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因为菲仕乐一口锅,从今年3月14日起博主即开始与菲仕乐公司交涉、诉讼,开庭五次,10月19日博主意图在庭审中直陈自己的庭审意见,但是法庭拒绝,只能提交书面意见,现公开于此。如果骗子菲仕乐认为我诋毁了它,请提起诉讼,博主接招。因为这口锅,还有以下博文,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参考。
“嘬瘪子”的德国菲仕乐(2010年3月1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5b4760100i7gl.html
曹力够哥们儿!(2010年4月19)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5b4760100iwtu.html
演员曹力替消费者维权http://video.sina.com.cn/v/b/32061138-1224062070.html
曹力维权受阻,诺大的中国谁为一口德国锅进行检测?!(2010年4月29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5b4760100j4jd.html
因追加德国菲仕乐公司为被告与朝阳法院冯慧法官商榷(2010年6月24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5b4760100kkt7.html
骗子菲仕乐的“十大骗”(2010年7月1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5b4760100krur.html
——诉德国菲仕乐产品质量问题的庭审综合意见
在本人王耀平诉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本人现表述综合意见如下:
一、《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涉案炒锅(煎锅)结合《产品质量法》,可以认定以下几点:
1、涉案炒锅(煎锅)的锅盖在自然条件下发生变形,已经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仅是锅盖形状发生改变,而且锅盖凝结水滴之后的水滴走向也发生了变化。变形前凝结后的水滴向周围流淌;变形后的水滴直接滴坠在食物上,使食物的新鲜感、口感下降。
2、“瑕疵”,“瑕”是指玉上的斑点;“疵”是小毛病。涉案炒锅(煎锅)锅盖变形不是“斑点”也不是“毛病”,告知与否都不能成为质量没有问题的抗辩理由。更何况被告没有事先声明锅盖可能变形的警示(吸盖警示不能代替变形警示)。除外事由不存在。
当涉案炒锅(煎锅)这一产品无法通过鉴定机构根据质量标准(中国的和欧盟的标准)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成为涉案炒锅(煎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依据。
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所以是劣质产品无疑。原告购买本产品时被告没有就任何“瑕疵”问题予以说明;另外,“瘪”一大坑也不是“瑕疵”二字可以解释的。
导致涉案炒锅质量问题的是设计缺陷,德国“菲仕乐”设计者没有在设计产品时考虑温度、纬度、压力等等因素,也没有进行相应的科学实验,甚至连一组基本的实验参数都没有,这不能不导致最终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从这个产品也可以看出德国人的无知、自大、草率和不负责任。从这方面说德国菲仕乐公司是一个非常龌龊的单位!
二、欺诈行为是主观故意,菲仕乐公司是个骗子
在《菲仕乐锅具保养及使用手册》中菲仕乐公司自揭十招骗术,原告王耀平总结其为“十大骗”。菲仕乐炒锅“嘬瘪子”一案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已经开庭五次,被告菲仕乐(上海)公司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菲仕乐锅具保养及使用手册》(光盘版)。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好笑!骗子的无耻、骗子的伎俩、骗子的嘴脸,昭然若揭!
什么是骗:主观故意,夸大其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菲仕乐公司就是这么做的。
骗一:“所有锅具的发明创造几乎都是由菲仕乐完成的。”
点评: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都不知道锅具为何物?历史上的石锅、陶锅、青铜锅、铁锅等等……都是什么?菲仕乐的历史只不过160多年,怎么可以如此的厚颜无耻!你有什么资格大放厥词!
骗二:“菲仕乐的历史,也是世界厨具的编年史。”
点评:同上。
骗三:“从开创至今菲仕乐每一件锅具产品都产自德国,是名符其实的德国设计、德国技术、德国制造。”
点评:2008年11月17日被告菲仕乐(上海)公司的原产地诉讼,涉及两家广东企业生产菲仕乐产品,网上有照片。网上“和讯论坛”称: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声明:“其也是通过本次庭审才获悉有两家广东企业在生产以“菲仕乐”品牌命名的锅具产品。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此配合法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了解到这两家广东企业是受菲仕乐海外其他公司的委托,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生产某几个批次的锅具产品,主要是促销产品。这些产品全部为中国的出口产品,从未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过销售。”
这一事实不仅一个“和讯论坛”转载。“每一件”都“德国制造”实属谎言!
