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
我公司某女职工刚怀孕,她想在家安胎,但又不想离职,现在她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必须要接受还是可以拒绝她的申请?
劳律通顾问答复: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患病而申请休假安胎的,单位应该批准其休假,按医疗期或病假处理;当然女职工应该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如果女职工身体无恙而仅仅是个人意愿想休假安胎的,那么单位有权决定批准与否。
停薪留职,虽然是旧劳动法体系的概念,但是其本质含义与劳动合同中止是一样的。我们认为,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及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协议期间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暂停。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申请,劳资双方必须就社保缴纳及费用承担问题约定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从慎重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社保费由双方依法定比例各自承担各自的部分。
附:某判决书相关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告单位是否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这五种保险各由谁负担相关保险费用的问题,根据规定,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失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工伤保险完全由单位缴纳。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与单位来说,是不能约定社会保险完全由职工个人自缴的,否则,就是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这个规定是对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而言的。“停薪留职”这种劳动关系本质上已失去“劳动”要素,与在岗劳动职工的权利义务显然应有所区别。停薪留职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劳动合同中所确立劳动关系的强调,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豁免对方劳动义务的意思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停薪留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附随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民事契约。《停薪留职协议》应当遵循一般民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内容自由协商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故而用人单位与停薪留职者约定由其自缴社会保险费用也是应当允许的。再次,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