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目前很多企业都进行广告位出租的业务,把大厦外墙、电梯间等位置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以收取广告位租金。然而,大部分企业分不清这项业务到底是按广告业纳税还是按租赁业纳税。
下面就税务处理需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按“广告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判断广告位出租是属于广告业还是租赁业,关键在于企业在出租广告位的同时是否提供了相关广告服务。若仅仅是广告位的出租,出租方不承担相关广告服务,则应按租赁业处理,若在广告位出租的同时,出租方一并承担广告申请、制作、发布等一系列服务,则应按广告业处理。
此外,广州地税曾出台穗地税函[2011]246号规定:不具备广告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将载体以租赁形式转让给他人经营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受让者支付给不具备广告经营业务纳税人的承租(包)费用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上述文件并未失效,其相关解释可供参考,但由于“营改增”后,广告业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税与地税对此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各地国税局对于上述文件的态度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是否仍按照上述文件操作,企业应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流转税(%)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广告业 | 6%(增值税) | 3% | 财税[2013]37号 | |
不动产租赁 | 5%(营业税) | —— |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 大厦外墙、电梯间等作为广告位出租 |
有形动产租赁 | 17%(增值税) | —— | 财税[2013]37号、《广东省"营改增"1+6行业界定口径》 | 汽车车身等动产作为广告位出租 |
注:根据财综〔2012〕96号文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可见,广告业与租赁业相比,需要多缴纳一项文化事业建设费(3%)。
对于大部分企业把大厦外墙、经营区内墙身、柱子等场地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从流转税角度看,按广告业操作的税率比按租赁业操作的税率高(6%>5%),且广告业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见,按租赁业方式税负更低。
对于汽车公司把车身等地方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从流转税角度看,按广告业操作比按租赁业操作节省11%税费(17%-6%),即使广告业需要多缴纳一项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总体税负仍然低于按租赁业操作的税负。因此,按广告业方式税负更低。
此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按广告业操作,对外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抵扣,一定程度降低税负。因此企业应同时考虑自身客户群的类别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判断哪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更有利。
对于企业把大厦外墙、电梯间等固定场所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按不动产租赁方式更有利。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内容为场地租金,开具地税“服务业—租赁”发票,广告申请、发布、播映等一系列广告服务由承租方负责等事项,以免被认为提供广告服务。
对于企业把汽车车身、车内等地方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按租赁方式税负较高,建议企业按广告业方式操作,非广告企业可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所在地对广告业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税务机关认可非广告企业也可以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可在提供广告位出租的同时,代理相应的广告服务,使业务符合广告业认定标准,按广告业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