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明杰意字(2012)第007号
石家庄律师张峰:13933189892 QQ 619682253
致: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发起人的委托,依据本所与公司发起人签订的《聘请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张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
6、《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17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国信倚天石内验字(2012)011号;
3、河北省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备案表;
4、公司(筹建)发起人之一法人股东石家庄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章程和股东会对投资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的决议;
5、发起人(公民自然人)身份证、户口页及婚姻状况证明;
6、发起人无违法记录证明;
7、公司(筹建)出资人出资协议书、章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得到委托人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有效的,保证无任何重大遗漏事项及误导性陈述,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建)发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仅就公司(筹建)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评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筹建)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筹建)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建)发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筹建)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名称 | 住所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石家庄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XX县XX镇XX村 | 20 | |
2 | 杨XX | 河北省XX县XX镇 | 10 | |
3 | 王XX | 河北省XX县XX镇XX村 | 10 | |
4 | 李XX | 河北省XX县XX镇XX | 10 | |
5 | 靳XX | 河北省XX县XX镇XX | 10 | |
6 | 杨XX | 河北省XX县XX镇XX村 | 10 | |
7 | 高XX | 河北省XX县XX镇 | 10 | |
8 | 杨XX | 河北省XX县XX镇 | 10 | |
9 | 高XX | 河北省XX县XX | 10 | |
合计 | 100% |
二、公司(筹建)出资人的主体资格
1、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石家庄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作为独立法人有效存续,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主体资格。另查,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杨XX,持有企业100%的股权,已经决议同意出资。
2、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杨XX、王XX、李XX、靳XX、杨XX、高XX、杨XX、高XX等八人(详见一,出资人基本情况)。
上述股东依据其提供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均已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具备作为公司股东和出资人资格。
三、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的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企业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选举文件;审查了各自然人股东提交的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并由相关各方出具了声明和承诺。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法人股东之间、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出资行为是各方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各出资人经过协商的结果。各方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资设立公司(筹建)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次行为在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存在实施上的重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建议,作为委托方的贵公司(筹建)可以将本所律师之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必要材料一并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总审律师: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