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胁迫他人写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辩论赛:胁迫他人写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遵义市首届检察官与律师电视辩论赛总决赛辩论方案

(胁迫他人写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张绍明整理】

辩题三:

王大国于2011年6月找张勇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归还。由于王大国生意严重亏损,2012年6月借款期满后无力偿还张勇的借款。之后,张勇多次找王大国追收,王均躲避不见。2012年10月5日,张勇再次到王大国家追款,适逢王外出未在家。王妻电话告知王大国,说张勇声称要等候王回家。王大国即找到朋友刘斌,邀其一起回家解决此事。两人回到王家,见张勇坐在客厅,王上前朝张勇的胸部猛击一拳,刘斌也上前对张勇拳打脚踢,致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过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之后,两人强令张勇交出王大国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由于张勇未将借条带在身上,于是两人又强迫张勇写下一张“今收到王大国现金11000元,本息还清无误”的收条,签字并捺了指印,方让张勇离开了王家。后公安机关根据张勇的报案,将王大国、刘斌抓获归案。

控方(检察官):王大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律师队):王大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开场立论:(时间各2分钟)

控方(检察官):王大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1、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强行截取借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王大国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行为表面来看,王大国等人所抢的对象是一张借条,侵犯的仅仅是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债权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抢劫罪所侵犯的对像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就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

3、王大国所实施的行为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1万元人民币。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表面上看王大国已经事先占有了1万元人民币,其实是想赖帐不还,并不是采取暴力立即夺取财物。但是王大国事先占有他人价值1万元,在有借款凭证的条件下,应支付这笔借款。如果被告人王大国不履行借款,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害人。被告人王大国用暴力殴打张勇,并胁迫被害人写假收条的行为,从根本消灭自己所欠的1万元债务,被告人王大国的最终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本属于被害人的1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相同。被告人王大国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王大国的行为构成定抢劫罪。

辩方(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王大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王大国虽然当场对张勇实施了暴力,并当场让张勇写了一张收条,但王大国并没有当场获得钱财。“收条”并不等于“欠条”,收条不属于有价证券,王大国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赖账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个民间借贷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对于债务给付的有效性?应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去调整,而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第三、王大国在未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胁迫张勇写下“收条”的行为,虽然极不诚信,同时也违背了张勇的客观意愿,但是,该行为属于“被胁迫的情形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我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大国逼迫张勇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谢谢!

二、自由辩论:(时间各4分钟)

控方(检察官): ……

辩方(律师队)

一、构成要件

1、我们通常所说的“抢劫罪”是指抢走别人的“财物”。请问对方辩友:王大国强迫张勇写下收条的行为,他抢劫到的是财?还是物?(是财,是金钱,是张勇的借款)

2、抢劫罪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犯罪,是因为他有两个当场性,一是当场使用暴力,二是当场劫取钱财。请问对方辩友:王大国当场取得钱财了吗?(写收条,改变借条,视为当场取得,占有借款)

3、我们知道借条是借款凭证,欠条是欠款凭证,那请问对方辩友:本案的收条是属于债权性凭证呢?还是债务性凭证?(两种都不是,是属于证明文件)

4、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借条是债权性证明文书,王大国逼迫写他人收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那请问:是不是抢走他人的《房产证》,也构成抢劫罪呢?(对方不能取得所有权)

5、民事判决书也是债权性证明文件,而且有国家法律作后盾,那请问对方辩友:民事判决书也够成为抢劫的对象吗?(不能够)

二、主观目的

6、我们来看写收条的目的,请问对方辩友:王大国是目的的什么?是不是想赖账?(是想赖账)

7、既然王大国胁迫张勇写一张收条的目的只是为了赖账,那他的行为就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请问对方辩友:无效行为构成犯罪吗?刑法的歉抑性何在?

8,我们知道,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请问对方辩友:王大国强迫写收条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哪一条的明文规定?(刑法无规定)

9、如果说王大国是一个赖账行为。我们知道,现在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可谓是想尽千方百计(比如公布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等)都难以取得成效啊。那请问对方辩友: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老赖,是否也可以推广一下你们的经验,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不能够啊)

三、民事、合同无效纠纷

10、请问对方辩友:张勇和王大国之间形成的是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

11、既然是民间借贷关系,那就是一个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争议,最终就是的一个“已付”与“未付”之间的争议?那就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已通过收条改变占有)

12、王大国的借款发生在一年前,而写收条发生在一年以后,1万元本身就是王大国合法占有的财物,王大国并抢走张勇的财物,何以构成犯罪?(写了收条就等于占有)

