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浙江在线新闻网以《赖昌星前妻归国始末:政府提供套房安家厦门》为题,报道了曾明娜从加拿大回国的生活情况。报道中还提到,政府不仅为其提供了套房,还将她的弟弟从监狱释放,以此对其放弃在加拿大难民资格“回报”。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有如鱼刺在喉不吐不快。
报道中提到,曾明娜是赖昌星的得力帮手,在远华集团大规模走私犯罪活动中,她亲自掌握财权,曾是中国公安机关通缉的要犯。
曾明娜与赖昌星在中国时,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两人长期在一起同居生活,按照1994年2月起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他们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远华集团走私案发后,赖昌星与曾明娜逃往了国外,后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暂且不论中国法律是否承认他们离婚是否有效,既使他们办理的离婚是合法,并不意味着曾明娜与远华集团走私案就无关了,除非公安机关认定她为“要犯”是错了。否则,曾明娜仍然要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
一个曾被通缉的要犯,与主犯逃到了加拿大,在与主犯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放弃了难民资格而回到国内。在回国前与政府“讨价还价”,要求放出其被判刑的弟弟。我真不知,曾明娜的底气来自何方?我也不无明白,有关部门为何会如此厚待一个要犯?
自赖昌星“赖”在加拿大后,为了能顺利地将他缉拿归案,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不会判处赖昌星的死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承诺。但从最近的报道中可知,赖昌星仍然“死不悔悟”不想回国,他利用法律程序打了十年的持久战。
赖昌星能“赖”在加拿大十年之久,除了他穷尽了法律程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加拿大认为中国有酷刑。你看,赖昌星一逃到国外就阔起来了。国内的罪犯能“享受”酷刑,为何赖昌星就不能享受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如此看来,加拿大真是多管闲事也。
远华集团走私案中,有人已被执行了死刑,如果赖昌星回来后,不判他的死刑,不知死者会不会喊冤?在国内被抓获了,就得判死刑,逃到国外再被遣送回来可免死。我想,这等于是鼓励贪官外逃保命,外逃成了贪官的“保命符”。
外逃贪官被缉拿回国后,不判死刑的已经有先例。如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利用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人民法院却以胡星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星得以轻判,从判决书中看是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但我以为,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按照国际的惯例,被引渡回国罪犯也是不判死刑。2006年4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西班牙的引渡条约、中国和巴西的引渡条约。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由于有引渡条约规定,还有国际惯例要遵守,对外逃被缉拿回国的人是不判死刑。那么,对那些没有出逃或者来不及出逃就落网的人,是不是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判死刑呢?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假使出逃就能保命,外逃贪官会越来越多。
犯罪分子外逃后,引渡他们回国其实很难。中国外逃贪官很多,如何防范他们外逃才是重点问题。
赖昌星前妻——一个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要犯,回国后能得到如此宽大处理,其实是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了。
大走私集团的要犯都能如此厚待,请问福建省司法机关能否善待一下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呢?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他们“诬告陷害”官员行为,都无法与赖氏走私犯罪行为相比。
附:赖昌星前妻归国始末:政府提供套房安家厦门
承诺赖昌星不死,那么对已处死的“同案犯”是否“司法不公”?(2007-03-14 15:17:44)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后,是否也要承诺不判高山死刑?(2007-03-0410:16:19)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这是对法律的蔑视
为何不判胡星的死刑?(2007-08-09 07: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