年04月22日 14:07:57[陈有西按]本文作者系财经记者徐凯,其实包含了一个强大的媒体调查团队的出色工作。原拟在国内一家重点财经法治类杂志上发表,因某种原因未刊出。欢迎转载,最终解释权归作者本人。
李庄“漏罪”真相
4月19日上午8点多,在被押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路上,李庄看到,法院门口有一群人拉起横幅,上书“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庭审休息期间,他怒不可遏地问辩护人:这些人是谁?谁玩的小把戏?
当日,这位前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审。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英案辩护人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干扰了孟英案的审理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孟英案与李庄的“得意之作”辽阳朱立岩案关联密切。孟英与朱立岩曾为夫妻,金汤城法定代表人虽为孟英,但其实际控制人为朱立岩。朱立岩涉黑案案发后,孟英随即被捕,李庄先后担任了二人代理人。不想却会在远在千里之外的重庆因此惹祸上身。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对李庄的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自3月29日重庆方面披露李庄漏罪案以来,本刊记者在上海、辽阳、重庆、北京四地展开调查,还原李庄漏罪真相,再现庭审现场。
一:上海拼图
在3月29日媒体报道之前,没有人会相信“李庄案”还会有“第二季”。目光再次聚焦重庆和李庄。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报道说,前一罪案发生在重庆;后一罪案的两宗事实分别发生在辽宁和上海。
有关报道惜墨如金,煞费思量。
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仅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将李庄起诉至江北区法院。审查起诉仅用五天时间。
李庄的辩护人杨学林、魏汝久律师到重庆阅卷,方知重庆仅就李庄在上海的“犯罪行为”予以起诉。
让律师愤懑不已的是:这一所谓“漏罪案”,居然被重庆方面“雪藏”了14个半月。除管辖权是否属于重庆存在重大疑义外,整个侦查起诉程序甚多“不可理喻”处。
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庄,在侦查期间被剥夺了接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已被“第一季”著名的“眨眼入罪”激荡的舆论,再度沸腾。
对于刑辩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几乎是一柄“悬剑”。在控辩表面平等,实质严重失衡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每年多有律师为之所伤。
在这一罪名之下,李庄被“绊倒”两次,律师史上绝无仅有。物伤其类的律师们,在博客及网站发言,情绪悲伧。以至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不出面,约束律师言论。
女主角徐丽军
49岁的辽阳女子徐丽军,成为“李庄案第二季”的女主角。
在李庄2009年12月重庆被龚刚模及其家属检举,成为全国性新闻人物前,她一直在寻找李庄。
——2008年7月和11月,她分别两次应李庄之邀,为李庄所代理的辽阳“朱立岩罪案”及上海“孟英罪案”作证。
在李庄主持下,她与朱孟两家亲属,形成了一个“还款协议”:由朱孟两家偿还她83万元欠款及利息。她认为自己做到了李庄“交办”的事,但对方不履行协议。
协议的另一方朱立岩与孟英曾为夫妇。朱2006年3月以来,一直羁押,今年刚刚被终审宣判为死刑;而孟虽被判处缓刑,但徐丽军找不到孟的下落。
于是,自诉贫病交加的她,只能找“主持人”李庄。
李庄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着这个原则,我给双方调解还钱,双方达成这个协议。后来孟家没有履行这个协议,为此我还多次督促朱孟两家,但结果不好。为此,受到过徐丽军的埋怨甚至指责,好象我欠她钱似的。为此我还挂过她电话,她来北京多次找我,我拒绝见面,之后她还多次发我手机短信,威胁恐吓我。
2010年1月16日,徐丽军的投诉信寄达重庆市江北检察院。
12天后,有关投诉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江北公安分局。
接警人员填写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写道:
“2004年6月10日,孟英借到上海投资桑拿浴为由,骗取徐丽军投资款83万元,将其中50万占为己有。该案被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孟英的辩护人李庄威胁徐丽军如不帮助孟英摆脱罪责,那么其被骗取的钱款,将分文得不到偿还。徐丽军迫于无奈,到法院帮助孟英逃避法律制裁。
2008年11月,李庄又一次找到徐丽军,让其为朱立岩出伪证。徐丽军迫于无奈,又答应李庄要求,在辽阳宾馆,由李庄口述,完成了虚假的证人证言。”
即日,一胡姓公安负责人批示:“初查”。
按有关规定,李庄此时尚是待决阶段,尚非服刑犯,此案犯罪发生地乃上海徐汇区公安局,重庆方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
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被一个意外的举报勉强“补漏”。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复举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称“李庄以案件难度大,需要开专家论证会为由,与龚家签定代理合同,收费130万”。该举报行为按《登记表》日期,恰是“李庄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日期。
李庄如被诉“合同诈骗”,被告人首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是代表律师行与龚氏签约的。而130万的协议收费,在国内影响力大的刑事案件的收费中并非“离谱”。
果真,经过一年多侦查的“合同诈骗罪案”,在五天的审查起诉阶段消失。同时消失的还有辽宁的“伪证案”情节。
诈骗伪证两案一虚一实,目的是重庆发生的“合同诈骗”之重罪,吸收“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轻罪。
