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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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六】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题四十四】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五】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题四十六】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题四十七】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题四十八】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九】增值税发票认证后遗失是否可以下月抵扣?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四】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问题一0五】 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原文发表:2011-06-22来源:税屋)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来源:税屋)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文发表:2011-01-07 来源:税屋)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3-03来源:总局)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增值税转型后,公司购入的客货车是否可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购入的车辆如符合消费税税目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其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不在税目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何将取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09-1-2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笔者认为,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来源:税屋)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原文发表:2010-07-14来源:税务总局)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3-29 浙江国税局)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009-3-30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4-2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2010-4-7)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六】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购买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时限,则不允许抵扣。(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盖厂房购买电梯,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文发表:2010-12-09来源:总局)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09年购买电梯二部用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各一部,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税前扣除,请问老师,我单位所购的电梯能在税前扣除吗?还是只能抵扣用于生产车间的那部呢?有没有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电梯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2009-3-1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制造企业外购自用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及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表,我们可以查到,变压器分类代码为61.所以如果该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变压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011-06-13)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甲公司为扩大产能,2009年3月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为此甲公司为该车间购进了配套的大型变压器,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公司购进的该变压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变压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61”的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贵公司购进变压器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日期:2010-06-17)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分为管道收入和销售天然气收入。售气收入缴纳的是增值税,管道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企业购入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是焊接在主管道上的其中一项设备。
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进行进项税转出呢,还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其抵扣?
答:如果你公司购入的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但如果购入设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原文发表:2011-01-18来源:税屋)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2009年新的增值条例及细则实施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电脑和复印机、传真机等一些企业办公用的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我们主管税务说不能抵,这些设备和企业经营都有关系,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购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贵公司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2009-2-16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某集团财务系统准备上NC,进行财务统一核算,请问,购买软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有什么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扣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购买软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如果其购入的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第十条(一)——(六)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文发表:2008-12-19来源:安徽税务网)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2011-4-18)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销售部用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冷风机,配电柜,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等固定资产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依据上述规定做具体分析判断。企业购入的销售部用的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冷风机、配电柜用于通风、照明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日期:2010-06-17 )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请问:办公室用电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用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1-31来源:总局)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在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时,他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原作者:何晓霞 孙春梅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0-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0-12-28来源:总局)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0年0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备 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文发表:2010-10-15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在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管理部门是为生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其中的水电费开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上述列举项目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09-3-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某公司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新上一化工项目,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排水、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购进固定资产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1-25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一家公司于2009年初购买了办公用的电梯和空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类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办公用的电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为建造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公司安装空调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用的,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购进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安装空调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调是否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安装的空调可以拆卸移动,能够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其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又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06-23来源:税屋)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2009-7-27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增值税转型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操作中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实务中,对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型生产线或大型安装装置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本文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进行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的部分。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为“套”,是因为该设备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在上述设备之间连接,还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后才能建成《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包括在整套设备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如不分析和了解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仅从字面上确认,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种界定并不正确。
实务中还有一个问题,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存在扩大现象。
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如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所述,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
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对企业购建了财税[2009]113号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列举的部分构筑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3项作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但按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旨在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对容易发生不同意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的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不能武断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影响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原文发表:2010-12-02来源:税屋)
【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属于煤炭采掘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是否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是否允许增值税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对其资金来源,即用什么资金购买没有进行限定。
因此,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及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发布时间:2010-6-1)
【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是,外资企业过去免税进口设备,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现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补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项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补交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所以,我们认为您这种情况即使在2009年补交了增值税,也是补交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符合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允许抵扣。(2009-1-20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四】 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固定资产开票的内容规定,工厂大的生产线分批分部件开可以抵扣吗,固定资产修理改造维护可以抵扣,但核算属于固定资产核算吗?房屋建筑物重钢架结构等可以抵扣吗?
答: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贵公司购入生产线部件及修理设备所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中。为房屋建筑物而购入的重钢架结构,应为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2009-3-16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五】 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我们是汽车销售企业,购入的商品车已抵税,但是我们有从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的,想问一下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转为固定资产的这部分原商品车是否要转出进项税?还是不用转允许抵扣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商品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也不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满足前述规定,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009-4-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六】 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我公司以设备投资其它公司,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开增值税票,怎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另:设备是我公司自建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
因此,贵公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自建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2009-4-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七】 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一、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用于生产,一年后对外出租,请问: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转出是否需要比例?
二、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对外出租一年后收回用于生产,请问:该固定资产是否还可以抵扣,抵扣是否需要按比例?
