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记者见面会上,提到了“有罪推定”这个司法名词,那么这个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有罪推定”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判断的一个原则,以对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为实际犯罪人。
“有罪推定”在现代司法价值理念中是被否定的,有罪推定往往为刑讯逼供,自诉有罪等情形相联系,“有罪推定”视为违反人权保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司法判断原则是“无罪推定”,即司法机关在判断被追诉人是否有罪时,是以无罪为推理的前提,需要有达到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罪时,罪名才能成立,否则即犯罪不能成立。美国橄榄球名星涉嫌杀妻案即为无罪推定的一个典型案例。
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即体现我国刑事司法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进步,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体现着“有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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