骗四:“医用不锈钢。”
点评:医疗用的不锈钢才叫“医用不锈钢”。锅用的不锈钢就叫“锅用不锈钢”。明明锅用,非说医用,指鹿为马!无非是用“医用”二字提高自己的身价。不锈钢:1铬18镍9钛。就是不锈钢,没什么新鲜的。中国商检局认定:品名“不锈钢锅”(被告提供的进口检验证明),没有“医用”二字。
骗五:“美观、耐用。”
点评:笔者的“炒锅”用了不到半年就“嘬瘪子”了,哪里有“耐用”的影子?满嘴的胡言!
骗六:“都能从优质厨具带来烹饪乐趣。”
点评:笔者为了这口锅“维权”,从2月25日到现在六个多月。哪里有“乐趣”可言?
骗七:“蒸鱼的时候加冰块保持鲜嫩,加冰块水滴凝结快,避免食物脱水。”
点评:加冰与保持鲜嫩无关。锅内充满了水蒸气,哪里会有脱水?锅体圆形水滴从边缘回到锅底,根本到不了食物身上。冰块不过是骗子故弄玄虚的道具。
骗八:压力锅“迄今为止,菲仕乐在全球售出1亿,从未发生任何问题,无比安全。”
点评:中国消费者网披露:2010年2月28日元宵节,听到厨房间一声巨响,厨房一片狼藉……从东方购物花了1980元购买的菲仕乐蓝点快锅弹在凳子下……
标题是:菲仕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菲仕乐高压锅爆炸,企业百般抵赖。
这条消息在网上随便点击查找。菲仕乐如果认为是他人恶意中伤、诋毁菲仕乐产品,菲仕乐完全可以起诉中国消费者网。他们不敢!事实就是如此!
骗九:“菲仕乐每件产品都有专门安全检测流程,专业的标准和特别的质量要求。比如:原材料信号(没太听清)、压力测试等。通过几百道测试,保证100%的准确测量。”
点评:本人诉菲仕乐公司已经两次开庭,菲仕乐公司始终没有提供“专业的标准”、“特别的质量要求”;也没有拿出他们一向标榜的“欧盟认证标准”。却拿出一个“中国轻工标准”。
如果有压力测试,诉争“炒锅”何以“嘬瘪子”。
“通过几百道测试,保证100%的准确测量。”更像是张悟本忽悠老百姓!
骗十:“十五年的品质保证。”
点评:一年不到就出了问题。“嘬瘪子”和爆炸,都是问题。15年?胡说!
三、铲子的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就“菲仕乐”炒菜铲子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比如质量合格证明、原产地证明、进口检验证明等等。这说明这个炒菜铲子根本就不是德国制造,与街头小贩销售的十块钱的炒菜铲子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是增加了一个“菲仕乐”商标而已。一个商标就卖到天价!
四、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2010年6月23日下午第一次开庭前,原告向法院提交追加FisslerGmbH(德国菲仕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追加FisslerGmbH(德国菲仕乐公司)为被告的目的是基于三点考虑:
1、最终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应当是FisslerGmbH(德国菲仕乐公司);
2、能够对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表述清楚的只有FisslerGmbH(德国菲仕乐公司);
3、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查清事实,最终给我们中国消费者一个交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可以……也可以……”表述的不是强制性地选择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第714页对“可以”是这样解释的:①表示可能或能够。②表示许可;第1466页对“也”是这样解释的:副词。①表示同样:水库可以灌溉、发电,也可以养鱼。②叠用,强调两件事并列或对待。③叠用,表示无论这样或是那样……
通过语词解释,不难看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表述的是许可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样许可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水库可以灌溉、发电,也可以养鱼”这句话充分说明:灌溉、发电、养鱼三者同时存在。消费者的权利是双重的。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剥夺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是违法行为。
另外“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法律意义在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追偿相对容易得多。假设本案最终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是“德国菲仕乐”,而新光天地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消费者或是贵院执行庭何以到德国执行?