徐丽军遂成为“李庄案第二季”的女主角。
与前度的龚刚模乃李庄代理案件的被告不同的是,她是李庄所代理案件的证人。
她在公安笔录中说:李庄答应她,要是协助作伪证,朱孟不还钱,李庄代他们还都可以。
“投资”金汤城
徐丽军,绰号“红军”,曾以经营桑拿设备为业。与朱立岩同为辽阳人。
据朱立岩亲属称,在2006年3月被辽阳警方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拘捕前,朱是辽阳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有工厂,商场,地产及典当行等产业,并是辽阳市白塔区的人大代表。徐丽军则因一同经营装修材料生意之故,与朱丽岩妻子上海人孟英交厚。
大约2001年,朱孟欲投资上海桑拿业,选中的地块乃上海市核心区东安路239号。此处为原上海客车制造厂一厂房,所在的枫林街道以此招商引资。朱孟夫妇与街道签约,投资了注册资金2000万的企业——“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朱占10%,孟占90%。朱任总经理,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权力掌控人为朱立岩。
从相关证据来看,其2000万注册资金并未到位。
同年8月6日,他们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对外仍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徐汇检察院的资料称,在注册公司时,他们已无夫妻关系。
其时,东北桑拿业者在上海开业者甚众,未几即占上海半壁。据上海警方人士对本刊称:来沪投资桑拿业的东北籍业者,中有不少属于他们认为“敏感人士”。由于上海警方的“严格控制”,多开始做规矩生意。
次年,由于土地“招挂拍”政策,及上海获得世博会举办权,上海地租陡升。“金汤城”地租租金相对低廉,未来营运的盈利空间甚大。
上海公安部门记录,其正式开业时间是2004年6月。
热衷投资上海桑拿浴业,无法独立开业者,多谋求投资参股东北熟人开设的桑拿浴场。此前后数年,陆续有参与基建的,设备提供的商人的投资,进入“金汤城”,更多的是辽阳籍的朱立岩的同学及邻居。有资金进入“金汤城”者,背后仍有更多集资者参与,因此自称股东而无股东之身份者,甚为庞杂。
通观有关资料,后来与朱孟并非一派的财务人员,亦承认整体投资情况,惟朱立岩最为清楚。一些应由孟英签署的文件,也由朱氏冒签。而朱出让孟英名下之股份,对应钱款亦未进入公司。
据李庄向警方称:在集资合伙时,朱立岩曾经邀请徐丽军夫妇入股,遭到拒绝。后看到“金汤城”开业后异常红火,徐丽军又要求入伙,亦为朱立岩拒绝。
据徐丽军等人的证言,她和丈夫王德伟一度想投资朱立岩弟弟的浴场未成。即想转而投“金汤城”。其时,朱立岩认为成为“金汤城”的股东,投资当以300万为最低标准,亦拒绝了徐丽军。
2004年6月9日,徐丽军找到孟英,要求投资“金汤城”。次日,徐丽军以王德伟名义投了100万元。钱是由公司出纳王龙随王德伟去银行提的款,同去的还有孟英和周立新。
双方口说为凭,没有签定任何协议。
在2005年7月,孟英在徐汇公安的笔录中承认是投资款,因为当时徐丽军、王德伟是经辽阳市一个叫“铁映子”的人介绍来的。当时,如果王德伟、徐丽军在金汤城投资之后,他们就要给“铁映子”介绍费,因为徐丽军不想付这钱,让我同他们统一说法,就说这钱是借给我们金汤城的。
孟英在后来的证词中称:她当时要求徐王的100万以借款形式先进来,曾在电话中答复,办理工商登记很复杂。
此次提款办出两张本票,一张49.9万元,进入公司帐户;一张50万元,打入孟英的工商银行帐号,归还到期的房贷。
公司财务总监周立新在四年后出证称:公司财务陈芳英保管孟英的个人贷款卡,密码由陈掌握。“孟英不知道密码,也无法使用该卡,银行催款直接找陈芳英联系。关于50万还孟英贷款,是我与朱立岩商量后由王龙办理。此前,孟英曾替陈新华还房贷52万元,之后用陈的房子抵押,获得130万,用于购买公司的空调主机。
陈芳英后为王德伟出具了100万的入帐凭证。
在04年6月9日,也就是王德伟徐丽军交付100万给孟英的前一天,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金汤城”股东增加至9人,孟英出资降为826.2万,占41.31%。
此时,对朱立岩不满的“投资者”散布消息说:朱立岩将数千万从公司拿走,转到美国。未获股东身份的王德伟徐丽军,参与了一些“投资人”的“维权行动”。
他们长期占据了“金汤城”的总统套房。随意签单,哄枪银箱等,使获得授权管理浴场的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敌对行动,从上海一直蔓延到辽阳。
7月29日,在投诉公安部门,被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后,王德伟向法院起诉朱孟及公司,要求确认投资及办理股权登记。次年初,法院确认了该款系投资,然由于现9个股东多数股东不同意,法院未判决被告有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之责。后,王上诉,由于未交诉讼费,销案。
这100万元是徐丽军实际出资的。不久,两人生怨离婚。
被捕者朱孟
反对派股东为首的是投资200万的周恩奇。
2005年3月20日晚,徐丽军向徐汇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孟英挪用公司资金。而证据即是她从由王德伟的100万投资中拿出50万给个人还房屋贷款。
3月21日,孟英被徐汇区公安分局拘留。4月27日被逮捕。
同年8月11日,上海虹口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工作人员对徐丽军进行取证,并录音。徐丽军突然改口供。徐在录音中说:她向孟英提出投资后,孟英说现在少说也要300万了,孟英要我把钱给她,开业以后绝对不会让她吃亏,先别告诉朱立岩。后来觉得朱孟连收据也不出。后来,赵铁映和周恩奇说应该给她个“条”。徐丽军说:这不是投资给什么条呀?然后,他们瞒着朱立岩,找了会计陈芳英开出了投资到款100万的收据。姓名是王德伟。
后来,徐丽军说,判决下来,确认了她是投资者,她就回东北了。3月20日,徐丽军从东北回来,即在周恩奇的家里,服用了毒品“麻古”,晚上,她被架着到公安局。同去的是周恩奇和王德伟。
她说是在当年春节,周让她迷恋上“麻古”的。由于“麻古”的反应,徐丽军全身发冷。她还记得周恩奇把外套脱了给她披;警察从柜子里拿了大衣给周恩奇穿。“周恩奇给我抽了‘麻古’,要我说啥我就说啥”。
“我要上公安上检察院,他们说我作伪证,肯定把我关进去,我都准备认了。我是抱着这个决心来说的。我想了两周没睡觉了,我不能让我良心受到谴责,害了朱立岩和孟英,对不对?我得实话实说,我不为别的,也得为了我三个孩子的妈妈(孟英),我不能平白无故说她是挪用,根本就不是挪用呀,对不?”
周恩奇似乎知道徐丽军要翻供,他问徐:朱立岩给你200万?
