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工程纪要”真伪诸种言说
——“571”系列(7)
[三尺晴天]
七、围绕“571工程纪要”真伪的诸种言说
围绕“571”真伪的诸种言说,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然而在笔者看来,非因真正的学术探究而质疑,只为目的而质疑,为某个特定的自设标准而质疑。由笔者所作的诸篇博文即可觑见这种特设标准都是些什么。
(一)关于“571”为“伪造”说
史学的《史学解读林彪疑案(三)》(约成文于2004年前后,见《史学:“571工程纪要”的重大疑点》),是最坚定的“伪造说”者:
【……更要命的是:在所谓的“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至今没有找到一个“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证人。根据现有的材料,不仅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这些所谓集团“主犯”,没有一个人看到过那个政变纲领。而且,在参加过南苑机场密谋的成员和被“571工程纪要”列为保密范围之内的所有活着的“联合舰队”成员中,以及所谓“分舰队”的“上海小组”成员中,也没有一个人看到过这个“571工程纪要”。更不用说在所谓政变“指挥班子”的所有成员中,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
……因此,历经30多年的审查,我们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似乎死了的人(指飞机上摔死的),都是“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者;而活着的,却没有一人见过这个“纲领”。
关于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原件的真伪问题,可以作出如下客观结论:
1、《571工程纪要》原件,至今来历不明。其中有67个半小时的“刑侦空白”,没有查清。
2、《571工程纪要》原件,至今没有一个“目击证人”。不仅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这些集团“主犯”,对那个“政变纲领”毫不知情,而且,参加过南苑机场密谋的成员和所有活着的“联合舰队”成员,以及所谓“分舰队”的“上海小组”成员,竟也没有一个人看到过这个“571工程纪要”。就更不用说,在所谓政变“指挥班子”的所有成员中,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
3、李伟信是唯一的“571工程”的局部知情人,但不是《571工程纪要》的直接目击者。在这个问题上,法庭人为混淆了局部“知情人”与“目击者”的区别。辩护律师也没有对这个显而易见的庭审缺陷,提出质疑。
4、法庭对《571工程纪要》“原件”,没有依法进行必要当庭查证。既没有让该“纪要”的半个人证李伟信进行过当庭指认,也没有调曾对"纪要"笔迹作出过认证的程洪珍等人到庭指认。更没有就它的"出处,产生过程,真伪以及和林彪、林立果等主犯的直接关系,进行严肃慎密的当庭调查。因此,林案中最重要的证据,“571工程纪要”原件,就是一个没有一个当庭证人认证的材料。显而易见,该原件不是一个合法的证据。
当庭出示的那个《571工程纪要》“原件”,不能排除有“伪造之嫌”。】
舒云《林彪事件完整调查》(见《舒云:〈571工程纪要〉涉嫌伪造》,2006年):
【……經李偉信、空軍黨辦一處秘書程洪珍、空軍司辦副主任劉世英識別,並同于新野的其他筆跡對照,認定是于新野的原稿。
但《571工程紀要》是誰的“傑作”,1980年的特別法庭沒有認證。
1980年的特別法庭為什麼不在法庭上辨認《571工程紀要》的真偽?為什麼不追查誰放的?誰寫的?為什麼不作技術偵察,卻一廂情願地把《571工程紀要》作為最鐵證如山的憑據?
所以我們說,《571工程紀要》有着天大的嫌疑。】
而舒云博客还直截了当地明指道:“为什么舒云说《571工程紀要》涉嫌伪造?”
