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误收假币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那么哪些机构有权对假币进行收缴呢?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3.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假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4.若大家对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有异议应怎么办?自收缴之日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