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招标,适用招标法吗?
有网友问: 私营企业招标,对自己厂房进行施工招标,不进标办,招标过程如下:1、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后有3家报名,后又邀请了4家参加投标;
2、发招标文件时,标书售卖时间为1天,未进行现场踏勘;
3、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后7天开标;
4、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参加评标,最终内部定中标人;
5、中标结果未公示。
请问上述招标是否不合法?如果不合法,请指出如何处理。分析与解答: 个人感觉楼主没有把案例的相关背景交代完整。我想提个思路,作为抛砖引玉:
首先,根据《招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不管该项目是什么性质的项目,只要采用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都要遵守《招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要确定这个厂房项目是不是属于《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三类项目之列;如果属于必须招标的三类项目之列,还要看是否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参见《招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引述。
对照上述规定,区分三种情况:
1、不属于《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项目之列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体操作可以适当灵活些。《招标法》的条文中,很多都注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怎么样怎么样”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不受这些条款约束(可以参照执行),但要受到《招标法》中其他法条的约束。至于说到内部定中标人,应该是违反《招标法》的规定的,同时也可以对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判定是不是属于缔约责任。
2、属于《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项目之列,但项目规模没有达到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标准的,依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操作时可以适用的方法和理由同1所述。
3、属于《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项目之列,项目规模又达到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遵从《招标法》的约束。对照《招标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操作程序属于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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