在孟英被拘留后至10月1日取保候审,“金汤城”据代表孟英管理的朱立杰统计,起码发生8起斗殴事件。
此后,双方冲突更加升级。
2006年1月12日,归属周恩奇一派的朱学岭带20多人,冲进“金汤城”四楼,找朱立岩“算帐”。朱两手下受伤,另外两工作人员被击伤眼部。2月11日,双方为争夺银箱,又发生打斗,2月15日晚,朱手下找了个叫王正鑫的人,带人手执太平斧,警棍冲到浴场客人区,导致浴客2人轻伤,3人轻微伤。2月15日晚,在听说周恩奇在辽阳宾馆后,朱又派人伏击周恩奇,砍成轻伤。
3月1日,归属周恩奇一派的韩立龙雇佣上百人,冲进大厅,枪走现金60多万。警方抓走情绪冲动的双方人员。
3月2日下午,朱立岩在辽阳家中被抓捕。他正与一女子享用“麻古”。而这个人,却是主动到他家来的徐丽军。
她成为朱立岩“容留他人吸毒”的直接证人。
朱立岩被抓后,周恩奇一派在“金汤城”占了绝对上风。
当年9月6日,徐汇区检察院决定对孟英再度逮捕。2008年4月27日,该逮捕令方才执行。
而一个细节在案卷中,被多处提及,在听说检察院不准备再次逮捕孟英后,一个女人在徐汇检察院楼上哭闹要跳楼,被工作人员抱住。
此人又是徐丽杰。
而以后她的解释是,一旦彻底赶走孟英,她能得到股权。
辩护者李庄
2006年5月1日左右,在孟英被逮捕后,孟英的姐姐孟玲将消息告诉朱立岩的家人。朱母推荐了正在为朱力岩当辩护律师的李庄。5月3日,李庄抵达上海,当天就签了代理合同。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同金额是5万元。
开庭前,李庄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法院递交45份无罪证据。
7月30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案”。
李庄的辩护意见说:孟英在前十次审讯中,无论侦查机关如何威逼利诱,均实事求是地对100万的性质进行陈述,又有关押时间长,在逼供诱供下进行虚假招供。
同时,李庄认为若是投资,绝对不可以随意抽回。而王德伟徐丽军夫妇从“金汤城”借款17万元,消费签单19万元。加上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及录音,均证实所谓“投资”实际是“借款”。
在询问证人的方向,询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司法鉴定的有效性上,送达等问题上,控方证据均受到李庄的全面抗辩。
其中最有分量的是,徐丽军答应出庭作证。
徐丽军出庭作证基本重复了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只是增加了有关“跳楼闹访”的内容。她说:跳楼是周恩奇一手安排的,此前她过量抽了“麻古”,情绪不稳定。是周恩奇用手机遥控她,要求她装出要跳楼的样子,威逼检察院批捕孟英。
如法院认为抗辩有效,此案被告人孟英应无罪释放。
内情人士对本刊称:此案是“揩屁股案子”——检察院帮公安揩屁股;法院要为上两家揩屁股。上海一年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年来都是个位数。公检两家上来的案子,一旦判无罪,相关人员责任甚大。
而在李庄递交法庭的证据中,有据称是周恩奇为达到扳倒朱立岩,孟英的费用支出帐目;制作虚假审计报告费用数额;对诬陷孟英有功人员的奖励数额;及对公安人员行贿数额等。此两页纸的“明细帐”系徐丽军在周烧毁过程中从火中抢出。
在开庭后,李庄口述,双方签定“还款协议”。综合各方叙述,在孟英案开庭前,徐、孟、朱三家以及孟英的代理律师李庄曾一起吃了一顿饭。席间,李庄与徐丽军曾就100万款项交谈。继而在李庄的主持下,由孟家一位亲属执笔,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叙述者的分歧在于,徐丽军一方称,席间李庄一直要求徐丽军将100万元的投资款说成借款,以此为孟英脱罪,而另一方则坚决否认。朱立杰则向本刊表示,早在证人赴沪前,徐丽军就主动找上朱家,表示愿意为孟英出庭作证令其脱罪,根本不是出自律师的要求。她甚至反问,席间那么多人,“李庄他可能这么做吗?”
与朱立杰的说法相对应,对于当时的徐丽军来说,已经不可能再从“金汤城”得到什么。因为在朱孟一派失势后,“金汤城”并未平静,内部股东又一次分化,其他股东开始联手举报周恩奇,又有职工集体讨薪等各种纠纷不断。2008年6月20日,徐丽军赴沪为孟英案作证前,深陷多重冲突的“金汤城”,终于被以存在“消防隐患”等理由查封。此时“金汤城”亏空达5000多万,所剩资产,尚不足债务处理。
李庄在重庆方面的笔录中说,双方背后都有人。孟家背后也有法院干部支招。同为“孟英案”辩护人的上海律师俞明称,他们两个辩护人观点不一,李是无罪辩护,而俞则倾向于罪轻辩护。
神秘力量左右,孟家与李庄终止合同。孟英的姐姐孟玲对本刊称:主要他是大律师,太忙了。而另有相关人则认为,他太猛,“上海这里总是要给别人留余地”。
继任的辩护律师张勤,做了罪轻辩护。孟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两次开庭之间,检察院补充证据,对一些原倾向于周恩奇的股东作了笔录。有证人说,李庄曾经对他们讲,有办法说服徐丽军对“100万”的性质说成借款。如此,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上将徐的出庭接受质证及其证言绕过去。
徐丽军的证言,并没有起到李庄所料想的作用。她的证言,如法院采信,所有其他不利于孟英的证据均要让道。
他不知道这个“无敌证据”,在1年半后,会让自己再陷罪案。
徐是受到朱立岩母亲之邀请,到上海作证的。
她对重庆警察说:李庄以帮助她让孟家还钱,来要求他作出“100万”款子(剩余83万)性质,属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因为两人关系好,即未写字据。
重庆公安为此取证数十份。从其呈交检察院,并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的笔录来看,李庄几乎是非常高调地在饭桌,当着徐孟朱三家人家亲属近十人的面,与众人谈论如何将“投资”说成“借款”,可以使孟免于刑责,似乎超出一个刑辩律师自我保护的常识。
一些证人对细节超常的记忆能力,也令人错愕。
2008年的一件事,似乎与徐丽军的态度再一次变化,或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周恩奇接受后,“金汤城”亏空达5000多万,材料商诉讼,职工讨薪,内部股东又一次分化,联手举报周恩奇12项犯罪。
6月20日,地方政府终于“忍无可忍”,以存在“消防隐患”“未经消防验收”“擅自非法经营”为名,由公安及消防部门出动上百警力查封。实际控制人周恩奇被处刑事拘留30天。周恩奇在警方动作前逃逸。
对徐丽英来说,她不可能再从“金汤城”得到什么。“金汤城”所剩资产,尚不足债务处理。她的近亲属,也在笔录中说:她是个情绪不稳定的人。
二:辽阳打黑
位于辽阳火车站前广场的白塔大厦,斜对面正是著名的白塔公园,这幢处于黄金地段的建筑早已停业多年。自他的主人朱立岩在2006年3月3日被逮捕后,白塔大厦的命运发生转折。
朱立岩的父亲朱飞领着记者,透过被粉刷过的玻璃里面,窥探到凌乱的内部。朱飞掩饰不住失望,长叹“可惜”了。
在白塔大厦背后,朱飞和老板住在一栋普通的居民楼内。两年之前,就是在二楼的民房里,两位两人见到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律师。当场双方签署了代理协议书。“我们不相信李律师是一位坏人。”
戴桂林告诉记者。但是,如果不是李庄代理案件,朱立岩也不会被判死刑。这一家人对李庄的感情颇为矛盾。
如果细溯李庄的命运,让李庄声名鹊起的朱立岩案,则似乎是其命运走向的伏笔。在龚刚模之前,他就与体制之内的某股神秘力量交锋。
“报案人”周恩奇
2006年3月3日,辽阳事久物业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事久)法人代表朱立岩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出事之前,44岁的朱立岩在辽宁辽阳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名下产业涉足洗浴、KTV、超市等,他亦是辽阳市白塔区第15届人大代表。朱立岩在辽阳最出名的产业当属白塔大厦。
1997年,地处站前的原白塔大厦员工近半年拿不到工资,上访不断。招商业户纷纷撤出,库存商品积压严重,经济状况接近破产边缘。同年9月,朱立岩赢得了原白塔大厦转让权,注册成立了辽阳事久物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注入资金600多万元,补发了拖欠员工的工资。1998年10月2日,新的购物商厦新世界商城在原址开业,2003年的时候,事久物业还被称作“辽阳民营商业企业崛起、发展、壮大的一个缩影”。
