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战争:我所亲历的“达能”、“娃哈哈”巨额投资争端下

股东战争:我所亲历的“达能”、“娃哈哈”巨额投资争端(下)

五、全球范围内全方位的“法律战”

达能、娃哈哈之争,绝对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绝不是仅凭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法律战,是双方总体战役的一个重要战场。

——作者

然而法律讼争,又确确实实是双方解决问题的一个主要战场。只有各自将所有“法宝”都使将出来与对方斗个若干回合,然后对现实的利益分配有清醒认识,能够达成某种妥协,问题才可能得以解决。

达能与娃哈哈的法律大战,从诉讼到仲裁,从中国、美国到欧洲,从商事诉讼、仲裁,到刑事举报、行政诉讼,从起诉娃哈哈集团、娃哈哈海外原料供应商到起诉宗庆后妻子、女儿及海外离岸公司,仲裁从杭州到斯德哥尔摩…… 这是一场法律的立体战役:

达能在杭州仲裁委将娃哈哈商标权判归娃哈哈集团后向杭州中院提起撤销仲裁之诉;在北京起诉国家商标局未依法及时许可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在斯德可尔摩提起合资纠纷之仲裁;同时,在法国、意大利等处起诉娃哈哈集团设备供应商;在美国起诉以宗庆后家庭成员为股东的BVI公司股权。

面前达能强大的法律攻势,包括大成在内的中国律师代理娃哈哈集团方针对性地提起下列几大类诉讼、仲裁:

其一,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资公司关于选举范易谋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

其二,2007年7月,娃哈哈集团与部分娃哈哈合资公司小股东在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对范易谋、嘉柯霖、秦鹏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已相继认定被告构成同业竞争,并判令其向合资公司赔偿损失。

其三,2007年12月,娃哈哈集团工会在山东潍坊起诉达能侵犯合资公司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达能在合资企业内的股份。

管辖权的较量

1、综观达能与国内各企业的合资合同,关于合资争议的处理,无一不选择了国外的仲裁机构。这种安排,一是避免东道国的单边保护主义伤害投资者利益,二是对不善国际性诉讼、仲裁的发展中国企业造成强大心理压力。

2、达能开始就是在欧洲发动诉讼,分别在意大利和法国起诉娃哈哈合资公司设备供应商并申请法院冻结其财产(后被判败诉并赔偿对方十万欧元),后又利用在美国地方法院的诉讼,冻结了宗庆后家族在离岸公司的股权(后经抗辩亦由法院解冻),以此在国内大造舆论,容易给对手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3、对此,我们提出极富创新性的诉讼战略,使娃哈哈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握有打赢法律战的“撒手锏”。从管辖权的角度而言,我们作为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的代理人,认为娃哈哈合资企业职工是公司的股东,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有权独立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当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娃哈哈集团怠于行使或无法行使追究侵害合资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责任时,工会、职代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此种股东代位诉讼,理应由中国法院审理而不必到国外仲裁。

达能全球法律围攻

1、2007年5月,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先生个人提起了八项仲裁——因双方和解而撤销;

2、6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和妻子施幼珍提起一项诉讼;——不了了之。

3、7月,分别在意大利和法国针对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提起两项诉讼;——均已败诉,并被令赔偿西德乐公司十万欧元。

4、9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行政诉讼;——后撤诉。

5、分别于美国和英国法院起诉,并冻结由被指由宗庆后先生及其家人控股的离岸公司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股份;——不了了之。

6、在新疆等地法院以宗庆后先生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娃哈哈的全面反击

1、娃哈哈集团采取的法律行动

1)斯德哥尔摩与达能对决;——后双方和解。

2)2007年5月,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达能提起仲裁反请求,后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杭州中院提起撤裁之诉。)

3)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资公司关于选举范易谋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

2、2007年7月,娃哈哈集团与部分娃哈哈合资公司小股东在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对范易谋、嘉柯霖、秦鹏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已相继认定被告构成同业竞争,并判令其向合资公司赔偿损失。

3、2007年12月,娃哈哈集团工会在山东潍坊起诉达能侵犯合资公司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达能在合资企业内的股份。

