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美国三权分立

一、我国的人们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其他各种具体制度。二是,这一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国家的其他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都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领和制约。为什么我们要确立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体呢?这是因为,它是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这种制度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显著的优越性

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意义上,确保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代表的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切实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人民的呼声,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权益,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动员、组织人民方面所显示的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强大优势的生动体现。

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三者互相平行,相互制约,以期保持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专制。西方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几乎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体现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后来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他认为立法权同行政权、外交权应当分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学说,认为应当把国家权力划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特别主张把立法权独立出来,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国家权力只有既分工又制约的条件下,才能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后来美国思想家,政治家杰弗逊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的“三权”必须由议会、政府和司法三个机关分别行使,互相牵制,不允许三权中的任何一权超越其他两权。

三权分立反映了资产阶级利益、意志和愿望,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它给人们以民主的外观,其实民主是有阶级性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则实行资产阶级专制。它强调分权和权力制衡,这不过是适应资产阶级内部分工和调整资产阶级利益的均衡要求。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面前,三权关系相互配合、协调、补充,从来不与我朝着和劳动人民分权。它的主宰和核心是资产阶级政党。资产阶级采用两党制或多党制,表面上相互攻击或争吵,实际是维护其统治的方法。这种政党谁也不代表无产者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无论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都由资产阶级独揽。

三、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理论基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从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三权分立宪法的问世到1871年巴黎公社的诞生84年的历史中,发现可以用巴黎公社来代替已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政治形式,并且强调,只有实行巴黎公社议行合一原则,废除三权分立,才能使议会由清谈馆变成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于1931年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方的限制。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实践历史,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权力运作方式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美国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具体说,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在“三权分立”制度下,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有时候这三个机构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它们经常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争吵不休、互相扯皮。在三权分立的背景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并为政党和利益集团提供了更多途径去实现自身的利益,这样就将矛盾的冲突和协调限定在统治秩序之中,就可以在实现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各自的利益。

3、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所代表的广泛性不同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为人民依法履行职责。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议员则是某党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集中在少数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狭小。所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师。从表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

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选举中,受到政党的控制和操作,受到资产、教育和文化的限制,受到民族歧视的影响,特别是高额的竞选费用,一般选民很难当选。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而且选举过程中政治游说是相伴而生的产物,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这已成为一种公开的政治腐败行为。有些议员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或迫于选票压力在竞选的时候向选民点头哈腰、好话说尽,而竞选成功之后则官气十足,忘掉他们对选民的承诺。

四、在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体制的改革,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有人提出照搬西方议会制、三权分立制和多党制等政治制度。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这种说法对吗?

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行其是,互不相让,议而不决,一再拖延。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 次之多。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美国近20年,由于国会同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扯皮,政府曾屡次面临关门的境地。连西方有些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其出发点是建立在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猜疑的基础上的,这种互相掣肘,不符合增进效率原理。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制度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纯粹的、超阶级的民主。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从来就是不同的。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了“三权分立”,采取共和制,实行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反映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独揽权力。但这种制度设计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广泛代表性。这就是说,民主在社会结构中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民主的主体从来都是经济占支配地位、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民主总有阶级性,总是一定阶级用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和手段。资本主义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资产阶级的民主只能是资本的特权,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误解。比如政治游说,这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一种公开的政治腐败行为。据称,多党制最成功的美国有游说公司2.5万多家,仅华盛顿就有4000 家,各类说客3.5万人。这些说客,或游走于国会,或出入于政府部门,穿梭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前几年,美国波音、雷神等六大军火公司所投入的公关费达5100万美元,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达千亿美元。前不久美国还发生了“伊拉克重建工程中美军500亿美元的贪污窝案”。这只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腐败的冰山一角。

我们拒绝“三权分立”制度,是因为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国的国体,而且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根本对立的,它不能体现人民的权力至上性和全权性。因为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没有一个全权的机关。事实上,“三权分立”在中国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国情,硬要实行三权分立,带来的只能是社会动荡、国家分裂、民主倒退、人民遭殃,这是每一个正直的中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这不排除对西方议会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以便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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