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合同的定金条款? 合同中定金条款的规定
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超过该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其次,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诸如“订金、保证金”等字眼,以免出现歧义给以后的定性带来麻烦;最后,定金条款从法律性质来讲具有实践要物性,即必须有定金的实际给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条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定金款项交付,就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条款设计: 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乙方在收取定金后10日以内负责将本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交付或者不交付,则乙方将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即一万元整;若甲方不按期支付余款或者决定不再购买该标的物的,则乙方将不予退还甲方支付的定金。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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