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沈阳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沈通线K170+处的场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作为公路施工用项目部、拌合站、料场功能使用;其中活动板房两处,乙方免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共计壹年。
第三条 本合同租金标准为60000元/年;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15日内,乙方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场地租赁期间若产生土地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生产,
2.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活动。
3. 如无正当理由,并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取消合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
3.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租金的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退还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超过30日后,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交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预期支付的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第十四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沈阳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