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在微软收购雅虎案中的谈判筹码 谈判筹码的定义

阿里巴巴在微软收购雅虎案中的谈判筹码

感谢大家对“微软收购雅虎事件的通俗读本”一文的鼓励。上次的文章中提到,在微软收购雅虎事件中存在着一个阿里巴巴变数,这也是读者十分关心的。这个阿里巴巴变数,已经开始引起包括《华尔街日报》在内的美国主流媒体的关注,但它们大多语焉不详,我再试着解析一回。

阿里巴巴变数,首先要从2005年7月的雅虎-阿里巴巴交易说起。雅虎-阿里巴巴的这笔交易,雅虎以10亿美元现金和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为代价,获得阿里巴巴集团40%的股份、35%的表决权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的一名董事会席位。但经此交易成为阿里巴巴集团最大单一股东的雅虎,受与阿里巴巴、日本软银间的股东协议约束,严格保证马云与阿里巴巴管理层的独立自主权,因此正如《华尔街日报》的文章所说,雅虎在阿里巴巴的投资属于一种被动投资。

雅虎与阿里巴巴的这笔交易,需要指出如下两个要点:

一是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完全受2005年签署的阿里巴巴、雅虎和软银三方股东协议的约束,股东的权力只通过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是三方股东指派而不是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阿里巴巴管理层指派,另两名董事分别由雅虎和软银指派。除一些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的组成保持不变。

二是雅虎中国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完全由阿里巴巴打理。雅虎的话语权,要通过阿里巴巴的董事会行使,除非股东协议另有约定。

阿里巴巴这几年的高速成长并为世界所瞩目,离不开2005年与雅虎的这笔交易。表面上看,当初阿里巴巴选择雅虎是看中了雅虎的搜索,而雅虎搜索这几年经营得很不成功,成为阿里巴巴集团少有的一个败笔。但雅虎给阿里巴巴带来的世界知名度,正是阿里巴巴B2B公司所需要的。阿里巴巴B2B公司的经营收入,70%以上来自其国际网站,而其国际网站的经营,离不开国际买家和国际卖家的发展。雅虎给阿里巴巴带来的全球知名度,让阿里巴巴的B2B公司获益良多,B2B公司也因此率先破壳上市,并被投资者疯狂追捧。

反过来,雅虎在阿里巴巴的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也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仅仅根据目前已经回落的股价计算的阿里巴巴B2B公司的市值,雅虎在阿里巴巴的投资就已经翻了四、五倍了,这还不包括淘宝、支付宝等阿里巴巴集团其他业务的估值。

但是,谁都明白的一点是,一个在全球互联网不振作、不发威的雅虎,对阿里巴巴的作用已经变得非常有限了,但雅虎却可以继续从阿里巴巴的未来发展中坐收渔利。

阿里巴巴的谈判筹码

阿里巴巴在微软收购雅虎案中的谈判筹码 谈判筹码的定义

如果不是微软收购雅虎,可能还不会让阿里巴巴有和雅虎重谈股东协议条款的可能。微软收购雅虎,正好给了阿里巴巴这个机会。

这份股东协议,并没有对签约三方中任何一方在被收购或被兼并即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其他各方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份股东协议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受美国纽约州法律的管辖。美国的法律原则很重要的一点是,法理依据并不局限于抠合同字眼,合同的签立与执行,往往需要合理的情景。合理的情景以及情景变化有可能成为变更或终止合同条款的理由。雅虎被其竞争对手微软收购,恰恰是一个重要的情景变化。

股东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和软银不得将其拥有的阿里巴巴股份转让给雅虎的竞争对手。雅虎给阿里巴巴列明一张不超过15名竞争对手的名单,在这张竞争对手的名单上,可以想见微软的名字一定会出现在前三名之内。雅虎还对阿里巴巴与雅虎的竞争对手在业务发展上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同时授权阿里巴巴使用雅虎品牌和包括搜索技术在内的一些雅虎知识产权。现在如果雅虎的竞争对手微软收购了雅虎,这样的情景变化将导致股东协议的一些重要条款无法继续履行。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契机,阿里巴巴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与微软展开谈判,使原股东协议按阿里巴巴目前的意愿作出部分修改。或许辩护得当,阿里巴巴还有完全否决微软受让雅虎在阿里巴巴股权的可能,并以优先认购权为原则回购雅虎在阿里巴巴的股份。

另一条让微软难受或者甚至不能受让雅虎在阿里巴巴股权的途径是中国政府的态度。中国政府有理由对雅虎和对微软持不同的看法、态度与立场,阿里巴巴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到中国政府批准或不批准微软收购雅虎的交易中涉及阿里巴巴的部分,毕竟阿里巴巴是当事人之一。

抛开法律与中国政府的途径不谈,我们假定阿里巴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拒绝微软受让雅虎在阿里巴巴的股权,微软也获得了中国政府的许可,在这种情形下,微软在受让雅虎在阿里巴巴股权的同时,也相应受让了雅虎与阿里巴巴和软银签订的三方股东协议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已经说了,阿里巴巴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微软既不能利用其最大股东的身份、也不能通过联合软银的办法来推翻阿里巴巴管理层占一半席位的董事会,因此微软仍然改变不了其在阿里巴巴的被动投资性质。

更麻烦的是,雅虎中国(现在已经改名为中国雅虎)是阿里巴巴的全资子公司,雅虎被微软收购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中国雅虎的独立生存权利。于是一个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微软在全球范围内把雅虎纳入麾下,在全球范围内消灭了雅虎这个竞争对手,但在中国,中国雅虎将继续有其法律权利作为微软的竞争对手而存在,只要阿里巴巴愿意。

于是,微软的MSN/WindowsLive继续在门户、搜索、电子邮箱与即时通讯等方面与中国雅虎发生竞争。微软为了追赶Google这匹头马,在全球范围内换上雅虎这匹快马,唯独在中国不能,而它在将要成为全球最大互联网国家的中国,在互联网这个赛场上的落后程度,更甚于在美国和全球的落后程度。因此,微软在中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更需要加快进程。微软怎么能甘心其擒获雅虎的高昂代价,对其中国业务却毫不受益呢?

