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撰写论文,本人就多年的实际工作感触,写了这些东西,自己当然知道不成论文,也未必有啥价值,但是,敢说是自己的思考结果,是自己经过认真思考的结果,一不是抄袭,二不是应付差事。但是,有些人对此多加嘲讽,不可思议。
今天,自己发,留着自己看,哈哈哈……觉得这样也很过瘾!
稽查局 王志宏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种税。追溯这个税种的历史渊源,几乎和我们的国家同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国家在城市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有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组成。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现行的城建税与其它税种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税款专用属受益税
按照我国财政的一般要求,税收及其它政府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方向,但是作为例外,城建税的缴纳与受益直接地联系起来了,城建税款专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2、税基从属 属附加税
城建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一个税种,随三税征收而征收,本质上属于附加税。
3、城市规模不同税率高低不等
理论上,城镇规模越大所需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大,与此相适应,税率设计上按地区区分不同的税率,分别为7%、5%、1%。
随着国家经济总体规模的扩大、经济总量的增加,城建税税源在同步并稳定地增长,尤其是94年新税制实施后,城建税已成为地方税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之一。
城建税条例实施已有近30年的历史,期间仅是扩大了征收范围,将外资企业纳入了征收范围,对其它税制要素没有做过大的改革,一些弊端和不尽完善之处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来。
主要弊端和不完善之处表现在
1、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高
一是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而城建税由地税征管。地税局只能通过国税来确认城建税的税基,即已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二是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应减免城建税,同一个税种形成了一方面是国税机关管理,一方面由地税机关管理,分别由国地税处理减免事宜的局面,当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必须要掌握国税局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减免情况;三是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等,常常出现国税、地税核定的经营额不相等,为避免征纳矛盾,地税必须兼顾好与国税之间以及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很无奈地加大了城建税的征管成本;四是对于临时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国税部门只征收增值税,地税这时不仅要管好纳税人,也要管好国税的开票行为,这部分成本也不可小视。
2、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高
城建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的一个地方税种,我国的经济环境差别很大,东部、南部经济比较发达,经济总量很大,中部和西部相对来说比较落后,至于老少地区、广大农村、牧区、偏远山区等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还是很落后的,经济总量很小,这就决定了那里的城建税税源很小,比如坐落在山区的小微企业等,城建税的税额很少,这里的纳税人,每个纳税期的城建税也许就几块钱,但是在国税交完税款后,还得到很远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有时税款还不如路费多。
3、对产业调控政策作用不明显
城建税,顾名思义就为城市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经营行为就应少缴税,对增加城市建设成本的经营行为就应该多负担城市建设费用,多交城建税。现行税率在设计上,对高污染、高耗能型与清洁型、节能型企业税负没有区别。城建税本应该是同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结合最为紧密的税种,但目前的税率设置没有体现这个方面。
4、计税依据不科学
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显然,应该以应纳三税金额更科学。本条之规定对于欠缴三税的情况,城建税就不应该缴纳,有意思是欠缴三税要交滞纳金的,此情况下对于城建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设计不科学,实际征管有一定难度。
5、税率设计存在歧义
城建税条例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首先,条例并没有对“所在地”概念进行定义,没有指出“所在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执行中普遍出现歧义,究竟指企业纳税行为发生地、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还是企业机构的核算地?其次,没有体现征收城建税的征税宗旨,如对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污染、资源耗费等因素,没有考虑在税率之中。不同的行业、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对于市政设施的耗费程度是不一样的。很多高污染企业更多地侵害了市政设施,增加了市政设施的维护成本,应该多为此付出,税率上就应该从高。
6、没有稳定的税基
现行城建税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作为税基,明显不科学。如果三税应纳数和实际缴纳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必然造成城建税的少交,而征收机关有没有法律依据处理。同时,城建税的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它受三税变化而不化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当三税享受减免等情况下,影响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使城建税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对年度城建税的财政预算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城建税改革的几点设想
1、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提高城建税税法位阶,改变目前名为独立税种。目前的税制设置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合计为计税依据,本质属于附征形式的流转税,设想改革条例,明确现条例中各相关概念的定义,规范设置独立税种的税制要素,从根本上提高税法的位阶。
2、税种名称改为城乡建设税
城建税的开征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同时也包括其它地区(农村牧区),更名以后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乡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已经是大势所趋。城乡建设、小城镇建设将未来我们国家的主要投资的方向,这不仅仅是扩大内需的需要,更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一定阶段必须经过的阶段。城乡建设资金保障问题将是未来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城建税的改革方向必要要与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向相一致。
3、税基设计为经营额
改变现在的以三税为基数的税基设置为以经营收入为税基。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改为以纳税人应缴的“三税”税额计算征收。可以解决因“三税”减免、拖欠、即征即退等情况而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纳税人不负担城建税的问题,能根本改变地税检查城建税应纳税的情况,不至于因为没有权利检查增值税、消费税等而无法确认单纯增值税企业城建税的违法问题,同时可以保障城建税税源的稳定,保证城乡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
4、设置起征点
如果税额很小,影响地方财政预算也不会不大。从征纳成本角度考虑,设立起征点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同时也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
5、纳税地点改为应税行为地 按行业设置高低税率
纳税行为发生地是城市建设的受益地。城建税应该贡献给纳税行为地作为享受城市建设的补偿。税制设置应该明确以纳税行为地为纳税地点。这样的规定与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不会出现矛盾,不会改变征管现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税率的设计要考公平,要科学、合理。尤其是公平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受益与负担相适应,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基本相同,负担的税负就应该相同,毗邻不同企业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对公共资源的耗费不同,就不应该负担同样的税款,这就是公平的原则。
不应该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破坏转嫁给全体社会公众来承担。相反谁损害的多、破坏的多,就要多补偿,这就是科学、合理。
任何税制的设置都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即未来的产业政策服务。在城市建设中,城建税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笔者的认为,大城市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肯定要比小城市以及农村要多,但是城市建设所需资金不应该只考虑它的绝对数。小城市以及农村市政建设起步晚,基础差,相对来说需要的资金更多。笔者认为城建税的税率设计不应按仅仅考虑其“所在地”。科学的做法是,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地为纳税所在地,税率设计应按行业分类,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税率,高污染行业、对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的行业要设计高税率,对清洁型、环保型行业设计轻税率。
总之,城建税条例实施已近30年的历史了,期间政治、经济、法律人为等变化已经不是一般语言可以描述的了,条例本身的很多不足已经暴露无遗,有的已经影响到正常的征管工作,到了该改的时候了!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