成功的企业家形象一朝之间被颠覆,朱立岩的命运进入戏剧性的轨道。在2006年3月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带走之后,是年4月7日被释放。当日,他再次被辽阳市公安局刑拘,涉嫌罪名为“偷税罪”,而羁押地点也改为辽宁省扫黑除恶看守所。2007年1月,辽阳市公安局以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等移送至辽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朱立岩突然身陷囹圄,与一场斗殴有关。2006年2月16日深夜,朱立岩儿时的邻居周恩奇在辽阳宾馆门前遇袭,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周恩奇由此向辽阳市公安局报案,辽阳方面异常重视,成立“2.16”专案组。
朱立岩与周恩奇情同发小。2003年,朱立岩、孟英夫妇二人在上海枫林街道成立上海事久金汤城洗浴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洗浴),因资金短缺,周恩奇与金汤城有资金往来。不料,在金汤城在2004开业后不久,双方即为股权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在浴场发生流血冲突。
辽阳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与朱立岩在上海经营金汤城,为争夺经营权产生矛盾,遂指使曲闯找人殴打周恩奇。2006年2月,曲闯安排被告人邱明俊驾驶沪BQ2888桑塔纳牌轿车带人在辽阳市伺机下手。2006年2月15日20时许,曲闯得知周恩奇在辽阳宾馆后,指使多人在宾馆门前等候。次日1时许,当周恩奇走出宾馆时,叶茂等人将周砍倒在地后逃走。事后,曲闯从朱立岩处拿来人民币1.6万元作为凑近,分给叶茂、陈琼等人各3000。
而朱立岩的父母则提供了另一种说法,2月份,周恩奇就带领一伙人砸过金汤城,并打伤朱立岩的下属曲闯。2月16日的斗殴不过是曲闯报复周恩奇的个人行为。
在2006年3月3日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朱立岩还被指涉“容留他人吸毒”,此处“他人”即为徐丽军。辽阳市检方指控,2006年3月2日,朱立岩的合伙人徐丽君来到朱立岩家,提出要吸食毒品“麻古丸”,朱立岩派出曲闯购买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容留徐丽君在其家中吸毒食品“麻姑”丸。巧合的是,徐丽军3月2日在朱家吸毒,而警方第二天就刑拘了朱立岩,警方几乎没费力气,就在朱家的餐桌上找到徐丽军余留的毒品。
辩护人李庄
本月14日10点左右,朱立岩的母亲戴桂秋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书记员范登虎,邀请戴桂秋去一趟辽阳市公安局。电话里,戴得知重庆方面已经有六七个人在辽阳市公安局等待。戴坚决拒绝,“和我儿子的案子一点关系没有,重庆的事情我不搭理。”
这已经不是重庆方面第一次找上门,2010年10月左右,戴桂秋和重庆人士在沈阳一家宾馆面谈过。“上来就问我是不是给过李庄不少钱,我说没多少钱,就15万。”戴桂秋告诉本刊记者。尽管李庄在重庆沦为阶下囚,但戴依然不改对“大律师”的良好印象。
2008年,戴桂秋在家中与李庄签署代理协议,委托其担任朱立岩的辩护律师。和这位北京来的律师一见面,戴桂秋就觉得为儿子选对了人。“不像其他律师,开口就要50万,他只要10万。朱立岩的弟弟朱立斌很惊讶,“抽的几块钱一包的烟,人也很随和,喜欢和我们开玩笑。”
李庄并非朱家的第一位律师。朱立岩案2007年9月第一次开庭,他的律师团队均来自沈阳和辽阳两地。不过,他们的专业水平并不让见过世面的朱家人信服。“法官不让说,他们就不做声了。”戴桂秋抱怨。一审被判死刑之后,朱立岩上诉,朱家人决定更换律师,经朋友介绍找到李庄。
重审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27日,李庄庭审的表现,本刊记者专门向参与庭审的几名律师核实了相关细节,得到肯定答复:“在公诉人发问的约20个问题中,李庄律师先后4次以‘与本案无关、诱供、逼供’为由打断公诉人发问,其中一次得到审判长支持,并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最令人惊讶的是,在开庭过程中,李庄突然站起来,大声向法庭声明,他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至今未能合法会见当事人,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继而详细陈述了自己会见当事人中遭遇的困境——先是不知道当事人被关押在哪里,而后又必须在警察陪同下会见当事人。
回头来看,他当时陈述的那些困境,与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辙。做完这些言辞激烈的陈述后,李庄当即离去,即将走出法庭大门的时候,他又回头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愕然的法官们在合议后,要求朱立岩更换律师,但遭拒绝,只好中途休庭。
不过,被中断的庭审并未影响最终判决,2008年底朱立岩再次被判死刑。朱家与李庄的代理协议在一审终止后,双方续签二审协议,朱家这次支付的代理费为5万元。不过,未等到二审开庭,李庄在2010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刑拘。
“我和李庄聊过,不要去重庆那地方,把我弟弟的案子做好就够出名的了,他不听。”朱立斌告诉记者。戴桂秋总结李庄的失败,“他就是太傲了。”
“黑社会”朱立岩
2007年9月,朱立岩拖着高位截瘫的腿出现在辽阳中院被告席,在被指控的罪名十多项罪名中,其因涉嫌“故意伤害”导致两人死亡日后二审时被辽宁高院判处死刑。这项罪名,对于朱立岩,不仅可能意味着随时可能被终止的生命,而且连接着1994年那条失去的左腿。
2005年5月31日,被称作辽阳市黑社会老大的“四毛子”张宏东在辽宁鞍山被执行死刑,张的“马仔”郭永纲列为同案被判无期徒刑。
1994年12月,朱立岩经营的歌舞厅的一名主持人和歌手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导致郭永刚的朋友宋亚光被枪击致死。同在命案现场的郭永纲怀疑,杀害宋亚光的真凶乃朱立岩。随后,郭永纲设局射击朱立岩大腿和胳膊,尽管捡回一命,朱立岩左腿被高位截肢,郭也因此于2005年获刑。
宋亚光命案随后被侦破,凶手为朱立岩“看场子”的属下金强。2000年2月28日,辽阳市中院判处金强无期徒刑。本刊记者获得这份编号为(2000)辽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通篇并未提到宋亚光之死与朱立岩有任何关联。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辽阳中院一审后不久,辽阳中院以(2008)辽阳市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对2000年对金强的刑事判决。而在对朱立岩故意伤害宋亚光案的审判中,郭永纲和金强均以证人身份出现。
而在朱立岩被指控参与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同样面临相似的纰漏。因故意伤害何朋智,陈振军已于1998年被辽阳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朱立岩并未牵涉该案。这一裁决尚未撤销,陈振军却面临再次审判。
此外,辽阳市中院指控,1999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朱立岩为达到扩大自己势力,以黑护黑,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笼络了辽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张春瓦、李枫为其出谋划策,并陆续将金强、陈振军、王胜春等骨干成员网罗到身边,又纠集了陈松、高惠义等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朱立岩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指挥其下属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阳西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的破坏了辽阳的经济、社会生活。其中,朱立岩被诉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罪、窝藏、包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项罪名。
