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龄中国”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
讲授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信用与法律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联系方式:13366177972,fadals@163.com
案例一 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
一天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某知名大学的老教授、终生博士生导师。老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两男一女,均已过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业,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国内。尽管都很孝顺,也为老教授请了保姆,但老教授还是觉得工作之余有些孤独,希望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三个子女对老教授的的想法均表示支持,但建议其慎重择偶。老教授对其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有疑问,遂来咨询,提出的问题是:
一、他有一套学校分配的三居室的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权属有无变化?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如果他先于后老伴去世,后老伴有无继承他房子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再婚者,都会顾虑上述问题。
(一)关于房子权属问题。
1、该房子在老教授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老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子并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该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每人各占一半份额。
2、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老教授老伴去世后,其一半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教授的老板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老教授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老教授和三个子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虽有但放弃继承的)。也就是说,老教授老伴的生前拥有的一半房产,四个人继承人每人应继承1/4的份额。对于整套房子来说,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3、再婚房子的权属不变。
老教授再婚,该房子的5/8属于老教授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再婚后的配偶没有产权份额。
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自己决定。一般情况下婚前的房屋能够确定购买时间,如有购买合同,付款票据,有房产证,这些证据均能显示出购买房子时间。再婚时有结婚证,结婚证上标注着结婚时间。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
(二)再婚后继承问题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老教授如果先于后老伴去世,其个人财产,后老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教授拥有住房的5/8份额,这5/8的房产应当有四个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