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将近20年。以往的案例充分表明:1、同时起诉销售者、生产者的为数不少;2、同时判定销售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为数不少。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以往的判例依然可以借鉴。
本案中法院驳回追加被告的裁定是不妥的,对人民法院不能追加德国菲仕乐公司为本案被告深表遗憾。原告依然坚持原有申请。
原告认为菲仕乐公司一直在欺骗消费者,新光天地公司一直在袒护菲仕乐公司,一副狼狈为奸的架势。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质证意见:
1、被告提供的2009年2月18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表明的品名“高速快锅”、“不锈钢炒锅”等,不能对应本人2009年9月份购买的“雅阁炒锅(煎锅)”。本案涉及的“雅阁炒锅(煎锅)”的产地是否是在德国?被告没有证明(涉案“雅阁炒锅(煎锅)”没有原产地证明)。网上一直质疑被告产品的原产地,看来不是空穴来风。挂羊头卖狗肉而已。进口几件打个幌子,大量的产品(货物)在国内加工,然后欺骗中国消费者,卖出天价!这份检验证明也不能证明涉案炒锅的质量问题。名称不对应;普通检验也不能对应特殊检验。
2、被告提供的“雅格平底锅”的使用说明中只是说明“发生吸盖现象”后的处理方法,并没有说明会产生“嘬瘪子”的问题。严格说,“吸盖”不是问题,锅体没有变形。本案涉及的炒锅是“嘬瘪子”了,锅体变形。
3、被告提供的国家轻工业建筑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新雅格28厘米带盖双柄炒锅”,的《检验报告》。原告认为《检验报告》与涉案“雅阁炒锅”没有关联性。第一,该报告检验的不是本案涉及的“嘬瘪子”的产品;第二,该报告检测的程度仅限于“吸盖”这样一个步骤,没有深入到“嘬瘪子”这样一个层面;第三,发生“嘬瘪子”的现象与季节、纬度关系密切,《检验报告》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第四,检验机构是“建筑五金”检验方面的机构,不是“民用五金”检验方面的机构;第五,该检验机构依据的是《QB/1622.5-1992不锈钢器皿锅企业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是行业标准。该标准5.4.1序号4:“检查项目:瘪,优等品不允许,为不合格。”该标准已经证明被告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第六,原告购买的是德国技术、欧盟标准的“锅”,应当是欧盟标准,不是中国某个行业的标准。
4、被告提交的原告维权录像不能证明“原告未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原告认为:原告恰恰采用的是理性维权。录像中表明,原告要求被告的技术专家、律师到商场讨论质量问题,但是被告置之不理,完全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被告故意激化矛盾,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被告的原因。被告在庭审中指责原告“耍混”。通过这份录像可以看出,“耍混”、“耍无赖”的菲仕乐公司,一个很龌龊的单位!
5、关于“欧盟标准”。在涉案炒锅出现“嘬瘪子”之后,被告在网站上称涉案炒锅符合欧盟标准。经过反复查找“欧盟标准”,没有在“欧盟标准”中见到允许“嘬瘪子”的表述。显然被告菲仕乐还是在欺骗中国消费者。
6、被告提交的所谓证书与涉案炒锅没有关联性。
六、“吸盖”与“嘬瘪子”
“吸盖(或嘬盖)”与“嘬瘪子”不是一个概念。吸盖或嘬盖只是锅具使用过程中的功能性现象,并没有质量问题。“嘬瘪子”是锅具结构发生变化,即锅具变形,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不要偷换概念,只说“嘬”,不说“瘪”。使用说明上没有提到“瘪”字。
七、菲仕乐公司明知这款锅经常变形,即“瘪”,还在销售,欺骗消费者。明显的主观故意
原告提交的菲仕乐公司的网上客服留言:“如果不小心发生了吸盖变形现象……菲仕乐也能提供免费的修复服务……”这句话说明菲仕乐公司明知这款锅经常变形,即“瘪”,还在销售,欺骗消费者。明显的主观故意。所以这个产品下架、召回、道歉是必须的。不能让菲仕乐继续坑害中国消费者。证明其以往的宣传都是虚假的,双倍赔偿理所当然。
五、关于“雅阁炒锅(煎锅)”变形后果
1、除前面说过的“炒锅变形后落水点发生变化,从两侧落水,变成中间滴水,导致烹煮食物新鲜度下降。”的之外。
2、反复调整变形炒锅将会使锅盖的强度下降。金属“疲劳度”是有一定界限的,调整一次,强度就会下降一次。
3、修复后的锅能保持原来的密封性,这是不可能的。修复本身就是一次破坏的过程。菲仕乐的公司在其各个环节都在欺骗消费者。
由于菲仕乐的骗子地位,当然也是最昂贵的骗子,所以其生产的产品尽管现在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今后出现问题是必然的。一个毫无信誉的企业、产品,必将被中国消费者所唾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耀平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