“达娃之争”绝对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绝对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双方的并购战、法律战、舆论战,无非希望在解决达娃之争的博弈中占据主动权。后来,双方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闭门谈判并一再延长谈判期限,亦在预料之中。

六拿捏得体的“政治战”

法国总统萨科齐介入将“达娃之争”推向高潮,我适时向各方发出公开信,呼吁各方以“建设性态度”、“彻底”解决纠纷。

——作者

达娃之争发生后,双方都使出了浑身解数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2007年11月,达能方面派出了一个令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的斡旋人,正是这个斡旋人,将达娃之争,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这个斡旋人,便是法国总统萨科齐。

2007年11月26日,法国总统萨科齐访问中国,在主要议程中,明确包含了调解对达娃之争的正式议题。这也把本就沸沸扬扬的达娃之争推向了高潮。

萨科齐对于中国政府高层主动提出,达能停止诉讼、双方和解,中国商务部开始居中调节。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法国政府的第一次表态。早在7月23日,法国驻中国大使苏和明确地表达了法国政府的态度,并呼吁双方能和平解决这一纠纷。

"案件的私人性质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介入,相反,这是一个严肃的事件,因此我们要严肃地考虑。"苏和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国方面与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层均有定期接触,共同密切关注案件的发展,法国希望,达能与娃哈哈能就目前的纠纷达成和解。"

法方之所以如此重视达能,是因为在法国,达能不仅是市值最高的前10名公司,而且由于奶制品企业涉及到法国的许多农民的利益,所以使得达能的地位特殊。在就任总统之前,达能就被萨科齐列入"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奶制品与饮料企业。

比起法国政府的高调表态,中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则在此之前一直没有公开发表意见。商务部的唯一一次表态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针对达能、娃哈哈之争时曾表示:“中国已出台了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商务部将严格按照规定行事。”

此前,虽然一直传出消息称,商务部已经要求达能和娃哈哈双方提交相关材料,但调查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一位商务部专家称,商务部的态度处于中立,主要因为此次争论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敏感,且是合资企业内部纠纷,政府不可能轻易表态。

在2007年9月正式接受娃哈哈方面的委托后,我多次前往杭州进行调查研究,我在杭州的最后一次行程在11月25日下午结束。相关的《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也是在此前完成。

11月26日晚,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我们受“娃哈哈相关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委托所进行的相关法律调查研究已经完成,近日向13家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出具了相应的《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这个时点,恰是萨科齐与胡锦涛结束了第二天的正式会谈。

同时,我作为娃哈哈工会、职代会代理人,向达能、娃哈哈集团两方股东发出公开信,呼吁和平地、永久地解决双方争议。

我建议娃哈哈合资公司广大职工,通过工会、职代会等组织,敦促争议双方在法国总统到访促进两国友好往来的氛围下,超越法律争执,建设性地探讨、寻求“非法律的”、“永久解决”争议的办法。

因为,争议进行到目前阶段,和则双赢、斗则俱败已经是各方都可以清楚预见的,不管是理顺关系继续合作,还是引入投资和平分手,都比僵持不下的状态好。双方的谈判早已开始,,打打谈谈,都是必要的策略。

如果选择继续合作,那么对前期争议问题是搁置还是要有所交待、如对双方在合资公司的股份安排、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等问题都是关键所在。双方才有重回谈判桌的基础。

我提出的基本思路有二:第一,重新理顺双方合作关系继续友好合作;第二,引进战略投资,双方和平分手。同时,建议各方在适当时机考虑合资公司上市事宜,以改变合资公司经营机制,加大对合资各方监督制约的力度。

在此宗旨下,我呼吁各方要真正拿出诚意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不要激化矛盾、操纵媒体、诱导舆论。我还建议相关国家机构认真加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外资并购审查事务的调研,完善相关立法。

