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一般要经历招标准备、招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现场勘察、标前会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过程,如图所示。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程序仅是在招标准备阶段多了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
(一)招标准备
招标准备包括三个方面,即招标组织准备、招标条件准备和招标用文件准备。
1.招标组织准备
招标活动必须有一个机构来组织,这个机构就是招标组织。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则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并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应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合同,委托其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拥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并建有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并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代理资质,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都要组织招标领导班子,如招标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以便能够对招标中的诸如确定投标人、中标人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招标条件的准备
招标项目如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同时,项目的现场条件、基础资料及资金等也要能满足相应阶段招标的要求。
3.招标文件的准备
不同的招标方式,不同的招标内容,招标用的文件是不一样的,如公开招标用的文件准备就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乃至中标通知书等在内的全部文件的准备。而邀请招标用的文件中就不含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等内容。
招标用文件的准备也不一定要全部同时完成,可以随招标工作的进展而跟进。例如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就可以在评标的同时准备。
招标用文件的核心是发售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依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的好坏攸关招标的成败,要予以特别的重视。最好由具备丰富招投标经验的工程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及法律专家合作编制。
(二)招标邀请
招标方式不同,邀请的程序也不同,公开招标一般要经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邀请等环节。而邀请招标则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公告中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如果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写明申请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不经资格预审而直接发售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招标公告可以认为是没有特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邀请书。
在建有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地方,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应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同时也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的,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按规定,有审批程序的,应先报招标投标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才能对外公布。
2.投标资格预审
通过招标公告获得招标信息并有意参加投标竞争者,按照招标公告中关于资格预审要求向招标人申请资格预审,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材料及资格审查表。招标人在对资格材料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对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作出综合评价,从中择优选出若干个潜在的投标人,正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1)投标资格预审的内容
招标的内容不同,投标资格预审的内容就会不同;招标的内容相同,但招标对象的规模大小不同,投标资格预审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不过,资格预审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即投标人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l签约资格是指投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承接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如投标人是否是合法的企业或其它组织;有无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是否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或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
l履约能力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任务的能力,如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业绩表现、技术管理水平、人员设备条件、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履行中的合同数量等。
(2)资格预审程序
(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通知、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表等。
资格预审通知资格预审通知一般都包含在公开招标的公告中,也就是在招标公告里载明资格预审的内容、索购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后期限。
资格预审须知申请投标人是根据这个须知来填报资格预审表和准备有关文件资料,并最终决定是否申请参加投标的。所以资格预审须知应包括招标人名称,住所,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招标项目详细介绍及招标日程安排,资格预审表的填写说明,对投标人资信、能力的基本要求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地址,有关的资信、业绩、能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要求。
资格预审表公开招标中招标人面临的潜在投标人少则几个、十几个,多则几十个、上百个。招标人是无法对众多投标人都逐一登门调查的,只能通过资格预审表来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审查其投标资格。所以资格预审表的内容要全面、确保足够的信息量;条目的含义要明确,不会发生歧意。主要内容有:
投标人的名称、住所、电话、Email(地址、网址)、资质等级、内部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办法等;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如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上年度产值额、可获得贷款额、能提供担保的银行或法人;
投标人的人员、设备条件:如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关键人员一览表(姓名、学历、职称、经验等)、关键设备一览表(名称、性能、原值、已使用年限)、职工总数等;
投标人的业绩:如投标人近年来在技术、管理、企业信誉、实力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近年来完成的承包项目及履行中的合同项目情况(名称,地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交付日期,评价,业主名称、电话等);完成类似招标项目的经验;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上的优势;
资格预审结论:由招标人在审查结束后填写;
资格预审表附件:
投标人法定资格的证书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投标人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如资质等级证书;
投标人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
证明投标人业绩、信誉、水平的证明文件,如完成项目的质量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资信等级证书、通过IS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等。
资格预审评分表
如果资格预审是通过招标领导班子或邀请专家采用评分法来选投标人的,则需要有一个评分表。评分的内容是资格预审表中所列的反映企业资信和能力的内容,如上面所列的几项内容。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确定各评分项目的权重或最高分值,并将每一个评分项目分成若干个评分等级或从最高分到最低分确定若干分值。评分项目的权重或最高分大小是反映该评分项目对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的重要程度,而评分等级则反映潜在的投标人对该评分项目的满足程度。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要签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邀请其参加投标,所以也可称之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告知其资格预审已通过,正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并于何时到何地索购招标文件。
致谢信
是发给资格预审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有:告知其本此资格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投标人已经选定,但其未能入选,致以歉意并感谢支持和参与,希望下次有机会合作。
按规定要审批的,编制好的资格预审文件应报招标投标有权管理部门批准。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应以此为标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国家规定有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必须符合该标准。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发布投标资格预审通知
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应在招标投标有权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及一般的公共媒介上发布,所选的媒介要有足够大的传播面,确保能让招标人所希望范围的潜在投标人获得此信息。
