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39条内容: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债务人从银行贷款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非常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小案例加深理解:
1、甲企业借乙银行人民币1000万元,丙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期为两年。两年后,甲无力偿还,后甲乙达成协议:乙再贷给甲一笔无息借款2000万,但实际到帐1100万,其余900万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之一部分。对于甲乙的第二笔借款,丙既没有在提供担保,也不知情。此时丙的担保责任为100万元。
2、甲企业借乙银行人民币1000万元,无担保人,借期为两年。两年后,甲无力偿还,后甲乙达成协议:乙再贷给甲一笔无息借款2000万,但实际到帐1100万,其余900万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之一部分,丙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对900万元偿还第一笔借款这件事,毫不知情,此时丙的担保责任是1100万。
3、还是上述那个案例,两笔借款的保证人均为丙,且丙对第二笔借款的900万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的这件事完全不知情,此时丙的担保责任是2100万。
这几天一直看《担保法》,呵呵,以上几个案例就是李建伟老师的《民法60讲》,对帮助理解法条作用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