不久,达能总裁里布亦发出希望和平、永久地解决争议的吁请。

后在商务部官员陪同下,宗庆后专程赴京,欲与里布协商。但里布却撇下宗庆后和商务部官员,自行回国了。

此后不久,杭州仲裁委作出有利于娃哈哈集团的仲裁裁决;各地法院亦相继作出有利于娃哈哈方面的判决。国外的诉讼,亦多以娃哈哈的胜利告终。

天平,越来越倾向于娃哈哈集团。

七、有理有据的“偷税门”应对战

2008年4月10日,达能与娃哈哈的闭门谈判期限结束。双方谈判的暂时无法达成一致。

2008年4月14日,媒体爆出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3亿元人民币。

同日,宗庆后在杭州市地税局稽查一局门前被媒体发现,他以极度愤怒的语气说“这件事肯定和达能有关,举报人就是达能的人,是秦鹏(达能中国区主席)。”接着拒绝了媒体的访问径自离去。

4月15日,在“中国制造全国行”巡访团走进娃哈哈集团的媒体见面会上,宗庆后对“达娃之争”以及“偷税事件”依旧选择沉默。之前,他曾特意写了一篇名为《欢迎“中国制造”全国行的媒体朋友们》的文章,并在文中指出:“其实,我个人还是愿意跟媒体朋友交流的,特别是看到在座的记者们都很年轻,很多都是80后的小年轻,很有朝气!我也希望能从他们身上学到东西。”

此时,热热闹闹的“达娃之争”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对于已经公开“撕破脸”的达能和娃哈哈,相互指责已经不是新闻。人们心中的疑问是:“偷税事件”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在“达娃之争”中始终大打情感牌、民族牌的宗庆后,又将面对什么样的罪与罚?

4月17日上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和君创业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百度财经频道协办的“娃哈哈与达能之争研讨会”在北京国华大厦12层会议厅召开。和君创业咨询集团公司总裁李肃、董事长向宏、《中国财富》记者、著名青年经济学家欧阳君山及我和钱卫清律师参加并做主题发言。全国各大媒体记者、法律专家及经济学界人士等也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会主要针对“达娃之争”展开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李肃、我、向宏和钱卫清律师分别就达能违法行为、达能中国战略及宗庆后个人策略依次做主题发言。第二阶段由记者就“达娃之争”的最新情况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更深入的探讨该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及社会问题。

研讨会的召开,对于原本不利的“偷税门”,起到了扭转局势的作用。

4月17日下午,我应“腾讯财经厅”邀请,接受近一个小时的专题直播专访,就达娃之争的全过程,以及未来走向进行分析。我明确提出,“达娃若无法合作可依法提前解散公司”。同时就双方“分”与“合”的具体模式提出方案。

实际上,早在2007年的八九月份,宗庆后接到达能公司的非正式传话,称他们要状告宗庆后三条罪状:一是索要商业贿赂,二是偷逃税款,三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007年8月份,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达能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自1996年合资开始至2006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

据报道称,按照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分别被打进了宗庆后、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原哇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等四人在香港设立的银行账户。

2007年10月,宗庆后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包括十年累积下来的滞纳金,使应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这数百万元,是计算基数与汇率等技术问题出现的偏差,并非宗庆后故意欠交。

2007年11月,相关部门对偷漏税案正式立案,理由是宗庆后仍有数百万元税款没有缴纳。

“偷税案”焦点之一:宗庆后涉嫌偷税3亿是怎么算出来的?

2007年6月7日,宗庆后在给达能的《宗庆后致达能董事长里布先生及各位董事公开信》中自称,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宗庆后在信中自称,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是“最廉价的CEO”。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根据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奖励股协议》等4项协议,宗庆后的收入分为三部分:第一,工资和奖金收入,10年间收入7000万人民币;第二,股权分红,根据宗此前的公开信,合资公司“1996年实现利润1.11亿元人民币,2006年为10.91亿元,增加9.82倍。累计实现利润69.65亿元,用于分配60.34亿元,其中达能分回红利30.77亿元”,由于宗庆后也在合资公司持股,也可获得相应分红,根据宗庆后持有14%左右的股份,在1996年-2006年,宗从数家公司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在1505.6876万美元左右;第三,海外收益,从达能方面披露双方银行往来凭证来看,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按照达能与宗庆后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达能以回购多家子公司股权名义,向宗庆后支付4000万美元的回购费、800万美元的服务费、2300万美元的股权分红,总共71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5亿元。

因此近十年来,宗庆后在工资外的收入大致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

“偷税案”焦点之二:宗庆后收入是否应该交税?该由谁交?