同样令人意外的是,对于20名涉黑被告,张春瓦、李枫因金汤城股权纠纷早已于2003年与朱立岩分道扬镳,陈振军、金强于98年和2000年被判刑,另有超市保安、贸易公司职员等一半人员,朱立岩根本不认识,多名被告与朱立岩10多年没有联系。在一审和二审中,辩护律师均为朱立岩作无罪辩护。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2008年6月日举行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之前,2007年打黑风暴席卷辽宁全省,朱立岩团伙顺理成章的成为辽阳市惟一的黑社会,此案由辽宁省公安厅督办。
三:重庆审判
与李庄前案不同,此案与重庆打黑运动无关,引发了舆论的空前关注。在庭审之前,经李庄家属委托,辩方组建了强大的律师团,其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以及著名律师许兰亭、张青松、李肖霖、陈有西等,共计12人。
第一次庭审自19日9点30分开始,除短暂休庭和夜间休息外,一直延续到20日下午4时,并且还将于22日继续开庭审理。庭上,检方先后出示了六组证据,包括17份证人证言;辩方出示了4份证据,有关键证人徐丽军的录音、录像,以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5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徐丽军的100万元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李庄有无引诱、教唆徐丽军作伪证的行为?法院有无管辖权?警方侦查权是否正当、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些问题激辩。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无论如何,法庭内外的律师们,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实体激辩
徐丽军的近亲在笔录中说,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但这个情绪容易波动的人,正成为李庄漏罪案的关键人物。她交给孟英的1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李庄找她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教唆行为?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两个实体问题,激烈交锋。
检方认为,根据上海徐汇区法院孟英挪用资金案判决,徐丽军交给孟英的100万元应属投资款。
李庄辩称,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他认为,前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辩护律师斯伟江则称,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此外,辩方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其与孟玲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投资款。
更重要的争论在于,李庄是否有教唆、引诱徐丽军做伪证的行为?这其中,检方最为核心的证据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
检方提供的徐丽军证言显示,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李庄走进证人室嘱咐徐将100万说成借款。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李庄先在庭审现场情绪激动站了起来,大吼“全是胡说八道”,继而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李庄说。
辩护人则认为,徐丽军吸毒多年,证词可疑,此次又不出庭,不能采信。其余证词,苏文龙为徐丽军之子,杨盛梅为徐丽军之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须依法排除。
李庄庭上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给徐丽军精神病鉴定、尿样鉴定、检测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能重新做笔录。对此,审判长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徐丽军在精神、心理上有问题,对作证有影响,不符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对李庄要求不予准许。此外,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作证,所以李庄的申请不予准许。
程序之争
辩护人不仅质疑证人资格,还指称警方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斯伟江在辩护词中称,检方出示的多份证据,取证于侦查终结之后。卷宗显示,4月6日,在诉至法院4日后,警方仍然对孟英之妹孟玲取证。他还指出,多份证人证词取证于茶馆、卧室、宾馆,地点可疑。另外一名辩护律师杨学林则提出,目录中所列证据存在缺失。
对于这些质疑,公诉人辩称,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即可;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审判长称,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管辖异议
双方最重要的争执,则为管辖权之争。在辩护律师看来,非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皆不具备管辖权。
针对李庄遗罪的侦查,早在李庄伪证案二审判决之前便已启动。卷宗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即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并将举报材料转交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次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押回江北区看守所继续侦查。迄今,李庄被关押于江北区看守所已逾1年零5个月。
期间,重庆市警方在重庆、上海、辽宁等多地对李庄案进行侦查。同时,不但未让李庄聘请代理律师,甚至家属亦无法会见。知情人士透露,家属曾给李庄多封书信,但看守所仅给李庄读了一两封。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此前法院对代理律师魏汝久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予以拒绝。
重庆方面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但斯伟江在辩护书中称,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上述司法解释前提不成立。
斯伟江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江北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无管辖权。在他看来,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此后,应当由上海徐汇区检方公诉、徐汇区法院审理。
庭外交锋
4月18日23时20分,在重庆市江北机场,曾为律师的湖南人杨金柱目睹了第二天李庄也将看到的场景:一群身份不明的重庆人举着“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的牌子,向他示威。
第二天,同样的横幅出现在了江北区法院门口。被追问为何示威时,一位中年男子回答称,“李庄骗了我们130万”。至于其具体身份,则不肯透露,称“去问警方,去问法院”。130万,正是当初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合同数额。
