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作了八年的医生,当我听到同事在谈论“因为丈夫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这一特殊事件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和不解:“什么年代了?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两条人命啊!难道就只能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态度吗?医院就没有办法了吗?”到家后,我赶紧仔细阅读了新浪网的相关文章。
开始,我作为一名医生,当然先从医院的角度去看问题,在做新浪网上调查的时候,我还在想:“显然医院没有责任,而且医院还真不愧是三级甲等的大医院,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已经想到并预防到了,想得真周到。”
我赞成“家属决定权确实过大了”,为了寻求一个更加好的解决办法,我又仔细看了《当事医生谈丈夫拒不签字致妻儿双亡(实录)》。似乎在法律面前,“朝阳医院(西区)常务副院长赵立强、法律顾问胡文中,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的看法是一致的,造成这个人间悲剧的主要责任人就是“肖志军”。如果他签字,悲剧也许就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至少还有挽救的机会。
但是在这个访问的字里行间,我看到的只是大家对于医院的法律责任的讨论,只在谈冷酷无情的法律该如何执行,却没有人思考过另外一种可能:“如果医院不顾违反法律而采取非常手段去救人呢?如果抢救成功救了两条人命呢?医院违反法律到底会有什么后果?”
我想了又想,最坏的无非是两种结果:1、医院虽然进行了抢救,但没有成功,孕妇和胎儿仍然不保;2、医院的抢救没有完全成功,孕妇或胎儿死了其中一个。
即使真的出现了上述结果,医院的损失是什么呢?我想主要有三个:1、由于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和名誉受到影响(现在不知道有没有影响?);2、被患者家属指责违反法律,侵犯了那个丈夫的合法权利,继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主要是比较麻烦,尤其是引起了社会关注,我还真不信法院会判医院赔他几十万);3、决定救人的医院领导受到处分,丢官,丢饭碗。
还有什么可能?
我问我老婆:虽然我是中医大夫,不会也不可能参与这种抢救,但假如我就是现场的医院负责人,你宁愿我救了人丢了工作,还是像现在那样安稳的继续做医生、做官?我老婆的想法和我总是那么一致:先救人!救人第一!丢了工作可以再找,也许可以去其他医院,做其他我不想做的事。但是人命关天!医生的唯一天职、最高天职,是“救死扶伤”!不能救人也许确实不是我的错,但我的良心仍然难以得到安宁!因为我有能力有可能去挽救两条生命却没有去做!
我不是想要指责医院和领导,因为我知道医院的难处,我觉得这实际上和“医院遇到没钱的病人就不给治疗”本质上是一致的,医院不是慈善所,医院经营上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我听说过三甲医院每年都因为病人没钱或不给钱损失几百万。医院和领导肯定觉得既然法律已经有规定了,那他们就没必要也不应该去揽这个责任,惹这个麻烦了。但我同时认为:医院和医生也许确实成功规避了法律责任,但他们在道德法庭上,或者从医学伦理学角度看,是绝对的输家!如果医生真的能够领会“希波克拉底”的誓言,领会孙思邈的《大医精诚》,把病人当作自己的亲人,那他绝不会为了一个“签字”而“见死不救”。
为什么医院由“救死扶伤”变成了“见死不救”?为什么有着丰富专业知识的我们却要听从可能什么都不懂的病人的决定?我认为,医院和病人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法》。难道假如对着一个语言不通的外国人,我们还要请示卫生局的领导和他们国家的大使才能决定救还是不救吗?既然病人做出的决定根本没有理性可言,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先救人呢?为什么这个病人根本不相信医院和医生呢?为什么大多数病人对医生的意见都心存怀疑呢?
归根结底,我觉得这都是中国的医疗体制造成的,是“以药养医”带来的问题。只要医院是盈利性的,医生的利益和病人的钱是相关的,医生就不可能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医生不是圣人,不能要求我们为了病人的利益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医生仅仅是一份工作,是我们谋生的手段,不是必须无私奉献的信仰!
虽然市场经济和医疗体制把医生变成了药品推销员,但我们的心灵是否应该留有一片净土呢?我们面对不合理的法律和无知的病人只能无助的哭泣吗?我为这场惨剧感到悲哀,但更为我的同行感到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