因为我常年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在接受宗庆后的代理后,第一个考虑的问题就是,有些什么样的风险我们需要把握它、控制它?当然最大的风险、最致命的风险就是刑事风险。所以,我们开始就对所有的问题进行了一一清理。

对于这笔费用,首先考虑的是这些收入该不该在中国纳税?我们国家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很明显,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因为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纳税,除非是你在国外获得的。我们分析他应该纳税。

第二,这么一大笔收入,可能涉及税收,首先需要搞清的是,这一大笔税收合同约定双方由谁来交,应该是由中方的获取者交还是由外方的支付者交?于是,我们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我们松了一口气。原来之前,达能方面与宗庆后有过口头约定,宗部分所得报酬要交的税,由达能来支付,尤其是在境外所得的税,由达能来支付。即使没有这个口头约定,宗庆后原来的工资都是在境外支付,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这种境外支付的一方负有代缴代扣的义务,若没有代缴代扣则应通知宗庆后在国内补交。没有代扣代缴的责任应该由达能来承担。

据宗庆后说,当初在合作密切时期,达能方面有这样的承诺,说每次给你钱,少给一部分,在新加坡给你完税。事实上,每次给宗庆后的钱都少了一块,而宗庆后先生以为达能给他交了。而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人,理性的企业家不可能拿自己的名誉、身份去冒险“偷税罪”的刑事风险。

“偷税案”焦点之三:立案前夕补交税款是主动还是被迫?

当时介入“达娃之争”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宗庆后排除各种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是首先要排除的,因此,无论该谁交,我们都建议宗庆后立刻补交该部分税款,于是2007年10月,宗庆后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包括十年累积下来的滞纳金,使应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这数百万元,是计算基数与汇率等技术问题出现的偏差,并非宗庆后故意欠交。

一个月后,2007年11月,相关部门对偷漏税案正式立案。

举报人在8月检举偷税,而宗庆后在立案前的10月“及时”的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其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剩下数百万元。这一点引起议论纷纷,一些媒体因此推论宗庆后是偷税案的主观一方。

李肃则认为这恰好证明宗庆后的在逃税过程中的“清白”。“按照常理,双方在蜜月合作期,宗庆后或许认为偷税以后可以瞒;但是从2007年七八月份双方开始出现敌对时,达能一直表示要控告宗庆后各种各样罪状,来进行恶意收购。那个时候宗庆后没有想起这个漏洞,反而在打了一年架之后,才想起这或许是达能的陷阱,才去补交十年的税款。”“这恰好证明这并非是宗庆后自己故意漏税偷税。”

“偷税案”焦点之四:是否构成偷税罪?

我国《刑法》201条规定偷税罪,偷税罪主观犯罪非常明确:即你明明知道这些行为,还采取瞒报、伪造票据等等各种方式想方设法地少交或者是不交。偷税和欠税、漏税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取决于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恶意。

此外,对偷税犯罪构成要件,数额要在1万元以上,偷税额要占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不具备这样两个条件,就不能说他构成犯罪。

在税务机关立案钱,宗庆后就主动补交本应是达能代扣代缴的税款,说明他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和恶意,同时欠缴的数百万税款达不到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该误差是由于计算错误。因此,不构成偷税罪。

以上几个有关宗庆后“偷税门”的焦点,在研讨会上经过我们的法律分析向公众披露之后,宗庆后的“偷税门”风波逐渐平息,而来自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宗庆后补交税款的行为合法,不构成偷税罪。

八、耐人寻味的“买办战”

“买办”是外国资本与势力在进入东道国时,以经济或其他利益联合起来的族群,往往是跨国经济“本土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公司以利益或其他方式雇用、影响当地人员为其服务,一般有两种:

1、经济利益上的买办,这很容易理解。

2、非直接经济利益的买办,这其中也可分为两种:

