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名著
通过乌海市(2012)1号复查决定可以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三个代表,八耻杂种都是一伙日他们老妈过家家的杂种理论。无耻之徒。你看看下边的司法腐败名著你就彻底明白了。最高检察院长曹建明,孟建柱的妈是驴操的,申请复核不回复!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检察院勾结诈骗犯崔林英合伙搞诈骗,诈骗横山县100多户农民1600万元共同分脏,检察院安排崔林英制造车祸杀害受害人,崔林英行贿赂645000元证据明确,把横山县农民好多家庭逼的家破人亡!乌海市的慕和平,慕小鹏,贾海明,李建明,薛峰!是大贪官小老虎!
司法腐败名著
我把乌海市检察院复查决定【2012】1号法律文书提供给大家,使大家亲眼目睹这篇司法腐著!本院复查查明:2005年6月10日,崔林英与白正祥签订了煤矿转让合同崔林英将乌达区所属金兴,顺业两煤矿一次性转让给白正祥。因乌达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注:【因崔林英的煤矿瓦斯爆炸】市政府关停所有煤矿,注:【是自治区取缔了包括崔林英煤矿在内的小煤矿】加之白正祥未付清购矿款,注:【其实已付清了】致使金兴,顺业两煤矿未办理变更手续。注:【我这里有崔林英给白正祥煤矿交接协议书,是这样写的:因为煤矿手续的种种原因,造成金兴煤矿未能顺利交接,经双方协商。金兴煤矿于2005年11月5日正式交给乙方管理】2007年1月16日乌海市鑫荣精煤责任有限公司召开关于各矿长参与灭火工程会议,决定启动灭火工程。崔林英作为金兴,顺业煤矿的矿长参与灭火工程。2007年1月19日,崔林英与白正祥签订协议将金兴,顺业两煤矿浅部灭火工程施工权转让给白正祥。注:【大家看到了吧!白正祥的煤矿又转让给白正祥了】
2007年3月29日王成荣经人介绍认识了原五虎山矿退休职工刘永茂,并与刘永茂签订一份煤矿合作协议书,刘永茂以原承包“长1000米—宽300米的煤矿作为合作条件,注:【其实崔林英的煤矿只有长1000米—宽110米】王成荣投入100万元生产启动资金,双方共同经营。2007年4月12日刘永茂收王成荣现金5万元:4月19日刘永茂收王成荣现金31万元。注:【是崔林英带着打到她卡上的】4月28日刘永茂收到王成荣付给崔林英现款69万元。注:【是刘永茂带着送到崔林英家的,说好崔林英给打收据崔林英不给打只好让刘永茂打了两个收据】刘永茂先后将这三笔共计105万元交于崔林英。2007年5月崔林英让白正祥给王成荣化一块地方搞灭火工程,白正祥给王成荣讲:“这个煤矿2005年崔林英就卖给了他,现在这个煤矿跟崔林英没有关系了,如果想干土方的话,就给你化上2万平方米,出煤以后按35%比例给你。注:【他们得65%。纯利润是200%!马克思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敢犯任何罪行”
崔林英,白正祥就是先用合理的合同把钱骗到手,然后再让你重新签倾家荡产的合同,你如果不从,他们就用骗到你的钱,买黑心法官让你倾家荡产!】王成荣听后就放弃了投资,遂向崔林英索要所投资金,因崔林英不能及时反款,王成荣便报案。案发后,注:【看上一篇:“经过我死里逃生的维权”惊动了纪委书记侯竹林,检察院派督查处主任马万荣整整跟着崔林英讨要了6年。因为崔林英,白正祥有公安局慕和平,贾海明给撑腰,一直到2012年5月9日才追回全部赃款,政府还贴了5万】共追回105万元,并返还给王成荣。
“本院认为,与王成荣签订煤矿合作协议书的是刘永茂并非崔林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永茂与王成荣所签协议是受崔林英指使。同时,灭火工程是崔林英的,注:【崔林英的煤矿卖过四次了还是崔林英的,照这样崔林英再卖一万次还是崔林英的,看样子崔林英还可以继续诈骗。乌海市检察院,公安局怎么解释】崔林英让白正祥给王成荣和刘永茂一块干灭火工程也是事实。虽然刘永茂与王成荣所签协议的内容与崔林英让白正祥给王成荣和刘永茂划一块地方干灭火工程不一致,但并不能认定崔林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以,认定崔林英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王成荣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维持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崔林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误入魔窟
2007年3月29日受害人王成荣与刘永茂签订了一份煤矿合作协议,事后发现刘永茂和崔林英的煤矿于2005年就卖给了横山县的白正祥一群人了,王成荣随即于当年5月中旬到被申请人处报了案。
贾海明给出的神答复
2007年6月6日被申请人给受害人王成荣草率的作出一个不予立案的决定,给出的解释更是让人啼笑皆非,“刘永茂跟你签合同了但是没有拿钱,没有占有目的,所以不构成犯罪,崔林英拿你的钱了,但是没有跟你签合同,所以没有犯罪事实”。这一荒唐的结论远远超过南京法官把中国的传统道德和法律的尊严毁灭殆尽的后果。难道说一个顾人杀人的案子也这样解释吗?顾人者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没有杀人不构成杀人罪,杀人者杀人了但是没有杀人的故意,也不构成犯罪吗?