三、购入载货汽车用于生产,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请问:汽车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租金收入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一定年限后,用于出租,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的例外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贵公司购入生产用载货汽车,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进项税也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但是对于出租收入,要能分别核算,如果分别核算了,可以对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2009-5-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四十八】 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2009年底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我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务人员告知由于锅炉用于家属区供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我公司为投资公司,平时没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国税也无税务登记。增值税转型后,如果购买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计入进项税额。汽车也如此处理吗?
答:1、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贵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对于所购固定资产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进行抵扣,应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以及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进行计提折旧即可。
2、汽车也属于固定资产,只是对于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而言,企业购进汽车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增值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而贵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转型,也不能进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因而,贵企业对于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只需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即可。(2009-6-16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对于购入建材形成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否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是安装用的建材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建材形成固定资产的范围比较大,如果固定资产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其进项税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反之则不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09-4-22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安装机器设备用的钢材等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建造不动产所使用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安装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2009-2-25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从事汽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0-10-21 国税总局)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 新产品开发所使用的材料和费用在增值税中有什么规定,有什么限定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材料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因此,可以进行抵扣。(2009-3-1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包装物销售业务,有业务需委托加工厂进行加工,我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无生产能力。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出租设备给加工厂,租金为零。
该加工设备用于出租,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加工设备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公司将设备零租赁给加工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被界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公司为了构建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购买了一批光纤电缆及配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光纤电缆及配件进项可否抵扣?
答: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我们理解,为办公自动化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入用于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的电缆及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发布时间:2010-7-22)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里的委托代购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我们理解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对外委托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规定所耗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请问这部分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这种施工方式是否有策划空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委托施工的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增值税事项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制的进行确定。
材料是企业自制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自制材料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工程项目专属于集体福利设施项目,该自制材料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该自制材料不需视同销售。
材料是企业外购的情形。若工程项目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的),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若该工程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该材料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原文发表:2011-03-01来源:税屋)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何理解(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是否意味着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过去有所不同?
答:企业购入货物时,能确认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在购入的当时进入该货物的成本。那么,企业在购入货物后,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后其用途发生变化的,如发生增值税暂条例第十条的情形,即: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之所以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因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情形处理做了单独明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综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处理,新老增值税规定不同之处,就是不得抵扣计算公式有变化,原规定“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现改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2009-3-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企业库存商品毁损损失,要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一并报税务部门审批。请问税务专家,是先将库存商品的毁损数额(不含税),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款后再作进项税转出,还是先作进项税转出后再扣除责任人的赔款?两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数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不一样的。
答:企业购入的库存商品,已按规定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中抵扣,那么,如果这部分商品发生了毁损,不在进行流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补偿,所以,对于毁损的商品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应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按毁损数额全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中发生的损失金额不同。(2009-4-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一】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2009-4-27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二】 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我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有免税的也有应税的,原材料取得进项不能明确划分,我单位每月根据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作进项税转出。最近我单位准备外购一部分免税产品进行销售,想请问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的收入是否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做进项税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免税收入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收入不能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2009-5-22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而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使用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内容(财税[2002]12号、[2002]105号、国税发[1994]122号),请问如现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工业销售普通发票和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申报抵扣13%进项税额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6-17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单位为了美化工作、购物环境,增强工厂、商场的市场竞争能力,所购进的花草、树木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购买的花草、树木是否用于应税项目?
答: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00000元,可移动的盆花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100000
制造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方向来看有两种处理形式: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用于其他福利部门及个人消费。
1.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生产经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可移动的花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其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180000元,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00
制造费用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③借:管理费用22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2600
购进花草、树木可抵扣的票据
从花草、树木的生产者手中购买,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新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或生产个人,所生产的花草、树木如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生产单位购买花草、树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销售免税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那么购买的花草、树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新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另外,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就规定,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从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手中购买,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根据新条例规定的13%的扣除率,按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直接计算进项税金。
2.从个人生产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
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大多为零星散户,一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购买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要求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依据新条例的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花草、树木的经营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此花草、树木为应税农产品,如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新条例规定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
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着重注意对新条例第十条和新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准确把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界限和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具体列举和解释,如果购买的花草、树木虽然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又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可以抵扣。(原作者:冯建荣原文发表:2009-02-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工厂离市区较远,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方便职工就餐,自办了食堂。食堂非独立核算,只对内不对外,食堂向职工收取30%食堂经办成本,70%亏损由公司负担。请问我公司现取得食堂购买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发票是否可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2010年05月22日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食堂工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六十七】 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取得认证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补缴增值税税款及购进货物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对失控发票规定: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第四条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属于“认证后失控”的情况,对于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贵公司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该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2009-6-2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今年1月份购进一批机电产品,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认证通过。但主管税务机关近日通知我们,经系统稽核比对,该发票属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经询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请问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我公司取得的该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一张,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经我单位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现在时间跨度超过1年,能否有补救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账凭证。(2011-05-31)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某制醋企业从粮食购销公司购进一批大米,取得该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有总的金额,无税率和进项税额。请问,该制醋企业能否依此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大米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醋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该制醋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总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0-8-13)
【问题七十三】 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酿酒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向某国有粮油企业购入玉米500吨,另购入一批食用植物油,粮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粮油公司销售玉米、食用植物油这些免税农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能否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国有粮油公司向你公司销售玉米及食用植物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购买兵团农一师十三团的皮棉,该团场给我公司开出的是普通发票,请问该团场开出的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报进项税抵扣。
答:兵团农一师十三团如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皮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从条例和细则、注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皮棉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经上述分析,可见,生产单位销售皮棉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贵公司取得购入皮棉的普通发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务》(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从皮棉生产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7-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如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反映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2010-10-25)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包括购进铁精粉420637.40元,相关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70548.80元,请问发票上两项税额是不是都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张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作为混合销售或价外费用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张发票上的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011-2-28)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2-14)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2011年0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七十九】增值税发票认证后遗失是否可以下月抵扣?