一是利用东道国固有的社会矛盾,使部分人员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自觉不自觉陷入其中为其服务。典型者可通过某些扩大宣传,诱发某些人心底“仇富”等非理性状态,利用打击对象的竞争对手——对娃哈哈,达能始终采取狙击战术,矛头始终直指宗庆后,无论侵吞国有资产、“外国人”、“赚大钱”、“偷税”等等,无一不是希望借中国人之手实现其战略目标;或是创造一些氛围,激发某些想参与其中却无能为力的“小人心态”,让他们从道德层面去抵毁作为同行的专业人士。——因为代理案件,我本人差点被人暗算,几乎被公安跨省,至今仍被对方当事人在网络上诽谤所谓“嫖娼屡被执”。

二是利用东道国某些“精英阶层”过于富于反思精神的思维方式,迎合这些人对所谓缺乏契约精神之类民族劣根性的深恶痛绝,将其置于思想者、反思者和正义坚持者的虚幻地位,使这批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为跨国公司的利益摇旗呐喊。

这可能涉及国民性的深层次问题,其原因在此不探讨,只是想指出这一战略往往成为国际资本与东道国博弈的重要力量和途径。

九 、妥协的智慧

我一直是“达娃之争”的“主和派”,我素来不主张愤怒地用口水解决问题,任何诉讼,任何舆论战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双方把牌打出去,要达到一种和谐,就得动心思,与对方达成一致,同时自己也心甘情愿。如果自己手上还有什么牌没出,可能心不甘,情不愿。

但截至2008年4月10日,双方之前商定的谈判最终期限,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归根到底还是对已方“法宝”未尽全力的不甘心和对对方能力的错误判断乃至打压,为未来的利益再分配争取主动。双方争执已至“内力拼决”阶段,任何花哨的伎俩已不再有效。在双方“角力”平衡的状态下,法律又成为解决达娃之争最为基础的因素。

介入“达娃之争”以来,我撰写了大量文章并被广为转载;同时,多次赴新浪财经、腾讯财经、百度财经等专题直播对达娃之争的专业分析。尤其是2008年4月,我发表《从“达娃之争”看跨国经济的“中国战略”》一文,全面分析了达能的中国战略,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回应。

达能对娃哈哈和宗庆后的诉讼、仲裁请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侵权;二是同业竞争;三是达能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为“空壳”。

其一,关于商标侵权商标转让以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条件,现有证据表明,国家商标局对于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申请“一直未予核准”,且达、娃双方对此均明确知晓,杭州仲裁裁决也已确认娃哈哈集团对商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两个版本,其中未报备案的版本中规定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并无区别,属于规避法律的变相转让,属无效条款;当未报备合同与报备合同出现矛盾时,以报备案合同规定为准,而已报备案合同只是授予娃哈哈合资企业普遍的使用许可和再许可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也对非合资企业的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因此,达能放弃该项诉请当属明智。

其二,关于同业竞争娃哈哈企业自始即由三种企业构成:一是合资企业股东;二是娃哈哈合资企业;三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被称为“被许可的娃哈哈企业”。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一直为合资企业提供代加工的生产,产品交由合资公司统一销售,审计报告也包括非合资公司的生产。达能方一直知悉并允许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与合资公司间这种合作的存在。因此,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间并非竞争关系,而系代加工的关联交易。宗庆后先生服务于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亦不构成同业竞争。而达能投资与娃哈哈有激烈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显然已经构成同业竞争,且中国法院亦作出相应判决。

其三,关于大股东控制权达能作为娃哈哈合资公司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无力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是两个概念。曾有传言称达能将大范围撤换公司经理人的不明智之举,笔者以为,即使作为公司大股东,亦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有意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若采取此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必须对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我呼吁,希望两大股东真正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目前,必须解决好以下基本问题:第一,双方是“合”还是“分”?

这场跨国婚姻发展到今天,双方无论合与分都不难理解。关键是未来究竟是合,还是分,这个大方向首先要谈清楚。这个原则性问题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指责纠缠于对方拒绝上市或不谈具体的股份分配比例系缺乏诚意都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如何“合”与如何“分”

其一,双方在什么样的利益再分配条件下可以继续合作?是保持现有股东结构,还是引起新的战略投资者多元投资者继续合作?是保持现有娃哈哈合资公司、非合资公司并存,还是将所有娃哈哈企业进行整合?

其二,如果决定“分”,是达能还是娃哈哈退出合资公司?退出合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是否考虑新的战略投资者?

