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请保胎假等假期批不批
一、职工请备孕假,企业可不可以不批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谁都想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不过,有些人因为身体机能原因无法成功受孕,或者身体虚弱害怕影响胎儿发育。由此,一些女职工提出了休备孕假的要求,希望通过各种医疗、营养手段让自己的身体得到良好的调理,确保优生、优育。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可以不批假?
解析
备孕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备孕假的相关说法,自然也没有能否请备孕假、请假时间长短的规定。如果职工提出请备孕假,企业可以行使批假的自主权,可批可不批。只有单位同意了,职工才能休假。
职工想请假备孕,如果通过请病假或者事假的方式提出申请,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病假或事假的有关规定或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请病假的,企业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决定如何给假,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应该提醒职工的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根据工作年限有时长不同的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假。如能安排好工作,企业准许职工请事假的话,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由于涉及社保等问题,实践中企业批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一个月。
二、职工请保胎假,企业可不可以不批
职工怀孕了,自然是一件喜事。要做妈妈了,多少有些手忙脚乱,做什么事都会紧张小心,一有什么风吹草动就唯恐肚子里的孩子发生什么问题。有些准妈妈小心得甚至一有孕就请假在家保胎,有时一请就要几个月,工作自然也受到了影响。那么,面对女职工请保胎假,企业可不可以不批假?
解析
保胎假,是我们大家通俗的叫法。保胎假大概可分为这么3种情况:第一是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明确: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它也属于单位拥有自主权的范畴,可批可不批。产前假期间的职工工资,按女职工请产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实得工资收入的80%发放。
第二种情况是女职工怀孕后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它的请假前提是,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情况进行操作。
第三种情况是,女职工关心胎儿发育情况,怀孕后要求在家休息保胎的。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拥有自主权,可批可不批。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职工请哺乳假,企业可不可以不批
宝宝生下来了,小妈妈也休完了产假,应该正常上班了。但是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又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提出自己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希望能够休哺乳假。那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哺乳假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职工申请哺乳假的要求,企业可不可以不批?哺乳假和哺乳时间的区别又在哪儿呢?
解析
关于“哺乳假”法律上是有明确说法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可批可不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必须要批。
《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享受6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