一般情况下,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是包含在公开招标公告中,作为公告的一项内容发布的。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项目信息后,一般要作必要的调查,如对招标人的资信、招标项目背景、实施条件等进行初步的了解并结合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有意参加投标的就按资格预审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去申请领取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所以资格预审通知发布后要做好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还可以是先收取押金,待申请人提交全套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退还押金。无论收费还是收押金都是一个目的:要求申请人事先认真考虑,以免出现索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很多,提交正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却很少的情况。
(3)申请人填写、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后,应组织力量实事求是地填写并认真地准备好预审表附件。对预审文件中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质询。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招标人应同时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无论是申请人质疑还是招标人的回答或对预审文件的修改、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
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表的填写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准备后,要写一个致招标人的函件,要求对提交的资格预审表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最后不要忘记表示:希望能够通过资格预审,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一旦投标资格通过预审,一定参加投标。同时还要表示一定尊重招标人的选择,且不要求招标人作出解释。落款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实际上,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格审查申请书。
至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就编制完成了。按投标资格预审须知上规定的时间地址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招标人,
(4)审查与评议
一般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内部组成的招标工作班子完成,大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主持,邀请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专家参加,组成评审委员会来完成。
招标人首先要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可能条件下还作一些调查。在此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可以事先拟订在资格预审通知中公布,也可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确定。采取事先拟订办法和资格预审通知一并报批、一并公布的办法更有助于资格预审的公正性。
评审可以采用简单多数法或评分法来确定投标人,但首先要确定计划选多少个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采用评分法还应该确定入选的最低资格评议分。简单多数法是按申请人得票的多少,优先入选;而评分法则是按申请人得分高低,从高到低优先入选。但即使名额未满,未达最低资格评议分的申请人,也不得入选。考虑到被批准的投标者不一定都来投标这一因素,所以要掌握分寸,不宜过严,选定的投标人一般以5~9个为宜。
按规定要报批的,应写成评审报告,附上拟选的投标人一览表报上级审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对于获得投标资格者,发给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
对于未能获得投标资格者,发出致谢信。
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将资格审查安排在开标后进行(称资格后审)。这样做要基于一个基本估计,即能满足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会太多。否则开标后的资格审查工作量就会很大,费用也高。
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索购招标文件。
(三)发出投标邀请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少于三家,且发出邀请投标的前提都是一样的,即被邀请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都是得到招标人认可的。因此,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必须是严肃的、负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拒绝被邀请人投标的。
公开招标的投标邀请书是在投标资格预审合格后发出的,所以也可以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形式代替。但无论是投标邀请书还是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都要简单复述招标公告的内容,并突出关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在邀请招标的情况下,被邀请人是通过投标邀请书了解招标项目的。所以投标邀请书对项目的描述要详细、准确,保证有必要的信息量,以利于被邀请人决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
投标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要以书面形式回复参加投标与否。若决定参加投标,就要立即组成投标班子并开始作投标准备。
(四)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报价的主要依据。所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一般都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标的说明、技术规范要求、各种文件格式等主要内容。但不同的招标对象,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如施工招标,还有图纸及工程表等。
招标文件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是售给有投标资格的,也即受到投标邀请的投标人。另一种是无偿发给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但习惯做法是收取一定的招标文件押金,待招标结束退还。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核对无误后要以书面形式确认。
投标人要认真研究,若有疑问或对不清楚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里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作澄清解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组织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人通过对招标的工程项目踏勘,可以了解实施场地和周围的情况,获取其认为有用的信息;核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以便对投标项目作出正确的判断,对投标策略、投标报价作出正确的决定。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一般可由投标决策人员、拟派现场实施项目的负责人及投标报价人员组成。现场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条件及当地的市场行情、社会环境条件等。招标人通过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或招标文件提供的现场条件与现场实际不符为由推卸本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六)召开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也称投标预备会或招标文件交底会,是招标人按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的会议。标前会议上招标单位除了介绍工程概况外,还可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予补充说明,以及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和会议上即席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记录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但标前会上招标人可以和投标人共同商讨招标文件中或编标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并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处理办法或统一的编标口径,这将有利于评标。这也是标前会议的重要之处。
无论是会议纪要还是对个别投标人的问题的回答,都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正。但对问题的答复不用说明问题的来源。不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会议纪要和答复函件形成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补充文件为准。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内容,招标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标前会上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七)投标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并对招标项目的实施条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八)开标
开标是同时公开各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的过程。开标使投标人知道其他竞争对手的要约情况,也限定了招标人只能在这个开标结果的基础上评标、定标。这是招标投标公开性、公平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议,并邀请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当地计划部门、经办银行等代表出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派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如果有标底应首先公布,然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一过程称之为唱标。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说明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则在开标会议上应予以说明,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评标、定标的办法。
如果在开标会议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宣布投标书为废标:
(1)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封记;
(2)逾期送达的标书;
