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税局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
五、减免税期间,企业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是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应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次年起,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附表: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是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追缴。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在15日内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会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九、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十、对应符合的六个条件中提到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界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容以及具体的指标评价方法等是否都有明确的规定?
是的。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文中,对以上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十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十二、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有限制条件?
是的。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上公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除外。
十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办理?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自我评价;(二)准备申请材料;(三)网上注册登记;(四)审查认定;(五)公示与公告;(六)颁发资格证书
十四、如何进行网上注册登记?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5.stcs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诀窍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的快速获取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把握
(三)高新技术产品的领域定位和研发项目的规划
(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资料的早期整合
(五)申请表8个“400字”的撰写及技术把关
(六)财务成长性指标的前期预警和问题规避
(七)材料勾稽关系的剖析与案例分析
十六、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拥有”和“核心”理解?以及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判断?
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股东或法人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申请地而言,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不影响,但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和实用新型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十七、独占许可协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该协议是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协议
受让人享有5年以上的排他使用权
技术供应方也不能使用该项技术专利,任何其它第三方也不能够使用
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不具备,该协议即无效
十八、知识产权证明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证书复印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转让协议复印件(转让取得)
独占许可合同复印件(独占许可取得)
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十九、关于“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的附件材料
1、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专利,指2010年1月1日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专利。要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并在附件中提供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如果专利权不属于申报企业,则需要附上在近三年内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合同模板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同时要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3、外观专利必须是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建议除提供专利授权书外,同时提供专利说明书。附件材料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准备好。
二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什么?
1.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的正式技术合同
2.具有知识产权证明的产品的销售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
5.尚未销售但已研发完成的产品、样品、样机证明材料
6.合同及其他成果数量:年均4项以上
其中,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二十一、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如何考察?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二十二、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附件材料有哪些?
1、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并获得收益,包括以下几种:
技术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服务的;
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让形式售出并获得收入的;
技术成果直接提高企业产品某项工艺指标的。
2、附件材料中应报送《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注意成果可以不是近三年研发的,但转化行为及转化结果一定要在近三年发生。平均每年达到四项(即三年共12项)可得到满分30分。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按每年项目数填写)
序号 | 科技成果(包括技术诀窍)名称 | 转化结果 | 转化时间 | 证明材料 |
1 | ||||
2 | ||||
3 | ||||
4 |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说明及成果所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说明。
成果来源的可以考虑提供的材料:如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的正式技术合同、近三年研发项目编号(取自申报表中的项目编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诀窍说明等;
成果形成的产品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新产品证书、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新产品查新报告、新产品销售证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等;
成果形成服务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用户意见证明、收入证明等;
成果形成样品、样机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检测报告、实物照片等。注:一项新产品可能是多项科技成果的转化结果,可逐一填写。
4、“技术诀窍说明”及证明材料:“技术诀窍说明”主要介绍企业对生产的某项产品拥有核心技术等。可以包括无工业产权的技术,一般包括蓝图、配方、设计方案、技术示范、操作方法说明、具体指导、生产技术、疫苗、添加剂、技术标准等。这类技术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得到由供应方与承受方双方订立的合同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如果填写了技术诀窍,一定要说明通过拥有此项技术诀窍可以使某项产品或服务体现什么优势,可以采用行业协会、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用户意见等证据,即证明企业通过实施诀窍使产品某项具体工艺指标得到改进。
二十三、 高新技术申请“三步走”?
第一步:企业自评与规划
通过七大要领和专业人员的讲解,企业了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企业进行自评;通过汉路“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调查问卷(企业版)”企业进行自评;通过专业人员的指导,企业自评,找出企业认定还有哪些不足,在未来的时间里做好规划方案,弥补不足
第二步:查漏补缺及完善
在汉路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为企业制订一个合理的计划;专业人员和企业一起根据计划准备材料;专业人员检查已准备好的材料,看是否有缺漏,如有缺漏及时补充,完善材料
第三步:归集整合再上报
专业人员把最终材料整理完毕,打印、装订、上报。
二十四、审查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是否有专业人员参加审查?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市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二十五、 是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要进行公示与公告?
是的。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二十六、 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后,是否永久有效?
不是。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一条、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二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在提出复审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一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还能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二十九、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能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