两个小偷一个把偷到的钱转移给另一个,一个偷人了没有占有,一个占有了没有偷人,两个谁也没有犯罪吗?贾海明让我真正了解了腐败执法的真谛,大开了眼界。被申请人不仅仅严重的违反了公安部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而且纯粹应当是个法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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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林英,白正祥巧演双簧戏
2005年犯罪嫌疑人白正祥回到横山县老家,大张棋鼓的宣传内蒙古乌海市崔林英有两个大煤矿,煤的储藏量大,煤质又好,准备出售。如果大家集资入股买下来,就都能发大财了!于是四岭八乡的乡亲们也奔走相告,都要求给白正祥入股。白正祥提出必须在当地有威信、有实力的人,把想入股的人组织成大股他才接收,在乡亲们期盼富裕的眼神和每天不断的求告下,所谓六个有威信的人相信了白正祥,接收了几百个农民【1500多万元】多年来在陕北那片贫瘠的土地上一分一厘用血汗给儿子攒下的盖房子钱、娶媳妇的钱和自己的养老钱,交给了我们众股东,给犯罪嫌疑人白正祥入了股。没想到白正祥和崔林英自己的煤矿在她自己开采的时候,因规模小设备简陋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被自治区明令取缔。而白正祥,崔林英隐瞒真相,一次次地演双簧改变合同诈骗我们。
崔林英“腐可毁国”
崔林英、白正祥在诈骗得逞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行越远,把骗到的钱大把的行贿,寻求黑保护伞的保护。他们把诈骗我们的钱到处行贿。给北京公安大学教授一次性送了64万元,给乌达某派出所行贿把崔林英儿子、女儿由汉族户口改成少数民族户口,找人代考,进了北京公安大学,现已参加工作。白正祥的儿子在乌达区某派出所给改了名字上了假户口,变更成了崔林英的儿子,找人冒名顶替代考假成绩上了河北军校,通过行贿混进部队,现在已经买成了连级干部。
在了解真相后,我们多次到被申请人单位去报案,被申请人一直不给立案,也不给不立案通知书,无奈我们只好去公安部上访8次之多。2013年6月6日我们把案件报到公安厅经侦纵队,公安厅经侦纵队经过细致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厅长批示“查办”,被申请人拖延一年多又做出乌公(经)不立(2014)5号的不立案决定。
实践证明实现依法治国只能是个幻想,
从2007年5月份报案6月6日公安局给出了不立案通知书起,申请人王成荣用了尽五年的时间,找遍了下自乌达区,上至公安部的公安机关。下自乌达区检察院,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结果!万般无奈下昏昏冥冥的坐在乌海市政府的门房发呆三天,巧遇了乌海市政法委副书记侯竹林,一言难尽,此处省略三百字,你懂的!回家写了一篇“老翁反腐檄文”发到了网上,【了解详细情况网上查】起了一下作用,逼迫乌海市公安局在2010年2月24日草草的给乌海市检察院交了一个毛坯案!将崔林英批准逮捕,也就是当天同案犯白正祥担保了崔林英的取保候审。一年十个月后的2011年12月6日又收到的是乌区检,刑不诉{2011}3号,不起诉通知书。
死里逃生的维权路
马克思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敢犯任何罪行”
经侦支队长慕和平,2009年4月27日,我去找他,我刚进他的办公室门,他就打我一拳把我提的扔在走廊里,当时我好委屈,下午我就写了书面材料,到公安局四楼找了纪检委许书记。2011年秋乌达区检察院电话通知我到检察院做笔录,做完笔录我出门到租的车上拿老花镜,才发现乌达区检察院检察长,慕和平和弟弟慕小鹏安排犯罪分子崔林英准备好了车制造车祸谋杀我,因为我有心理准备躲过一劫。当时我就回去叫做笔录的检察官出去看了现场。
天价的局长
2008年以来中央三令五申的提出走群众路线,全国各地县市长大接访,各地公安局制订了局长接待日,6年来我多次要求信访科长李建明,要求见一次局长哪怕只要20分钟,十分钟,五分钟也可以,他始终一分钟也不让我见,去年秋天他跟我要账号要给我打100万赔偿,被我拒绝。我不理解他宁可给我100万也不愿让我见局长的理由是什么?100年前杨乃武都可以见慈禧太后,今天乌海市的一个公安局长就这么难见!而且价格高的惊人。
乌海市公安局的腐败由谁来管?
受害人王成荣跟诈骗犯刘永茂签订的是煤矿合作协议,是三十万平米,崔林英根本就没有三十万平米的煤矿。这不是虚构事实吗?诈骗后崔林英给刘永茂分了40万赃款,让刘永茂逃之夭夭,我报案公安局说没法证明两人是那个虚构了事实,公安局,检察院让我拿着经费带着他们到处找刘永茂!他们不拿公函证件,当地派出所不告诉刘永茂的家在哪里,没有找到。【可笑公安机关找不到一个固定人口的家】他们不想办就用各种方法折腾我,到现在也没有再找刘永茂落实。只是一次次做着不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各项原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执法部门都不按照法律办事,那制定法律干什么?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