19日庭审当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来到法院,当被告知无法旁听后,他们选择在庭外围观。一位陕西律师称,“我们不是为李庄,而是为自己而来”。
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北京市律协组织有关律师会商,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但因未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最终未能成行。
非独北京市司法局欲善其身。据本刊记者了解,多地司法局纷纷或开会或下文,要求对李庄案“不讨论、不参与、不辩护”。
甚至李庄的前东家康达律师事务所亦避之不及。尽管李庄在看守所打出电话,希望其前同事,该所律师高子程为其辩护,但最终未能如愿。该所主任傅洋对本刊记者称:“李庄跟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也是被调查对象,请体谅,我们没有什么看法。”
辩护人斯伟江所列【案件时间节点】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转载于: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1f96a94b-24db-4cd0-875f-9ecd0118c3d0&user=10420透彻研究李庄案必须回答的150个问题
童之伟
[作者原按]:这是作者2011年4月21日提交给南京大学“费彝民法学论坛”的发言提纲。4月22日上午9时作者按照该提纲在“论坛”上做了演讲。在作者演讲和两位教授评议完毕之后,会议茶歇,其间有与会者相告:关于李庄后案(即所谓李庄案“二季”),公诉方已经决定撤回对李庄漏罪的起诉。午餐后又得知,重庆有关法院已经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这是法律和法治的胜利。
尽管李庄漏罪案已经撤回起诉,但本文还是要发表,因为本文原本就不是针对李庄后案,而是针对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写的。
笔者对李庄案自始至终密切关注。迄今为止已经披露的大量情况和资料表明,李庄前案也是错案,是枉法侦审的结果。笔者强烈建议重庆有关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步骤尽快依法纠正对李庄前案的处理,还李庄清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不仅如此,笔者还主张我国法律界、法学界继续关注并对李庄案进行透彻的研究,把李庄案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国建设进程的一个难得的契机来对待——这都是在李庄后案撤诉前作者在南京大学“费彝民法学论坛”上已经表达过的意思。为做好这项工作,也为了与法界同行交流看法,本文笔者提出150个问题作为该课题的研究提纲。
引论
1.点击“李庄案”出现四千多万条搜索结果说明了什么?
2.一个普通的刑事小案何以能够掀起巨大司法波澜?
3.可否说李庄案是全面映射当今法律生活的镜子?
4.李庄案是否特别值得我国社会各阶层关注?为什么?
一、中国发生李庄案的社会背景
5.苏联东欧剧变在观念层面对中国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冲击?
6.苏联东欧剧变向民间投射了什么影响,力度如何?
7.苏联东欧剧变给中国领导层投射了什么影响,力度如何?
8.当今世界各种“革命”烽烟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9.在取得巨大成就后,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出路在哪里?
10.可不可以说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水平已经被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现行政治体制封顶?
11.现行政治体制是否面临改革和不改革的两难选择?
12.可不可以说民主、法治与人治、个人专制,是当今中国正在斗争着的两种反危机思路和两种前途?
13.李庄案的处置方式反映了哪种反危机思路、哪种前途?
14.“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这种思路的要点是什么?
0李源潮: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转载)
二、李庄案背景中作为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
15.什么是“红”?
16.对“红”应否做正常和反常之区分?
17.中国历史上上最“红”的时期是那个年代?是大跃进还是“文革”抑或是其它时期?
18.人们是否记得“文革”时代天安门广场常常出现的“红海洋”,以及造反派夺权之后“祖国山河一片红”等情形?
19.人们是否注意到,60多年来凡中共的历史性文件充分肯定的正常发展时期,均未出现过“红海洋”、均未宣扬过“祖国山河一片红”之类现象?
20.作为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和作为具体活动的“唱红”有无差别?
21.作为打造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有哪些特征?
22.可不可以说常态性的“唱红”不是具体活动而是对某种政治意识形态基调的打造?
23.除肯定或颂扬公有制外,“唱红”还有哪些社会经济意蕴?
24.“唱红”是否包含对“一大二公”经济结构、经济领域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的向往?
25.“唱红”是否暗含对非公有经济的贬斥?
26.“唱红”是否表明倡导者对单纯“按劳分配”的怀念和对其它要素参与分配的不以为然?
27.“唱红”是不是意味着在意识形态上否定对公有和非公有财产的平等法律保护?
28.除肯定和颂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唱红”还有哪些政治意蕴?
29.持久广泛推行“唱红”是否意味着对毛泽东时代党的领袖个人与全党的关系、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与人大的关系、党的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诸方面模式的肯定和怀念?
30.“唱红”有哪些法律意蕴?
31.“唱红”的情怀与“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权力恶性膨胀和个人专权的政治形态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
32.“唱红”能不能抒发“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时代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广受剥夺和侵犯的普通公民的情感?
33.“唱红”有哪些文化意蕴?
34.“唱红”要肯定历史上和现实中哪些“红”色的东西?
35.“唱红”导致公权力扩张还是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
36.由公权力、用公共资源经常性地推动“唱红”,其所使用的方式和所营造的气氛会不会不自觉地培育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否定过的某些内容?
三、李庄案背景中作为治理方略的“打黑”
37.“打黑”是社会治理的方略还是具体的维安措施?两种“打黑”是否应区分开来?
38.作为治理方略的“打黑”有哪些基本特征?它与作为维安措施的“打黑”有哪些不同?
39.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打黑中有何作为?
40.打黑对广义的党政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纵横向权力配置关系有何影响?
41.打黑对区域性法权结构(权力/权利的比例)有何影响?
42.打黑是扩大了公民权利还是压缩了公民权利?
43.打黑如果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有利有弊,哪么它是扩大了哪些基本权利、压缩了哪些基本权利?
