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程小论文
1、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的要求,谈谈你的这样一个修改的看法。
2、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体检的要求。有人赞同,而有的人却是反对。请谈谈你的看法。
3、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P175-182
答: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20条以及《司法解释(二)》第11-14条,19、22条的规定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其中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第18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第19条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的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的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请你谈谈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答: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的行为无过错;因为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主观上有过错。
5、简某为了能够离婚,欺骗谢某,说只要能够离婚,就能够免除他偿还他人债务的目的,随后他们协商3个月后复婚,并且在离婚调解证明书上确是有这样的证据能够证明假离婚。
但是,当他们离婚后,作为简某去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复议后,民政局予以撤销。但是,简某已经又与第三者结婚,当然第三者毫无知情谢某与简某之间的情况。所以,简某这个时候就存在两个合法夫妻的尴尬局面,这里两个婚姻的妻子都强调自己的婚姻是合法,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P121
谈谈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答:关于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9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示》的精神,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原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传统,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离婚证》,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零星结婚,应当承认后一婚姻的后效。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诈欺行为向其工作单位反映,并且简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