(3)未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鉴的标书;
(4)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辨认的标书;
(5)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标书。
如果是设有标底的招标,则应在拆封投标书之前公布。
(九)评标
1.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担任,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2)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技术、经济等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评标一般要经过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复审三个阶段,但不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可不进行复评。
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一般由招标工作人员协助评委会完成。重点是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投标资格(适用于采取资格后审招标的评标)、投标文件完整性、与招标文件有无显著的差异和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无效标处理,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
此外还要审查投标担保的有效性、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等。对于报价计算错误,通常的修正原则是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之和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值为准;标书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计算错误的修改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但改正后一定要投标人的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确认,按投标人违约对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实质性审查
这是评标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对于大型的尤其是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是分开进行的,且技术评审耗时长。一般中小型招标项目则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合在一起进行。
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议法和定量评议法。专家定性评议法是评标委员共同对各标书的各分项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这种方法评标过程简单,在短时间内即可完成,但科学性较差。专家定量评议法是专家在对标书认真审阅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各标书的各项内容进行量化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及其大小,在投标报价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评标价低的标书为优。量化评标中的评价指标量化是一件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定的不好就会导致评标的结论错误,使招标人选不到真正优秀的承包人。目前尚五统一的、公认的科学量化手法。
小型招标项目的评标一般采用定性比较法,中型以上项目则一般都采用量化评标法。
评标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由评委中的技术专家负责进行,主要是对投标书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组织方法和进度计划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分析评价,这是投标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招标项目的前提和保证,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大型、特大型、非常规、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派拟任招标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评标委员会应组织他们答辩,这对于了解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都有好处。
没有通过技术评审的标书,不能得标。
商务评审
商务评审主要由评委中的经济专家负责进行。主要是对投标报价的构成、计价方式、计算方法、支付条件、取费标准、价格调整、税费、保险及优惠条件等进行评审。在国际工程招标文件中还有报关、汇率、支付方式等也是重要的评审内容。商务评审的核心是评价投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设有标底的招标评标要参考标底进行。
复审
这是经过评审阶段后,择优选出若干个中标候选人,再对他们的投标书作进一步的复查审核,必要时要求投标人对商务内容作进一步的澄清,就技术内容进行答辩,最后评选出中标单位。
评标报告
汇总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的结果,即可得出一个综合评审意见,形成评标报告,交招标人作为最后选择中标人的决策依据。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编写,一般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结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评委会存在的主要分歧点。中标侯选人一般推荐2~3家,但要排序,并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也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的过程要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审、比较标书的情况,不得透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定标
定标是招标人享有的选择中标人的最终决定权、决策权。招标人一般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对于特大型、特复杂且标价很高的招标项目,也可委托咨询机构对评标结果再作评估,在此基础上招标人再作决策。这样做无疑提高了定标的正确性,减少了招标人的风险,但也带来招标时间长,费用大等问题。
对于中、小型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选定中标人。招标人保留定标审批权和中标通知书的签发权。但评委会在评标定标中无明显的失误和不当行为时,招标人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选择。
被选定中标的投标书必须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者。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书被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所作的中标决定无效,并要被处以中标价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且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
定标之后招标人应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要出具书面回执,证实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有: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商签合同时间、地点,提交履约保证的方式、时间。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提交履约担保,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在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前或合同生效前提交。
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之后,招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退还给中标人。
履约担保是通过经济形式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同时保证不将项目主体或关键性的部分分包他人,更不能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一般要求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人可任选一种)。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如果中标人不按规定执行,不肯提交履约担保、拒签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情况,包括工程说明、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等。招标过程包括:资金来源及性质、招标方式、刊登招标通告的时间、资格预审情况、发放招标文件情况(有几家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投标预备会情况、到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
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及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情况、唱标情况;
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评标方法、评标过程及评标结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定标情况,包括定标方法、定标理由及中标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图 | |||||
工作程序 | 工作内容 | 责任人 | 监督管理部门 | 适用法规 | |
第一步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 审查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审查资金来源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填写招标申请表。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9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8、9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7-11、21-23条 | |||||
第二步业主自行招标备案或委托代理招标 | 自行招标应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审查是否符合条件,若条件不符合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2条 | |
②七部委30号令第22、23条 | |||||
第三步发布招标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 | 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领取填写招标公告表,报招标办备案后上传至省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6、17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4-16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4-18条 | |||||