44.打黑与舆论一律之间是什么关系?
45.打黑怎样进行属于搞运动,怎样进行不属于搞运动?
46.打黑背景下的舆论一律是人们出于对被加罪或受报复的恐惧,还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无保留拥护?
47.打黑背景下的舆论一律与文革时期个人专制下的万马齐喑是否有实质性区别?
48.“打黑”有助于公民用权利制约权力,还是有助于公共机关用公权力剥夺或限缩公民权利?
49.打黑是否必然进一步推动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主导?
50.打黑对本地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有何影响?
51.李庄案在“打黑”治理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估?
52.“在重庆跟政府作对就是恶就是黑”,重庆某区区委书记随口说出的这层意思是否恰好透露出“打黑”式治理方略的实质?
53.“黑打”现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
54.“黑打”效应与打黑效果之间是什么关系?
55.刻意忽略“黑打”有哪些现实影响和长远危害?
56.重庆打黑,是否如传言所说,黑势力打掉了,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也被当作黑社会打掉了,巨额民间资产被公权机构剥夺掉了?
57.重庆打黑过程中有哪些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58.重庆打黑有哪些方面类同于政治运动?
四、李庄案政治化所承继的传统与得以实现的体制条件
59.李庄案法与打黑运动之间有无必然联系?
60.李庄律师的执业活动对打黑运动的开展构成了什么威胁?
61.李庄案是否必然被政治化?
62.李庄案被政治化与公媒的道德审判之间有何联系?
63.李庄案是怎样完成政治化过程的,其政治化过程有哪些外在表现?
64.公媒参与对侦查对象的道德审判有何政治含义?
65.李庄案的政治化承继了哪些传统?
66.完成了政治化的案件交付侦审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67.案件的政治化与司法公正之间是什么关系?
68.将李庄案政治化有哪些利弊?
69.将李庄案政治化需要什么体制新条件?
五、律师职业与我国政法文化的兼容度
70.律师是否有其“原罪”?
71.中国律师有哪些“原罪”?
72.当今中国律师是否仍然背负着“原罪”?
73.中国律师的“原罪”如何得以洗涤?
74.律师职业与我国当今政法文化有哪些冲突?
75.律师职业与我国民商经济审判的契合度如何?
76.律师职业在多大程度上能见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体制?
77.律师职业在何种程度上能见容于我国刑事案件的侦审体制?
78.哪些因素和机制使得我国刑辩律师的规模不断萎缩?
79.为什么刑辩律师在我国特别难以生存和发挥正常功能?
80.有人认为中国律师群体是一个政治上受歧视的阶层,这样说有依据吗?
8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否与法理和有关法律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相抵触?
82.历史上和国外、境外律师已经发挥出的社会功能给予了公权力机构何种联想?这种联想是否影响当今中国律师的处境?
83.我国到底该如何看待律师制度的实质?
84.从国家层级看,我国采用律师制度是否有一个知其然但仍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
85.我国执政党是否具备了真正接纳律师制度的政治理性?
86.如果没有律师,司法机关是否也能够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
87.我国刑事领域大量的冤假错案与刑辩律师不能充分发挥功能之间有何联系?
88.我们能不能在没有现代律师制度的情况下法治国家?
六、关于李庄案本身的侦审(限于所谓“第一季”)
89.在侦查阶段,李庄是否受到了官媒有预谋的人格抹黑?
91.是否真如后来社会上广为流传的那样,李庄“见钢模,问其何以自招,钢模哭曰:尝吊于铁山坪下,凡几昼夜,只求速死,乃供”?
92.是否龚刚模先告诉李庄他遭严酷刑讯,李庄才教龚刚模在法庭上如何陈述遭刑讯情况?
93.李庄被检举,是否因其言语张狂,专案组“厌之、欲除焉。遂使钢模告,初不从,有司略施计,乃告”?
94.有什么事实能够排除世人关于专案组不以死罪侦办为条件“利”诱龚刚模检举李庄并施压龚妻陈某按专案组意图出具不利于李庄证言的合理怀疑?
95.李庄案8个证人中,七人被控制在专案组手里、关押在看守所,社会大众怎么可能不怀疑他们出具的证词是专案组施压的产物、是专案组意志的反映?
96.李庄案8个证人中,龚刚模之妻陈某虽有人身自由,但她与龚刚模有利益连带关系,她的证言与龚刚模自己检举自己作证有何差别?她的证言能否算自由意志的表达?
97.李庄案全部8个证人都不出庭是不是更加强化了社会大众关于专案组搜集证据不合法和证词不能反应提供者真实意愿的怀疑?
98.用每件都有明显瑕疵且未经质证的言辞证据给被告定罪,如何能不让社会大众怀疑法院与检控方协同一致构陷李庄?如何能不让社会大众怀疑警方以此方法掩盖其刑讯逼供犯行?
99.李庄是否遭遇了“大三长”违宪违法的“合署办公”、未审先判?
100.在李庄案办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三方的互动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101.李庄案“一季”二审结束后,李庄高呼受骗的言辞反映出来的、显然发生在审判庭外的交易和勾兑是怎么回事?合法吗?
102.公诉检察官对李庄“嫖娼”的当庭指控和李庄“嫖娼”的新闻报道到底是怎么推出来的?
七、李庄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之原因
103.最适合描述李庄案侦审过程的关键词是滥用公权、玩弄法律,还是谨慎行使权力、依法办案?
104.李庄案审判真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全面大倒退的先声么?
105.公权力掌握者是否想通过李庄案告诉国民,他们要捕谁就能捕谁、要给谁定罪就给谁定罪?
106.在现行体制下,没有自律的公权力能不能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
107.现有的、宪法和法律设计的监督制约机制能不能有效保护公民最起码的权利和自由?
108.个人专制、无法无天的“文革”时代是否正在回潮?
109.李庄案是不是中国走向警察国家、警察社会的一个官方实验?
110.公共机构肆无忌惮地违法是信心过满的表现还是末日心态的外化?
111.李庄案确立的标杆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威胁范围到底有多大?
112.过度地使用暴力、超越法律合理界限强行给公民定罪科刑,是否像有些网民所说的那样,是针对社会大众的有计划恫吓?
113.李庄案审判能否类比指鹿为马?
八、李庄案与政治体制的弊端
114.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说到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状况与宪定监督制约体制在李庄前案中不发生效用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115.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宪法、法律还是主要体现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指导?