13、那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王大国在之前就是非法占有吗?(肯定不是)

14、对方已承认双方之间是一个借款合同关系。那么,本案受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受合同法调整)

15、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告诉我们,通过其他的法律足以调整的,则不能够随意动用严厉的刑法?请对方明确回答我方:本案要不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社会危害严重)

16、如果对方回答:不受合同法的调整?那我们就说:那张勇的借款就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对方回答:受合同法的调整?那我们就说:那双方之间就是一个民事纠纷,合同法不调整犯罪。

17、王大国占有他人钱财是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不想还钱是采取了非法的强迫手段,并逼迫写了收条,这正是民法上所规定的胁迫行为。请问对方辩友:胁迫行为是否有效呢?(无效)

18、如果对方回答:无效。我方则说:那既然无效,就至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那请问对方辩友:何来抢劫之说?

如果对方回答:有效。我方则说:既然对方认为是有效,那就说明张勇已经默认王大国不再还钱,这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不构成犯罪。

如果对方回答:效力待定。我方则说:对方既然认为属于效力待定。那就更应当属于通过民事法律来确认?刑法的目的是追究犯罪,维护稳定,请问对方辩友:那个刑法条文规定了,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也需要刑法来加以评判?(没有)

19、如果写收条是无效行为,王大国仍然是要归还借款的。王大国有没有因该行为而让自己的财产积极增加呢?(没有)

20、既然没有,那我就明确告诉对方辩友,王大国既没有收益,也没有获得财产,那他就直接不构成犯罪!

四、行为的违法性

21、我们承认,王大国的行为是不道德,也不诚信!而且,他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违法就等于犯罪吗?我给大家举个例子:非法同居、非婚生育、非法吸毒,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难道也构成了犯罪呢?(不构成)

22、本案双方是一个民间借贷,是一个典型的合同之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王大国的行为只是产生一个“已付”与“未付”之间的争议,对于是否给付,根据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争议,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对方辩友:你们是否刑民不分家了呢?

23、对方认为王大国构成抢劫罪,我方终于听清楚了,一方面,对方辩友刑民不分,另一方面认为王的行为严重违法,所以说,就给他划了一个大大的等号,将凡是违法的,都等同于犯罪,按照对方的逻辑,刑就是法,法就是刑,那岂不是又回到了封建社会,如果真是这样,我到是因为对方的逻辑,真正的感受到了什么叫时光倒流啊?

24、王大国的借款行为在先,暴力行为在后,他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本身就没有因果关系,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一定要把他拉到刑事的监狱中苦苦煎熬呢?

时间剩余的处理二辩起立:听了对方辩友陈词,我们如沐春风,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对方辩友严重混淆了以下几个基础性的概念:

一辩:把王大国持有的虚假收条,等同于抢劫的犯罪财物

二辩:把王大国的无效法律行为,等同于债权的合法占有

三辩:把双方“已付”与“未付”的债权债务争议,等同于严重财产性抢劫犯罪

三、总结陈词:(时间各2分钟)

控方(检察官):构成抢劫罪…………

辩方(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展开的是一场罪与非罪的争辩。控方认为王大国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我方却认为:王大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三: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要构成抢劫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场使用暴力,二是当场取得钱财,两者缺一不可。在本案中,王大国虽然当场使用了暴力,对张勇进行了殴打,并让张勇当场写下了一张虚假的收条。但是,王大国并没有当场取得钱财。王大国是借钱在先,暴力在后,他的行为与占有借款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收条”并不等于“财物”。收条是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抢得收条,得到的只是一纸证明文件,他并不产生取得钱财的必然结果。王大国强迫张勇“还借条、写收条”的行为,属于民法上规定的无效法律行为,该行为至始至终无效。双方之间的争议,是一个典型的债权与债务争议。

第三、王大国的行为,虽然极不诚信,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违法并不等于犯罪。王大国的行为,应通过民事法律制裁,而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这就好比:一个家庭,面对着调皮和任性的孩子,我们更应当做的是:好好去说服和教育,而不是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

四、不利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以消灭其债务为目的,劫取债权凭证构成抢劫罪。

五、无效依据

1、《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六、精彩论辩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本案正是一个现实生活的缩影,如歌违背了生活的常理、常识与常情,那刑法立法的歉抑性将何存?

时间还剩下最后17秒,我们整场辩论行将落幕,在多年以后,我们是否还记得这样一个案列,他提醒着我们坚持罪刑法定的重要性,他提醒着我们坚持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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