实际上舒云对于“伪造”的言说又是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她也在不断改口。笔者留心收集了舒云在不同时间的文章、著书、博客及相关言论,其改口过程大致如下:
第一,早在2004年,舒云在《解放日报》发表《回眸1971:再探“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之时,她对“571”是否于新野字迹公开地仅表示疑惑。这是她见诸公开报刊的较早言说。(见《舒云:〈“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其中舒云原话:
【这里有个疑点,《571工程紀要》的小本子为什么放在桌子上?来不及烧掉吗?粗心吗?于新野带到直升机上大批的文件,远没有这个本子重要的别的笔记本带走了,为什么这个本子却落下了?非常奇怪!事情还没有到火烧眉毛嘛,连空白的笔记本纸都从容烧了,为什么写着《571工程纪要》的本子却放在桌子上,生怕别人不拿走?】
其中还有“瞧,伪装得多么好”等句,意指“571”是被人(小舰队以外的人)故意放置的。细究舒云原意,虽然她也提到“571”笔迹经刘世英、程洪珍辨认为于新野笔迹,但她在随后质疑什么人将“571”放置于小楼时,表明她对于“571”是否真实是心存质疑的。
第二,在2006年出版的《林彪事件完整调查》中,舒云一改2004年较为谨慎的方式,直截了当直指“571”为伪造。原话见上:“舒云:《571工程紀要》涉嫌伪造”,“特別法庭為什麼不在法庭上辨認《571工程紀要》的真偽?”“《571工程紀要》有着天大的嫌疑。”
第三,大约到了2011年、2012年前后,舒云口气开始转换,在回答网友问以前你是质疑“571”为伪造的,现在你怎么看时,她答:“据我所知,五七一并没有进行鉴定,而只是让刘世英等几人看后认定是于新野。”(舒云博客《五七一工程纪要究竟是谁的笔迹?》,2012-04-16)口气实际出现了松动,没有坚持“伪造”。(请注意:此时舒云还没有言及后来才有的“我无异议”一类的话)
值得注意的是,舒云在之前的2011年博客中的细微变化:
【至于舒云说《571工程纪要》也涉嫌伪造,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文,希望从法律上分清林彪和林立果。林立果干的事不等于林彪干的事,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林彪看过《571工程纪要》,为什么要把林彪和《571工程纪要》绑在一起?】
她将质疑“‘571’为伪造”变成“其目的是为了分清林彪和林立果”,似乎否认她本人质疑“571”首先在于直指林立果(及林彪)被官方栽赃,而变成是要将林彪与林立果做切割,也就是变相承认“‘571’与林立果有关”可以成立。(见《为什么舒云说〈571工程纪要〉涉嫌伪造?》,2011-12-14)
第四,2012年10月以后,舒云口气进一步明朗,当然也就是彻底改口了。她说:
“于新野的笔迹是官方认定的。我无异议。”(2012-10-04)“纪要上有时间。地点是上海。有三人证实是于新野笔迹。我认为是于新野写的。但‘发现’是有问题的,李伟信做了手脚。法庭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察。”(2012-10-09)不仅不再提“伪造”,凭着“我无异议”一句,完全就把自己多年来坚持的“伪造”说法一笔勾销了!
2015年5月26日补写:舒云公开改口的准确时间应该是2012年5月以后,她说:“我认为:《五七一工程纪要》是林立果等人搞的,但里面深刻的思想多是林彪的。”(2012年5月19日)
舒云为什么彻底改口?
改口,当然是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哪怕她本人的头很尊贵。因为笔者曾在舒云的博客跟帖中贴出过以下文字(时间2012-04-23):
在由专门机构对“五七一”的字迹鉴定上,鉴定专家出具的意见为:“经与于新野的样本材料字迹比对,两者在‘队、律、方、变、(不清)’字的写法,‘准、军、握、权’字的运笔动作以及其他书写习惯等,均反映一致,没有发现差异。”结论:……(见《“571工程纪要”真伪辨》)
补写:此前笔者还陆续有过不少关于“571”已做过技术鉴定的提示,但这些时间笔者没有做专门的记录,回想应该是很早的。估计这些言说终于被舒云注意到了,因此才会有她在《为什么舒云说〈571工程纪要〉涉嫌伪造?》(2011-12-14)中具有转折意义的“松动”说法。
至此,如果说此前舒云也许听说过“571”的技术鉴定书,但她绝对不愿相信的话(这点笔者推测舒云足够自信,自以为采访无数人,既然这些人都不知道有个鉴定书,那么鉴定书就一定不存在的。当然这种盲目自信也表明舒云不是一个学者:因为她只采访过当事人,却没有机会接触其他非当事人但能掌握相关材料的人。当事人与掌握材料者不都一定重叠,对这点她就缺少一种基本分辨能力),此刻,她却不敢再继续怀疑下去了!笔者知道这份鉴定书当然已有年头,什么时候贴出来只视自己的研究进展及需要而定,没成想却无意中给了某些人很大的难堪。
这就是笔者在《[资料]舒云:〈“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前注中提到的:【舒云语气起了细微变化,……她此时知道了官方做了笔迹鉴定,话就开始说得留有余地。至于她怎么知道的,这当然与笔者有关。笔者会在适当时候贴出相关材料,当然顺便揶揄一下这位作家。】
顺带说明:舒云大概对于笔者之举已是难忍,此后将笔者拉黑,禁止发言。可见一个人的气度大小,可以由其人品决定,也可以由其所掌握的材料(真理)多寡决定。
