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驾驶员有时为了快速处理事故,常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后伤者病情又发生变化、甚至致残,伤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重新核定损失,主流观点一般以新理由出现,显失公平,支持伤者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对待。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
此类协议一般为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多见,有的甚至未报警处理,伤者认为伤情不重,以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一次性处理,并当场履行。伤者回家后,发现隐形骨折或迟发性出血,费用增大。该份协议尽管基于侵权产生,但是符合《合同法》第二条,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属于合同。因此,适用合同法五十四条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在交警或基层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此类属于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形,双方当事人多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调协议,有时基层组织也会主持调解。调解协议上一般注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不履行,则此份协议失效,伤者可另行起诉,且不受此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约束。如双方履行后,伤者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的。首先,要看伤者要求增加金额的原因,如钢板断裂,费用增加,此时要判断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如系医疗纠纷,则不应支持撤销协议。再如评定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如伤者在以前调解时确实不知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应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但曾经鉴定,鉴定机构注明:未达医疗终结,暂不予鉴定。可以认为伤者知晓可能造成残疾的后果,不应予以撤销。另外,如伤者调解时由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代理,也不应予以撤销。
三、司法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如果经过司法确认,双方协议变为司法文书,等同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更高一级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司法确认书能否申请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对于当事人能否撤销,规定未涉及,应该参照撤销调解书的办法执行。
四、法院调解书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司法文书,原被告协商一致,可以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起诉按时段起诉,如调解书未记载双方不再就此次事故再主张权利,则原告病情稳定、评残后再次起诉,无需考虑原法院调解书。如调解书记载双方不再就此次事故再主张权利,原告又发生病情变化,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调解书呢?调解书具有同判决书一样的既判力,对双方有强的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来改变原有调解协议,而只有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司法部门在审核条件是将是非常严格,这也与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既判力有关。
五、金额差异。
由于协议是双方让步的结果,会比正常计算的赔偿金额或少或多,对于要求撤销的一方来说,如何认定显示公平,金额差异是一个重要因素,金额相差不大,也不会认为显示公平,随意撤销协议,也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稳定。对于如何把握,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因结合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来进行判断。如绝对值超过5000元且相对差额超过50%以上,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交通事故的双方,既要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照顾司机的利益,要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