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建院长:
我是合肥的一名律师,我叫王金胜,首先向您问好!今天我以一名公民的名义给您写一封公开信,实属无奈,其实我也不想给您写信,因为您很忙。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您作为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所以这也是您作为院长的职责。
我作为一位公民,一名案件当事人,起诉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贵院的行政庭法官于2014年2月14日向我送达了终审判决书(【2014】合行终字第00021号)。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我的上诉。收到判决后,很难平静。作为公民,我很愤怒,作为律师,我没有一丁点自豪感,我为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感到万分羞愧!因为这是一纸错误的判决,荒唐的判决,让人看不到一点法律的影子!身为律师,无论案件大小,对于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错案我一向是“零容忍”,也许无法改变结局,但我会不懈抗争。如果您也能像我一样,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因为您能启动再审程序,能够更好的监督法官依法办案。
【案情】2013年7月16日晚上九点左右,我自驾轿车行至合肥市政务中心路段时,因口渴难耐,打算到附近的万达广场购买饮料。当时早已过了机关单位的下班时间,路上车辆、行人很少,在不影响他人通行的情况下,我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的人行道上临时找了一块比较空旷的地点停车。大约10分钟我买完饮料返回时,发现车上被“城管”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我到政务区执法大队接受处罚。7月18日上午,我手持告知单到了政务区执法大队。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既没向我出示执法证件,也没告知或允许我陈述、申辩等,便将我持的“违法告知单”收去,并将我的身份等信息填写在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之后,让我当场缴纳罚款100元。
2013年9月30日,我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主要理由:1、该处罚权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行使,被告无处罚的主体资格;2、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处罚行为违法;3、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本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1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出了当场进行罚款上限最高50元的范围;5、被告当场收缴罚款1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缴分离原则”;6、本人临时停车,虽然违法,但没有妨碍行人通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