2015年5月26日补写:另一个导致舒云改口的重要原因,是2011年9月召开的“‘九一三’事件40周年文史研讨会”上王飞儿子王鲁宁的一个发言,提到他父亲在解除关押后与家人交谈中说他熟悉于新野的字,一看就知道571是于新野写的。这段重要内容就是导致舒云2012年4月16日公开改换语气(此时尚未彻底开口)的因素。
(二)关于“两案”审判中对“571”的法庭查证
史学在《史学解读林彪疑案(三)》(见《史学:“571工程纪要”的重大疑点》)中进行了责难: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571工程纪要”,这样一件事关“林案”全局的重要证据的出处、产生过程,真伪以及与林彪等“主犯”的关系,都必须当庭进行极其缜密的指认、认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但是,当年那个“特别法庭”根本没有对此进行专门查证属实的庭审调查过程。
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年法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伟信的“证人证言”,当庭进行必要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的工作,因此,造成“采信孤证”的常识性错误。
当年的中央文件,对这份《571工程纪要》还有过这样的描述:据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刘世英等人指认,该《571工程纪要》的原件是于新野的笔迹。但是,法庭既没有传他们到庭作证,也没有出示刑侦部门关于“纪要”笔迹的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当年刘世英等人的指认,因为没有得到法庭的确认,而失去了法律效力。请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还出示过刘世英记录的南逃人员名单影印件等一些书面证据。对这些证据,法庭要么由本人出庭认可,要么由总政保卫部出具鉴定书。唯独对这份《571工程纪要》原件,没有经过法定的“查证属实”的过程。
综上所述,关于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原件的真伪问题,可以作出如下客观结论:……】
舒云也质疑:“我认为是于新野写的。但‘发现’是有问题的,李伟信做了手脚。法庭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察。”
舒云又说(见《舒云:〈571工程纪要〉涉嫌伪造》):
【按照中國刑法,刑事案件中的死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案情一定要查清。不管過去多少年,尤其是關鍵性案情,查清才能結案,否則不能結案。
起訴林彪一案,最關鍵的證據是《571工程紀要》。
但是,《571工程紀要》卻沒有經過特別法庭認證。
為什麼不調查清楚林彪案中的關鍵性案情?】
责难“两案”审判没有对“571”进行法庭查证,这的确是一个很有力的责难,但这个责难失却的却是:
第一,没有确证记录证明“两案”审判中涉及“571”时未进行相应的法庭查证。在目前公开出版的各种涉及“两案”审判的著书中,的确未见到这方面的事实叙述。但这类著书并非对所有审理过程都一一照录,“未见”不能等同其事实为“绝无”。
第二,就1979年《刑事诉讼法》而言(所有刑诉法都一样),那是指对“证人证言”的查证,而与证人证言相对应的一方即是被告。据知所有参与起草“571”、见过“571”的人都已死去,也就是说应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进行讯问、质证的相对人既无法到庭、也因法律规定不予起诉,如何进行这场法庭讯问和质证呢?而王飞(因精神失常不予起诉)、江腾蛟、刘世英、程洪珍等人是不能作为相对人出庭质证该证言的,因为他们不能对自己没有参与起草、没有见过的“571”而对证人进行发问、质证。作这种责难的舒云、“史学”者,这方面的确无知和失据。
第三,“571”笔迹鉴定,当年由总政保卫部给出了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在证据学理论分类上属于人证或言词证据。依据该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共六种)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又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其查证环节与前述第二述及的同等。此外我们还无法得知特别法庭是否真的没有当庭出示这份鉴定书。
故此,笔者完全有理由说:史学、舒云的法律知识仅为一知半解,其责难已是失据。
而舒云的用语更有意思:她说的是“我认为是于新野写的。但‘发现’是有问题的,李伟信做了手脚。法庭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察。”什么是“侦察”?到底想指庭上查证还是指庭下侦查?如果指后者,于新野的笔迹已能确定,最后离开小楼的三个人都是林立果死党,还要怎么样的侦查?难道非得让周宇驰、于新野还魂才叫“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查”?(笔者注:笔者当然知道舒云的本意是指李伟信为“内线”,故而才生出枝节要求官方去“侦查”。其实怀疑李伟信者才应该自行举证,不能把举证责任倒置了。)
(三)关于活着的人中没有人见过“571”?