第三,未来新的娃哈哈企业如何发展无论合与分,都将面临未来娃哈哈合资企业与非合资企业的整合问题,都面临娃哈哈企业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

在“达娃之争”中,达能作为成熟的跨国经济所表现出来的投资战略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并购战略、法律战略、舆论战略以及买办战略,很值得日益融入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学习、借鉴与反思。

在文章的结尾,我这样总结“达娃之争”的意义:我们应该感谢达能给我们带来如此深刻的启发与冲击,我们应该感谢宗庆后在领导中国民族企业与跨国经济博弈过程中给我们的震撼与思考。“达娃之争”的出现适逢其时,对于融入全球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中国资本乃至中国政府而言,都是一个考验;对于国人的心态、舆论与传媒的成熟、政府管理社会的法治化与政绩考核机制的科学化,都带来了全面的挑战,也使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社会更趋成熟。同时,这一事件使我们这个民族对法治理念、契约精神乃至中国的民族品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如何正确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都能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促进社会的成熟与进步。

“达娃之争”后期,曾有传言称达能方将大面积撤换合资公司数百名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我旗帜鲜明地指出:公司大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这一观点得到广泛认可,达能最终放弃这种非理性的行为。

十、结局:很不容易非常圆满

2009年9月30日,达能、娃哈哈签署协议。达能全面退出娃哈哈合资公司。此时,距我与宗庆后先生首次见面商议此案,整整两年。

是日零点,我在办公室拨通宗庆后先生办公室电话:

宗总,整整两年,很不容易,非常圆满,非常珍惜。

电话那头,长者回复我说:

吕律师,两年多了,很不容易,非常圆满,非常感谢。

于我而言:这一页,翻过去了。

后话:

2011年年底,我应北京仲裁委邀请,作《仲裁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专题讲座。提及2009年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关于达能娃哈哈投资争议的最后几个事项作出有利于达能的仲裁裁决。而此时,达能与娃哈哈已签署和解协议。

历史不容假设。

历史总很戏剧。

历史的进步在于:成非王,败不寇。

附:

达娃之争大事记

1996年,香港百富勤集团牵线、参与下,三方开始洽谈合资事宜。当时,正值中国实施招商引资政策的初期,各地政府甚至不惜赠送土地、减免税收来吸引外资资金和技术。

  达能在娃哈哈提供的10家公司中,精选了4家公司合资合作。当时,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价一亿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入资的条件,娃哈哈集团是第一大股东、占合资公司的49%,两家外方股东占51%。

  几年后,香港百富勤集团退出了合资公司,将股权卖给了达能。这是跨国公司常用的资本并购手法,由此,达能轻易的掌握了控股权。

1996年,娃哈哈和法国达能合作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公司中达能占有51%的股份,娃哈哈集团占有49%的股份。

然而,尽管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是达能,但实际控制人却仍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双方合资近13年中,娃哈哈的控制权、管理权、营销权始终控制在宗庆后手中。合资后,达能只派驻总裁、财务等数名高管,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等一切事务仍由宗庆后负责。与中国许多企业家拥有绝对的权威一样,宗庆后也是极为强势的精神领袖,有着“娃哈哈之父”之称。这不仅因为娃哈哈是其一手创立,更是因为他的经营、管理思路得到员工的认可。

最初十年,合作融洽,合资公司在宗庆后的领导下高歌猛进。公司效益非常好,达能先后从合资公司里分得了30多亿的利润。

此时,由于中国过高的招商待遇,外资大举进入中国。达能先后控股了深圳益力和乐百氏,参股了汇源果汁和光明乳业。乐百氏与娃哈哈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但达能亚太区总裁、法籍华人秦鹏却身兼娃哈哈合资公司、乐百氏的董事长。

合资是为了“技术换市场”,但达能除了派上少数高管、每年定期分红外,没有给娃哈哈带来新的技术。宗庆后希望新上的项目也频频遭到达能的否决。宗庆后渐渐感到公司成了达能全球布局的一颗棋子。

于是,宗庆后开始大量发展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这些公司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均通过合资公司购销体系来实现。这表明娃哈哈当时并未形成现代化管理机制、法律风险控制体系,而达能却在这些方面经验老到,不过达能初来中国,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娃哈哈的利润,双方矛盾被掩盖下来。

