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5-7 城市电力电缆设计规范

5. 5 电缆构筑物敷设

5. 5. 1电缆构筑物的尺寸应按容纳的全部电缆确定,电缆的配置应无碍安全运行,满足敷设施工作业与维护巡视活动所需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较短的隧道中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1400mm。
2 封闭式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3电缆夹层室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电缆夹层净高可稍降低,但在电缆配置上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得小于1400mm。
4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
表5.5.1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mm) 

注:*浅沟内可不设置支架,勿需有通道。

5. 5. 2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
在采用电缆截面或接头外径尚非很大的情况下,符合上述要求的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可取表5.5.2所列数值。
表5.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mm)

注:h为槽盒外壳高度。

5. 5. 3 水平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5.5.2所列数再加80~150mm的和值。
2 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  

5. 5. 4 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宜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 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 5. 5 电缆构筑物应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应实施机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置泄水边沟。

5. 5. 6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
可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5. 5. 7 电缆隧道、封闭式工作井应设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隧道纵长不应少于2个。在工业性厂区或变电所内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且宜根据隧道埋深和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
隧道首末端无安全门时,宜在不大于5m处设置安全孔。
2 对封闭式工作井,应在顶盖板处设置2个安全孔。位于公共区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盖的设置宜使非专业人员难以启动。
3 安全孔至少应有一处适合安装机具和安置设备的搬运,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
4 安全孔内应设置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
5 在公共区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设置部位,宜避开公路、轻轨,其外观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5. 5. 8高落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且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设置在倾斜位置上。

5. 5. 9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导体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动关闭。
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5. 5. 10 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人员活动的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超过5m高时,可设置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 超过5m高时,宜设置楼梯,且每隔3m宜设置楼梯平台。
3 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置简易式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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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9 14:21:00 18楼

朱恩清

5. 6 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5. 6. 1通过木质结构的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绝缘电缆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 6. 2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 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 6. 3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5. 7 水下敷设

5. 7. 1水下电缆路径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 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设在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5. 7. 2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的沟槽中,并应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 7. 3 水下电缆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航道内,电缆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 除上述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5. 7. 4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5. 7. 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采取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边稳定时,应采用保护管、沟槽敷设电缆,必要时可设置工作井连接,管沟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处。
2 岸边未稳定时,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的电缆。

5. 7. 6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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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02 21:41:00 19楼

朱恩清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6. 1 一 般 规 定

6. 1. 1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与固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支架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导体的要求。
2 应保证电缆配置整齐。
3 应适应工程条件下的布置要求。

6. 1. 2直接支持电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所列值。
表6.1.2 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   

电缆特征

敷设方式

水平

垂直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缆

400*

1000

除上述情况外的中、低压电缆

800

1500

35kv以上高压电缆

1500

3000

注:*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6. 1. 3 35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置适当固定的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应设置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少于100m处。
2 垂直敷设,应设置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 斜坡敷设,应遵照1、2款因地制宜。
4 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间隙时,宜设置在每隔约10m处。
5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予以固定的间距。

6. 1. 4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加设固定的部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终端、接头或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定。
2 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侧,宜设置不少于2处的刚性固定;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宜使铠装钢丝能夹持住并承受电缆自重引起的拉力。
3 电缆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部位,宜采取挠性固定。蛇形转换成直线敷设的过渡部位,宜采取刚性固定。

6. 1. 5在35kV以上高压电缆的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宜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容许弯曲半径,并应满足金属护层的应变不超出容许值。未设置伸缩节的接头两侧,应采取刚性固定或在适当长度内电缆实施蛇形敷设。

6. 1. 6电缆蛇形敷设的参数选择,应保证电缆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向热应力,无损充油电缆的纸绝缘,不致对电缆金属套长期使用产生应变疲劳断裂。且宜按允许拘束力条件确定。

6. 1. 735kV以上高压铅包电缆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层次位置变化端、接头两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适应方位变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设置支托件等。

6. 1. 8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 1. 9 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5-7) 城市电力电缆设计规范
1 除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采用尼龙扎带或绳索。
3 不得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6. 1. 10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并宜满足下列关系式:

对于矩形断面夹具:
F=b·h·σ (6.1.10-2)
式中 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i――通过电缆回路的最大短路电流峰值(A);
D--电缆相间中心距离(m);
L――在电缆上安装夹具、扎带等的相邻跨距(m);
K――安全系数,取大于2。
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σ――夹具材料允许拉力(Pa),对铝合金夹具,σ取80x106。

6. 1. 11 电缆敷设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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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14 20:57:00 20楼

朱恩清

6. 2 电缆支架和桥架

6. 2. 1 电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2 应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3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 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 2. 2电缆支架除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外,宜选用钢制。在强腐蚀环境,选用其他材料电缆支架、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2 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阻燃性的玻璃钢制。
3 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选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6. 2. 3 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应有防腐蚀处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容量发电厂等密集配置场所或重要回路的钢制电缆桥架,应从一次性防腐处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环境和耐久要求,选用合适的防腐处理方式。
在强腐蚀环境,宜采用热浸锌等耐久性较高的防腐处理。
2 型钢制臂式支架,轻腐蚀环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电缆桥架,可用涂漆处理。

