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大型钢铁企业,有职工3000多人。该企业为了规范用工,方便管理建立了职工名册,依据该名册进行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一系列日常经营活动。年初,钢铁等金属价格上涨,需求量比较大,企业的订单比较多,人手不够。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该公司招用了一批临时工,签订了短期劳动合同,由于那一阶段工作量比较大,企业的人事部也就没有把他们登记在册。1个月后,市劳动监察部门到该企业检查,核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监察部门首先查阅了企业的职工名册,名册比较规范。各项数据也都与上报的材料相符,监察部门于是又做深入调查,在厂里询问时发现有部分工人未在名册上,而且数量不在少数。监察部门了解了实际情况,并发现企业也没有为这些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要求企业补齐名册和应缴的保险费,并给了警告处分。那么职工名册应该包括临时工吗?都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职工名册内容不完备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企业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包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三种形式;用工起始时间一般是以劳动者到企业报到之日算起,而不是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劳动合同期限包括三方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第33条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又称为职工花名册等,是企业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以及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名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企业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三是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具体依据;四是便于进行就业率和失业率的统计。
本案中企业未及时将录用的临时工登记入职工名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案例中钢铁企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而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警告和处分。
对企业而言,凡用工就应建立职工名册。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名册的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名册制度,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建立企业用工台账和数据库以备查,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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