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雷海军律师进行谴责的建议书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北京市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海军,在不公开开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置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被害人隐私的规定不顾。公开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公布被害人姓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假称被害人搞什么“仙人跳”,妄称受什么“国外反华势力驱使”。他自曝“曾在7月、8月为李某某案件中的“受害人”杨某公开策划,希望把她包装成下一个郭美美,成为名人。但没想到,在李某某一案开庭中,杨某拿出了5、6千元的某营销策划咨询公司的咨询费发票索要50万心理治疗”。此举又涉嫌违法参与他人的争议的法律事务,违背了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本委员以为:凡是在公共场合,以律师的名义,发表有关执业内容的言论,都应视为广告行为。要自觉的承担行业义务,维护正常竞争,爱护行业声誉。为了搏出位,使用卑鄙的手段,违背起码的法律原则,以夸大不实的语言,为自己出名而危害行业利益。对于这种害群之马如不当头棒喝,将来恶风一起,有敢露屁股的就有敢脱裤子,大家的日子恐怕越来越不好过。讲规矩,有分寸,严谨,低调,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利益,捍卫法律,维护业界尊严和利益,是我们每一个刑辨律师的首要义务。
故本委员认为雷海军应受惩戒。
特请求全国律协刑委会对雷海军的行为进行谴责。
此致
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
2013.9.8
手机:1351103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