史学在《史学解读林彪疑案(三)》(见《史学:“571工程纪要”的重大疑点》)中还说:
【……更要命的是:在所谓的“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至今没有找到一个“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证人。根据现有的材料,不仅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这些所谓集团“主犯”,没有一个人看到过那个政变纲领。而且,在参加过南苑机场密谋的成员和被“571工程纪要”列为保密范围之内的所有活着的“联合舰队”成员中,以及所谓“分舰队”的“上海小组”成员中,也没有一个人看到过这个“571工程纪要”。更不用说在所谓政变“指挥班子”的所有成员中,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
一位原专案组的“权威”人士,在《谋害毛泽东的黑太子》一书中说:据在直升飞机上被俘的李伟信供认:在“571工程纪要”的制定过程中,他曾“断断续续”地在场作过一些服务工作,但没有参加“纪要”的制定,更没有亲眼目睹过这一重要文件。且不论一个求生心切的阶下囚的话,是否可以采信,充其量也只能算“半个”孤证!仅凭这样“半个”孤证,怎能支撑得起“571工程纪要”,如此重大的历史情节呢?因此,历经30多年的审查,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是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似乎死了的(指飞机上摔死的),都是“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者;而活着的,却没有一人见过这个“纲领”。】
王飞的儿子王鲁宁也说,他跟父亲聊天聊到这个事,他讲《五七一工程纪要》在“九一三”之前他都没见过,是在进了学习班以后,给他看那个影印件他才知道。他一看完这个,说我相信这个肯定是真的。于新野的字他很熟悉,另外平时说的一些话,他们讨论问题的时候这些内容都说过,所以他认为是真的。
这里其实应该分为两个问题:其一,活着的人没见过“571”,不能用以证明它就是伪造。“571”的笔迹已经技术鉴定,也在事件后被李伟信、刘世英、程洪珍证实为于新野笔迹(见《粉碎林陈反党反革命政变斗争(材料之二)》,王飞也认为“肯定是真的”。那么,“伪造”已无根据。其二,所谓活着的人都没见过“571”,笔者还要打个问号,如果真有某些人在一对一的情况下看过“571”,也是可能的,毕竟这些否认的人在害怕罪加一等的前提下,有可能没说实话,因知情者已死而死无对证。
(四)其他谬传
史学还说:“关于‘571工程纪要’的出处,有着许多版本:72年中央文件中讲‘纪要’是在空军学院的一个秘密据点的保险柜内查到的……”
据查:中发[1972]4号文件公布的《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二)》(1972年1月10日)中记录:“林彪一伙制定的反革命政变纲领《“571工程”纪要》,已从林立果在北京空军学院的秘密据点查获。”
这份中央文件(正是1972年)对于“571”的查获地点交代得明白无误,并无“保险柜”字样。史学不知从何得来的“1972年的中央文件说在林立果秘密据点的保险柜内发现”?即使此处说了是别人的“版本”,但与真实文件不符的“版本”不应加以引用。这位具名“史学”的研究者,还缺少史学研究的精神:材料必须真实;选用材料过程必须经严格查证。
这件小事虽仅为瑕疵,不足人道,但史学的治学方式乃至治学“精神”耐人寻味。
(五)证实“571”确为于新野所书后,再质疑“李伟信(作为毛内线)故意留下‘571’”、“有人(指中央)利用‘67个半小时’时间真空故意放置‘571’”,不仅其间逻辑关系已是荒谬,质疑价值也已为零。
这种质疑观点来自舒云(舒云原话:“有三人证实是于新野笔迹。我认为是于新野写的。但‘发现’是有问题的,李伟信做了手脚。法庭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察。”)、史学(见《史学解读林彪疑案(三)》),当然极力推崇史学观点的丁凯文也脱不了质疑者嫌疑。
由进行分析、论证、推导的基本规则和常识可知:“571”已由于新野笔迹、李伟信证词证实为林立果组织起草,那么再去质疑小舰队以外的人“故意放置”了“571”,本身就违背思维逻辑,也不合常理,纯属无理责难,故不需理会也不值一驳。
提示:试想如果是“有人”替周宇驰们故意放置的,那么“有人”又是如何得到“571”的?难道“有人”得到“571”的这个过程本身不能说明问题而非得替周宇驰们放置到小楼才能说明问题?或者说被做局放到小楼里的“571”比“有人”从周宇驰处直接获得的“571”会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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