第四步接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接收投标人报名,在招标公告报名时间结束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后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8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6、17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9、20条 | |||||
④建设部文件建市【2005】108号文 | |||||
第五步编制、发放招标文件 | 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至停止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内容: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9、20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8、19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5、24、25、26、28、29、31条 | |||||
第六步答疑、踏勘现场 | 包括对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解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21、23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20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2、33条 | |||||
第七步编制标底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国有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编标前到市监察局备案。 | 招标人 | 监察局 | ①《招标法》第22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21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4、55条 | |||||
第八步编制、提交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并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重新组织招标。 | 投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28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23-32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5-48条 | |||||
第九步组建评标委员会 | 开标当天,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5名评委专家与业主评委2名组成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监察局、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37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36、37条 | |||||
③七部委12号令第二章 | |||||
第十步开标、评标 |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地点,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监察局、检察院、工商局、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38、39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33-41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49-55条 | |||||
④七部委12号令第15-41条 | |||||
第十一步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 | 评标委员会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40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42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56-57条 | |||||
④七部委12号令第42条 | |||||
第十二步定标,确定中标人 | 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40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45-48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57-61条 | |||||
第十三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投诉受理 | 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人的情况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在公示期内若有投诉按规定受理。 | 招标人、交易中心 | 招标办 | ①七部委11号令 | |
②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 | |||||
第十四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6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①施工招投标的基本情况②相关的文件资料。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47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45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65条 | |||||
第十五步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45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46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56、59、60条 | |||||
第十六步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后中标人应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办法第46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47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62条 |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图 | |||||
工作程序 | 工作内容 | 责任人 | 监督管理部门 | 适用法规 | |
第一步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 审查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审查资金来源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填写招标申请表。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9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8、9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7-11、21-23条 | |||||
第二步业主自行招标备案或委托代理招标 | 自行招标应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审查是否符合条件,若条件不符合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 招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2条 | |
②七部委30号令第22、23条 | |||||
第三步发布招标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 | 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领取填写招标公告表,报招标办备案后上传至省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6、17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4-16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4-18条 | |||||
第四步接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接收投标人报名,在招标公告报名时间结束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后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8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6、17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9、20条 | |||||
④建设部文件建市【2005】108号文 | |||||
第五步编制、发放招标文件 | 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至停止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内容: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19、20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18、19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15、24、25、26、28、29、31条 | |||||
第六步答疑、踏勘现场 | 包括对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解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21、23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20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2、33条 | |||||
第七步编制标底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国有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编标前到市监察局备案。 | 招标人 | 监察局 | ①《招标法》第22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21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4、55条 | |||||
第八步编制、提交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并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重新组织招标。 | 投标人 | 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28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23-32条 | |||||
③七部委30号令第35-48条 | |||||
第九步组建评标委员会 | 开标当天,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5名评委专家与业主评委2名组成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监察局、招标办 | ①《招标法》第37条 | |
②建设部89号令第36、37条 | |||||
③七部委12号令第二章 | |||||
第十步开标、评标 |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地点,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