6. 2. 4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短暂上人时,计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2 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3 在户外时,计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风的附加荷载。

6. 2. 5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产生永久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全系数为1.5的数值。
2 梯架、托盘在允许均布承载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钢制不宜大于1/200;铝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 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6. 2. 6 电缆支架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的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安置方式时,宜选用电缆桥架。
2 除上述情况外,可选用普通支架、吊架。

6. 2. 7 电缆桥架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时,应选用无孔金属托盘回实体盖板。
2 在有易燃粉尘场所,宜选用梯架,最上一层桥架应设置实体盖板。
3 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需防护场所,宜选用托盘,最上一层桥架应设置实体盖板。
4 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选用组装式托盘。
5 除上述情况外,宜选用梯架。

6. 2. 8 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
1 钢制30m。
2 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6. 2. 9金属制桥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采用玻璃钢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6. 2. 10 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6. 2. 11要求防火的金属桥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外,尚应对金属构件外表面施加防火涂层,其防火涂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A1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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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10 15:28:00 21楼

朱恩清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7. 0. 1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设置适当的阻火分隔,并应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 选用具有阻燃性的电缆。
3 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 实施防火构造。
5 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7. 0. 2 阻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工作井中电缆管孔等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 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
1)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2)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处。
3)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4)至控制室或配电装置的沟道入口、厂区围墙处。
3 在竖井中,宜每隔7m设置阻火隔层。

7. 0. 3 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火封堵、阻火隔层的设置,应按电缆贯穿孔洞状况和条件,采用相适合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用于电力电缆时,宜使对载流量影响较小;用在楼板竖井孔处时,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
阻火封堵材料的使用,对电缆不得有腐蚀和损害。
2阻火墙的构成,应采用适合电缆线路条件的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等软质材料,且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3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隧道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置防火门外,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m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
4阻火墙、阻火隔层和阻火封堵的构成方式,应按等效工程条件特征的标准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要求确定。
当阻火分隔的构成方式不为该材料标准试验的试件装配特征涵盖时,应进行专门的测试论证或采取补加措施;阻火分隔厚度不足时,可沿封堵侧紧靠的约1m区段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或包带。

7. 0. 4 非阻燃性电缆用于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易受外因波及而着火的场所,宜对该范围内的电缆实施阻燃防护;对重要电缆回路,可在适当部位设置阻火段以实施阻止延燃。
阻燃防护或阻火段,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当电缆数量较多时,也可采用阻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
2 在接头两侧电缆各约3m区段和该范围内邻近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上,宜采用防火包带实施阻止延燃。

7. 0. 5 在火灾几率较高、灾害影响较大的场所,明敷方式下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输煤系统、燃油系统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2 地下的客运或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环境中需增强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选用具有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
3 其他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供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时,也可选用具有阻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

7. 0. 6 阻燃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多根密集配置时的阻燃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GB/T18380.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电缆配置情况、所需防止灾难性事故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合的阻燃性等级和类别。
2 当确定该等级类阻燃电缆能满足工作条件下有效阻止延燃性时,可减少本规范第7.0.4条的要求。
3 在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阻燃电缆与阻燃电缆并列配置。

7. 0. 7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1 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
2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3 油罐区、钢铁厂中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等易燃场所。
4 火力发电厂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油泵房等重要电源的双回路供电回路合用同一电缆通道而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5 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7. 0. 8 明敷电缆实施耐火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数量较少时,可采用防火涂料、包带加于电缆上或把电缆穿于耐火管中。
2同一通道中电缆较多时,宜敷设于耐火槽盒内,且对电力电缆宜采用透气型式,在无易燃粉尘的环境可采用半封闭式,敷设在桥架上的电缆防护区段不长时,也可采用阻火包。

7. 0. 9耐火电缆用于发电厂等明敷有多根电缆配置中,或位于油管、有熔化金属溅落等可能波及场所时,其耐火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GB/T12666.1中的A类耐火电缆。除上述情况外且为少量电缆配置时,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GB/T12666.1中的B类耐火电缆。

7. 0. 10在油罐区、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高温场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设安装和经济合理时,可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 0. 11自容式充油电缆明敷在公用廊道、客运隧洞、桥梁等要求实施防火处理时,可采取埋砂敷设。

7. 0. 12 靠近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等含油设备的电缆沟,该区段沟盖板宜密封。

7. 0. 13在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宜配备适于环境的可靠动作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
明敷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反映喷油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7. 0. 14在地下公共设施的电缆密集部位、多回充油电缆的终端设置处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可装设水喷雾灭火等专用消防设施。

7. 0. 15 电缆用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的有关规定。
2防火涂料、阻燃包带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A181和《电缆用阻燃包带》GA478的有关规定。
3 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产品,除上述第2款外,尚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有效的自熄性。
4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5 用于电力电缆的阻燃、耐火槽盒,应确定电缆载流能力或有关参数。
6 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于工程环境,并应具有耐久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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