116.地方党委领导司法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能否做合法与违法的区分?如何区分?
117.在国家司法活动中,如何才能将党的领导保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
118.如何有效保证地方党委的领导行为合宪合法,是否完全只能靠有关主体自律?
119.如何看待选择性办案?
120.如何保证选择性办案程序透明、符合正义?
121.在地方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和书记个人的现行政治体制下,如何保证地方实行法治、不搞人治?
122.公检法一体化办案与砸烂公检法有何区别和联系?
123.独立的司法与社会稳定是什么关系?
九、李庄案与国家道义资源、政治资源流失
124.在李庄前案中,警方立案侦查李庄之目的,是否为了掩盖打黑过程中的大规模违法办案和刑讯逼供?
125.李庄被定罪之后,警方为什么借故违法控制李庄之人身,且剥夺李庄获得探视的权利或李庄家属探视李庄的权利?
126.为什么重庆警方领导机构在对维安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同时,却给世人留下了人权践踏者的形象?
127.李庄前案二审宣判后李庄高声抗议和披露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类做法是否合法?是否造成司法公信力流失?
128重庆警方普遍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事实是不是存在?129.重庆警方在李庄即将刑满出狱的前夕强行管辖、侦办李庄漏罪的直接目的到底是什么,是否合乎公义?
130.重庆法院、检察院和警方在李庄案中的表现有哪些不足为人道的行为,法界人士要不要反省和反思?
131.重庆司法机关对李庄前案的办理,是加强了我国民众对本国法律制度的信心还是削弱了民众对本国法制的信心?
132.李庄前案是丑化了我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还是改善了了我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133.重庆有关机构和官员在李庄前案中的所作所为是提升了公权力的道德高度还是降低了公权力的道德高度?
134.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协调实现的角度如何评价李庄前案?应基本给予正面评价还是基本给予负面评价?
135.李庄案与地方官的政绩焦虑要没有必然联系?
136.李庄前案是使执政党丧失了不应丧失的政治资源还是获得了更多政治资源?
137.李庄前案判决结果不变维持有利于刑事法的准确有效实施还是不利于其准确有效实施?
138.是否应该再审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
139.再审或纠正李庄前案会导致国家道义资源流失还是有利于公权力机关重新获得道义资源?
十、李庄案的影响和我们可以得出的主要结论
140.为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充分辩护,刑法第306条是否应该修改或做限制性解释?
141.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以律师法有关规定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为由拒绝遵守律师法吗?
142.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官员不遵守律师法的言行合乎宪法吗?
143.如果我国面对严重危机和挑战,我们就应该用人治和个人专制作为应对方略吗?
144.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应对严重挑战是自信、强大的表现还是不自信、软弱的表现?
145.在当今中国,可不可以说只有民主、法治、改革才是中国的出路,人治、个人专制是中华民族的死路?
146.是否应该再审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
147.李庄案是世纪性和世界性大案?国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该如何变坏事为好事,正确总结办理李庄前案的经验教训?
148.目前我们对李庄前案和当下一些引起国内外关注的维安、维稳案件的处理,有不少明显不合法处,那么,罔顾法律和法治精神处理维安维稳案件是不是我国法治建设倒退的表现?
149.公共机构不计成本牺牲法治处理维安、维稳案件,是不是有关方面对执政党、国体、政体面对的挑战估计得过于严重、过于悲观,因而显得惊慌和反应过度的表现?
150.下次的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应否再次重申“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转载于: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220dccec-70f3-4b2c-b17b-9ecd015ff517&user=10420
大黑唱红,运动执法
几时休
能唱会唱这可能容易,但是爱唱貌似党是主宰不了的
打黑,要在法治的范围内,要以法治的手段
以恶制恶不是法治,是暴政,
党治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变,我们没有未来
四、药家鑫之死和张秒之死
案件回放:
西安一大学生撞行人后连刺伤者8刀致死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躺在血泊中的她不是被撞死的,是被砍死的
一个多月来,57岁的长安农民张平选始终很纠结,大女儿死于非命,让整个家里蒙上了一层阴影。毕竟,女儿是在娘家居住期间出的事,张平选和老伴还没想好如何向两岁半的外孙和女婿交代。张平选家住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三组,膝下有两女一男三个孩子,大女儿张萌今年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萌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一个多月前,张萌回到娘家,并和堂哥张凯约定,到张凯的麻辣烫摊子上帮忙,每月700 元钱。张凯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给张萌,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据张平选回忆,10月21日凌晨3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8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家属认为肇事者涉嫌故意杀人
这些天来,和张平选一样纠结的,还有29岁的男子王辉,王辉系张萌之夫。昨日上午,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王辉告诉记者,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我认为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害,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张平选说。“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王辉说。
持刀行凶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萌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撞倒在地,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萌睁着眼,看见了肇事者,张萌还试图去看车辆后排号。这才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1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萌,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肇事及杀人疑犯系在校大学生
昨日上午11时许,王辉给记者看了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出具的几张书面证明,其中一张《死亡确认书》上写到: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另一张《破案告知书》上写到:2010年10 月20 日晚张萌被杀一案, 立案决定(公长字2010*37 号), 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此案。嫌疑人药家鑫,1989年11月7 日出生,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 街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2010 年10 月23日已被我局刑事拘留。至于嫌疑人药家鑫在撞人后,持刀相向的真实原因,目前警方尚未对外公开。
昨日下午,记者与公安长安分局多个办案单位和民警联系,均谢绝采访。“此事性质太恶劣了。”一位办案警官说。据多名知情警官介绍,案发前,药家鑫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案发当晚,去会见女友的。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庭背景殷实。
(扬子晚报)
http://view.news.qq.com/zt2010/hitcrime/index.htm
当人们无视生命的时候,我们的生命也同样将被人无视,
腾讯报道
http://view.news.qq.com/zt2010/hitcrime/index.htm
http://view.news.qq.com/zt2011/yaojiaxin/index.htm
http://view.news.qq.com/zt2011/lmjkqd/index.htm?pgv_ref=aio
一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各路专家你方唱罢我登场,粉墨登场的专家
管住自己的嘴,专家的价值不在媒体,不在舆论
杀人偿命几时休,报应刑论的影响在中国大道其行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各路学者都在说废止死刑的利弊,但是废止死刑的关键在哪?你们找到了吗?
学术依据还是社会依据,抑或政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