更进一步说来,阿里巴巴集团中无论是对雅虎还是对微软来说最有价值的并不是中国雅虎,而是阿里巴巴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龙头老大地位。不仅仅是微软的互联网业务,还包括微软的核心业务——软件本身,都可以从与阿里巴巴的合作中大受其益,尤其是当微软这个软件巨头也正在向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 a Service)转变之际。

综上所述,只要阿里巴巴不甘心就范,只要阿里巴巴想从微软收购雅虎的事件中获取好处,微软就不得不从法律上、与中国政府关系上、未来中国市场的安排及与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这几个方面与阿里巴巴展开谈判。

而且微软还需要尽快搞定阿里巴巴。在现在微软-雅虎这架已经倾向微软的天平上,阿里巴巴这个砝码投到微软这边可以让无所依托的雅虎董事会迅速缴械投降,投到雅虎这边也许不能影响微软擒伏雅虎的最终结局,但阿里巴巴尤其是阿里巴巴联手软银提出的任何挽救雅虎的方案,都有可能会让雅虎的董事、股东们重新掂量微软的方案,从而拖延收购案的进程。俗话说夜长梦多,拖久了微软这个强人也一样会心里发慌,或许最后也不得不考虑加价来收局。

阿里巴巴的意愿

马云在多年前说过,阿里巴巴要进入世界互联网前三的位置。阿里巴巴集团当前的总市值(包括未上市的淘宝、支付宝等业务的价值估算在内)即使还不能进入前三,也已经处在离第三差距不大的第四、五的位置上。已经在中国完成了互联网布局的阿里巴巴,现在瞄准的是世界互联网格局的制定。

要参与世界互联网格局的制定,离不开与世界互联网巨头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前的竞争对手现在可以是合作伙伴,以前的合作伙伴也可能变成竞争对手。正如微软需要换马(换上雅虎),阿里巴巴其实也需要换马(换下雅虎),毕竟雅虎对于阿里巴巴来说,作用已经有限了。

微软恰好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不知道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同意,我相信微软是一个比雅虎有用得多的战略合作伙伴——如果微软摸对了阿里巴巴的心思、性格和脾气的话。

所以阿里巴巴与微软的谈判应该有两个预设的前提:一是认可微软接手雅虎,包括雅虎在阿里巴巴的被动投资权益,二是阿里巴巴要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

阿里巴巴的利益诉求

阿里巴巴会考虑获得什么样的额外利益呢?

阿里巴巴已经说了,它要保证阿里巴巴集团“对公司的领导和方向”,“坚持阿里巴巴独立发展的原则”。事实上我认为这个声明有一个话外音,即阿里巴巴不只是要保持、而且是要获得更多的自主。阿里巴巴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正是要从股东协议中雅虎的受让人微软那儿获取更多的阿里巴巴自主权益,包括取消当初的股东协议中对阿里巴巴国际化发展的一些限制性条款,甚至包括降低微软将要接手的雅虎在阿里巴巴中持有的股份在内。

前面已经说到,阿里巴巴有法律依据、中国政府审查权、中国市场安排与未来战略合作前景以及对收购进程的影响力这五个方面的谈判筹码,微软可能不得不向阿里巴巴作出必要的让步。

关于中国市场的安排,阿里巴巴可能会寻求雅虎中国模式,即要求微软将其MSN/WindowsLive在中国的业务交由阿里巴巴全权打理,以此实现MSN/WindowsLive与雅虎的整合。另一种可能性是,阿里巴巴把中国雅虎完整出让给微软,换取微软减少在阿里巴巴的股份。出让中国雅虎对阿里巴巴的未来业务发展并无大的影响,而阿里巴巴产业链中缺少的搜索这根链条,可以通过与微软的非资本层面的战略合作譬如外包或其他形式的独家协议对接上。

如果微软和阿里巴巴都能开诚布公地向对方公开各自的未来发展思路,双方还可能签下更进一步的战略合作协议。

阿里巴巴的估值

《华尔街日报》引用的几个分析师,把雅虎日本和阿里巴巴对雅虎市值的贡献,都以雅虎日本和阿里巴巴B2B公司的股票不在美国上市而不易变现的原因而打折计算。我的看法正相反,他们不把阿里巴巴集团中未上市的淘宝、支付宝等业务的价值估算在内,犯了对阿里巴巴价值和未来升值潜力严重低估的错误。仅仅是一个淘宝网,如果按马云前不久提出的战略目标发展下去,两三年后淘宝上市,其IPO的市值就将远超B2B公司。

微软在收购雅虎一案中,如果犯低估阿里巴巴的错误,倒有可能是阿里巴巴的福气。

阿里巴巴在微软收购雅虎一案中能否用好用足其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对阿里巴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毕竟,阿里巴巴也还仍然是一家本土成长的中国公司,匆促间遭遇上跨国巨头间荷枪实弹的火并,对任何一家中国公司来说都还是头一回。

以上关于阿里巴巴法律依据的分析,对我来说也是头一回,我是尽责地看完了阿里巴巴当年签订的股东协议,但我不是法律人士,如果理解方面有偏差或谬误,还得请专业人士不吝指正。

过几天,我们再聊聊微软与雅虎间的整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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