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合资公司利润10.9亿元,而69家非合资公司却是10.4亿。范认为,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要求以40亿元收购其51%的股权。

  如果收购成功,达能将完全控制娃哈哈,在中国的业绩也将顿时改观。但这明显是低估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价值,在与其他股东和员工商量之后,宗庆后拒绝了达能的收购请求。
于是,达能发起了一场针对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的全面诉讼,从舆论、政治、法律三个层面以及国内国外两条战线同时发起进攻,企图逼迫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接受达能的条件。

紧接着2007年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提起仲裁,标志着达娃之争开辟了国际新战场,达能进行了29场诉讼。在欧洲,达能对娃哈哈的供应商提起了诉讼;在美国,对宗庆后的妻女及他们名下的合资公司提起了诉讼;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东提起了接管冻结令;在国内,则对宗庆后本人提起了诉讼。

此后,双方在媒体大打口水战,相互指责、谩骂、揭短,这场跨国婚姻已然感情破裂,一方退出已成定局。

当初,达能起诉宗庆后是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但达能中国总裁秦鹏身兼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和乐百氏董事长,而娃哈哈与乐百氏是直接的竞争对手。2007年7月,娃哈哈以此为由反诉达能违反“竞业禁止”。

达能希望赢得斯德哥尔摩仲裁胜利。娃哈哈则抢先以工会的名义发起诉讼,绕过合资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的做法。

娃哈哈在潍坊以合资公司工会的名义提起了“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的诉讼。案件很快立案,并查封了达能这两家公司的股份。这是一个杀手锏。只需提交一个审理报告,达能在39家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份随时会被查封。

起诉后,达能在国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声落地,达能转而要求和谈。

不过,达能在中国撤离光明乳业、默林正广和蒙牛后,娃哈哈是其仅存的、尚能赢利的少数合资企业之一。达能自然不会轻言退出。2007年11月,达能请出法国总统萨科齐出面斡旋,把这场商战推向了高潮。

2007年11月26日,法国总统萨科齐访中国,在主要议程中,明确包含了调解对达娃之争的正式议题。这也把本就沸沸扬扬的达娃之争推向了高潮。

萨科齐对于中国政府高层主动提出,达能停止诉讼、双方和解,中国商务部开始居中调节。2007年12月开始,双方进行了长达四个半月的和谈。达能在谈判桌上,仍坚持不肯停止诉讼。娃哈哈也拒绝和谈。

谈判不成,双方随即回到了战场。以宗庆后偷逃个人所得税上亿为导火索,新一轮大战开始。

合资公司一直由宗庆后管理,合资公司在境外累计支付7500万美金的报酬。当宗庆后补交税款的做法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后,随即通过媒体进行澄清。宗庆后发动攻势,娃哈哈掀起了一场全国税务爱好者的活动,焦点对准达能的高管——你们既是娃哈哈的高管,又是光明、蒙牛的高管,获得多少收益,又在中国交了多少税。

事态逐渐朝着有利于宗庆后的方向逆转。达能发起的29宗诉讼大战,庭审全部败诉。

值得玩味的是,宗庆后多年前的一桩“违法”行为如今却成了救命稻草。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这便有了所谓的“阴阳”合同。

在2007年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理清商标归属,娃哈哈方面根据当时双方在《商标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于2007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庭有关娃哈哈商标归属的裁决。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之后,达能又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

2009年5月21日,杭州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这意味着,一旦娃哈哈宣布解散合资公司,达能将血本无归。

2009年2月,宗庆后放话,如果达能再漫天要价,就解散所有39家合资公司。一旦39家合资公司解散,商标已判为归娃哈哈所有,达能所剩的仅是合资十多年留下的厂房设备。更紧迫的是,如果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是达能败诉,达能在价格谈判上则更为不利。而对于宗庆后来说,商标已经重新夺回,市场、人员可以由非合资公司接管,即使合资公司解散,损失要比达能小。

当初达能提出500亿元出让合资公司的股权,后来,达能又改为200亿元。双方一度僵持。最终双方达成以30亿元人民币的对价换取达能撤出娃哈哈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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