【问题】增值税发票认证通过,但报表时,疏忽落了几张发票数据,是不是不能下月抵扣?不能抵扣请问还应该怎样处理?
【解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的情况:当月认证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期内落报了几张,则落报的这几张发票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没有其它的处理方法。(2011-3-28 大连市国税局)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11年0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八十一】 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我公司收到一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分两项填列货物和运费,都是17%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反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购买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问题八十二】 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我有一张发票,未办理入库,也未办理付款,但发票已取得,可以先抵扣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
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的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规定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被废止。现行的增值税抵扣及时间的要求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来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根据最新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09-12-03来源:税屋)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 外资企业关于收购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上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3-24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按照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我公司所有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票都可以抵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除交消费税的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我们公司以上项目都会发生,以上项目都可以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我们认这贵公司购置三个类别资产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2009-3-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基建施工期间用电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公司的基建施工期间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划分基建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种类。如为不动产,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基建项目均为不动产的建设,其耗用电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日期: 2010-07-28)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请指教下例列在铁路大票上的铁路费用(运费、电化费、印花税、铁建基金、发站装卸费、保价费、取送车费、南昆运费)哪些可以抵扣?
答:根据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因此,铁路大票上准予抵扣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需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2009-3-4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现退回给卖家,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退货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发布时间: 2010-8-12)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运输发票上的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没有禁止抵扣的规定,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涉及到比如货物调换仓库涉及到的类似运费是可抵扣的。(发布时间: 2011-1-21)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上述条例中规定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也可抵扣进项税,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区用丰田4500运输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各厂开展工作,是为经营工作服务的。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既拉货又拉人的车运费可以抵扣,只拉人的车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丰田4500只能拉人,运费不能抵扣。但是我单位认为不能简单从运人还是运货去认定,应从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认定。请问应该如何理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无论是运货还是运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2-02 来源:总局)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企业自行建筑厂房,办公楼,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2011-4-28 11:1 大连国税局)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满足条件的运费进项税也应进行转出处理。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呢?因为货物的来源不同,运费也不相同,非正常损失发生后,不易清查。请问,企业当如何具体操作来转出运费?
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当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2009-7-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
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我公司计提了存货减值准备,是否要将计提的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上项列举情形都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公司计提存货准备所对应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2011-05-22来源:总局)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灾,仓库被淹,部分产成品及原材料霉烂报废。经盘库清点,报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报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经过认证抵扣。该厂贾会计遂向主管国税局咨询,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人员告诉贾会计,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损失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不需进项转出。
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并未对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加以区分,均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实际上也不应加以区分,搞双重标准。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两项。旧实施细则已经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
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是洪灾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认定却不同,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原作者:邹森元钟建强 原文发表:2010-07-31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公司当月销售额1200万,其中:国内销售1000万,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20万,当月共计取得进项税额150万,其中;国内销售产品面料100万,辅料(含水、电)50万,50万辅料无法进行划分。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按新条例细则公式进行转出来料加工所含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
答:根据您的问题,我们理解您所的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应为200万,如果确实为200万,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部分所耗用的辅料部分,可以采取您的计算方式: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2009-1-22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我公司同时从事来料加工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暂不能准确划分计算来料加工业务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的进项税额使用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答: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精神,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此外,《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4号)第三点规定了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对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应取得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方可给予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当期“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上述所称“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系指当期购进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料和自来水、电力等货物的进项税额。所称“进项税额转出额”系指购进的共同用途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shui5.cn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将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购入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完全符合抵扣规定,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shui5.cn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贵公司在购入货物后,如发生规定中的情形,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一0四】问:解读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此,对“实际发生”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第三十八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规定:“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我们理解,对于2009年1月1日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经签订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shui5.cn专用发票按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我们理解在2009年是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理解会有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处理为好。
【问题一0五】 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川国税函[2009]306号),就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
一、问: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的注明工程车、抢险车字样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注明何种用途,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范围的界定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部分,对企业自然灾害损失收到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问:对于销货方企业在2008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均是2009年,购货方企业购买的这类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四、问: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产品结算的特殊性,2008年销售的产品,要在2009年凭化验结果才能最终结算。对于2008年销售的矿产品,在2009年进行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
答: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确认适用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8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3%的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9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7%的税率。
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新条例实行后,财税[2008]081号文件是否有效?
