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许可法

法律文书的送达

之所以想在博文里说一下法律文书的送达,有感于上一篇博文和近年来在所里给来访者咨询。因征地拆迁双方的对抗性,有权机关有时会采取把法律文书张贴在被拆迁人门上、院墙上或者把法律文书直接塞入被拆迁人的门缝,大部分来访者在收到这样的法律文书,比如《房屋拆迁裁决书》、《限期腾地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征地过程中的各种公告所赋予的听证、协调、裁决等等权利后,把法律文书扔在一旁,更有甚者一撕了之,并错误的认为你送达了我没有签字、我给撕了这法律文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使法律文书丧失其效力,反而使自己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许可法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的主要方式。根据本条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是送达日期,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有关本条直接送达的规定还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有关送达场所。对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条规定“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里涉及的送达场所主要指当事人的住所。二是有关代收人的范围。对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法律规定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本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留置送达同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直接送达比较困难的情形。这些情形出现后,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形式。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或者由于受送达人的某种特殊原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形。受诉人民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把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诉讼文件交付邮局,邮局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形式。邮局的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途中的期间,不计算在送达期间之内。此外,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因受送达人距送达人住地比较远,直接送有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比较简便的送达方式。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是,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2004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能邮寄送达:(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是,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但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三是,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是,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五是,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六是,邮寄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七是,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四)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条是关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方式的规定。

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也已明确“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的送达。鉴于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初步尝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尤其是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使人民法院具备了通过电邮方式等送达文书的物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的方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本条规定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以受送达人同意为简易送达的适用前提。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的价值取向是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审判成本。但是缺陷在于,可能会对程序保障构成威胁。与传统的直接送达相比,简易送达中涉及的一些技术操作问题可能会制造程序“漏洞”,如他人代替回复、电子邮箱自动回复,他人代为接收传真而使受送达人本人并未看到送达的法律文书,在这些情况下,电子邮件送达程序保障弱的局限性就凸显出来。为了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以受送达人的同意为适用前提。

二是适用范围有限,排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适用。在经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中,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对当事人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影响最为关键。这三类法律文书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再审或者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如根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简易送达日期为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这里涉及送达回证的取得及送达日期的确定问题。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中,法院与受送达人并未直接接触,与直接送达比较,该类送达属于拟制送达,那么法律就需要确定送达的生效日期。

考虑到简易送达方式是法律顺应新技术发展而做出的新规定,新的送达方式本身也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本条并未详细列举不同简易送达方式的不同送达日期,而是原则概括规定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关于“特定系统”,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曾就电子合同作出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然,是否到达、何时到达都存在一个事实问题与法律证明问题,尤其是电子邮件送达所依赖的网络系统在技术上隐藏着诸多不安全性,如文书虽经发送,但受送达人邮件系统遭遇黑客袭击,受送文书并未到达受送达人邮箱系统,因此该送达尚未完成。法律规定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方式,一方面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是关于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其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特点,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要将有关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某军人往往比较困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本条所指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二是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不得通过团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本条规定的这种对军人送达的特殊方式与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代为转交的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他们一般被关押在一些特殊场所,不便于对这些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鉴于被监禁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特殊性,而被监禁的人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又有所不同,本条对这些人员的送达分别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的被监禁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条是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用本法规定的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情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公开告知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期间是六十日,即自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于是公告送达,自然也就不需要受送达人的签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都无法使用时的送达方式,送达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了,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等行为,因此,公告送达方式的运用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应当慎重采用,尤其对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从来不知道有诉讼存在的人“被离婚”、“被判决”的情况。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诉讼当事人难找的情况,这给法院审判带来许多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7/350597.html

更多阅读

阐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请你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角度,阐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

法律文书规范格式与案例写作程凤琴 程凤琴

法律文书规范格式与案例写作(程凤琴) 学术成果  加入时间:2006-6-12 12:09:50  admin  点击:19745前 言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能否得心应手地撰写法律文书已经成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1.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以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而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前提和基础。法律只有赢

如何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声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许可法》为网友择以年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