答:有效,继续执行。
六、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何界定?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暂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但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七、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限是否包括从2008年起计算跨至2009年的连续12个月?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
答:上述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自行申请一般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其连续12个月可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辅导期管理。
八、问: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免税企业是否适用?
答:一般纳税人标准对免税企业同样适用。
九、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政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017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政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十、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答:目前在“一机多票”系统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故按买价填写金额栏。
十一、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对税率变化的货物发生退货或折让,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原税率计算还是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
答:对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购进货物,如在新条例和细则实施前购进货物现在又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均按原税率计算。
十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涉及的“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标准、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的相关技术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采信哪个部门或哪一级部门的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精神,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问:对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款中特定建材产品中的“砌块”与第四条第六款中“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砌块类”有何区别?
答: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款中所指“砌块”即“砌块类”。“砌块”可以分成烧结和非烧结两类。烧结类砌块是指以页岩、粉煤灰、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经成型、干燥、焙烧等工序制成的人造块材,常见的产品品种有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非烧结类砌块是指以水泥、石膏、石灰、集料和工业废弃物等为原料,经成型、养护等工序制成的人造块材,常见的产品品种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15229-2002技术要求)、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11968-2006技术要求)、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等。
十四、问:财税[2008]156号中第一条第四项所指“烧结普通砖”应如何理解?
答:烧结普通砖是以粘土或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经过焙烧而成的普通砖。按材质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具体标准见国标GB5101-2003《烧结普通砖》。
十五、问:关于财税[2008]156号文中提到的相关“掺废比例”的确认,在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能否要求提供质检、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等,降低税务执法风险?综合资源利用政策调整后,是否对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并重新核发《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答: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为认定“掺废比例”更加准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地市级(含)以上质监、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凡取得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需重新认定和核发。
十六、问:企业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可否比照“单一大宗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饲料级混合油”不属于免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问: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是否属于农机中的场上作业机械,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答: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不属于《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中农机的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十八、问: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牛精料补充料和猫犬复合预混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据调查,奶牛精料补充料属于混合饲料,如符合混合饲料的产品配方和质量要求,应免征增值税;猫犬复合预混料属于添加剂,不属于免征饲料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十九、问: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混凝土外加剂不属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二十、问:企业利用生物菌,采取人工干预下的生物强化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污染,使污染水域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治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运用生物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收取的治理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日期:2009-11-27)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①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的处理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购入货物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了货款,商品已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3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40
贷:银行存款 37440
②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原材料投资,该批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甲收到了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的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 117000
③企业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2011年3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一台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甲的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2)计算抵税
①一般纳税人外购免税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买价×13%
对于烟叶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税率(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扣除率(13%)
例:某卷烟厂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0%)×(1+20%)×13%=8.58(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费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运费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注意:
这里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是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了货运发票,注明是运费2000元,装卸费及保险费1000元。
解:
进项税=50000×13%+2000×7%=6640(元)
采购成本=50000×87%+2000×93%+1000=46360(元)
借:库存商品 46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40
贷:银行存款 53000
注意:
①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运费计税的总结:
① 支付运费:购货或销货时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② 收取运费:属价外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收取的运费/(1+17%)×17%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处理方法
如果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业企业月初购进一批饮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货款已支付,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有货票)。月末将其中的5%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解: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600+1000×7%)×95%=12986.5(元)
例:某生产企业8月末盘点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材料15万元(含运费0.93万元)霉烂变质。
解: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0.93)×17%+0.93÷(1-7%)×7%=2.46(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46
贷:原材料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6
借:营业外支出 17.4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46
对进项税额转出方法的总结:
☆以票扣税
进项税转出=价款×17%
☆计算扣税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运费÷ 93%×7%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免税农产品÷87%×13%
方法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方法三:利用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例: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销售应税货物A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货物B取得收入50万元,A和B耗用同一种原材料C。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C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50/(100+50)=2.27(万元)。
4.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假定某商业企业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该商业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2000×17%-29.06)=29.06(元)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009-12-4 李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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