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数论妙趣——数学女王的盛情款待》第六章 开门咒)
数论中充斥着许多易于观察到的事实,诱使人们用普通归纳推理的办法去进行推广。对此,必须慎之又慎,以免误入陷阱。
设想你偶而把2自乘7次,再减去2,得27-2=126,随后发现,126恰好能被2的幂指数7整除。接着又发现,25-2=30,30也能被2的幂指数5整除;211-2=2048,2048也能被2的幂指数11整除。从7,5,11都是奇数产生一个想法,把2的幂指数换成偶数会怎么样?于是,又去试验24-2=14,发现14不能被2的幂指数4整除;26-2=62,62也不能被2的幂指数6整除;28-2=254,254也不能被2的幂指数8整除。
这时,你或许会产生一个感觉:2的幂指数p为奇数时,2p-2似乎能被p整除;2的幂指数p为偶数时,2p-2似乎不能被p整除。为了慎重起见,你可能会测试一下29-2=510,并惊讶地发现,9虽然是奇数,510却不能被2的幂指数9整除;还有,215-2=32766,15虽然是奇数,32766也不能被2的幂指数15整除。于是感到,不能总在奇数和偶数上兜圈子,索性扩大试验范围,并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于是得到:
P 2p-2 (2p-2)÷p
2(质数) 22-2=4-2=2 2÷2=1
3(质数) 23-2=8-2=6 6÷3=2
4(合数) 24-2=16-2=14 14不能被4整除
5(质数) 25-2=32-2=30 30÷5=6
6(合数) 26-2=64-2=62 62不能被6整除
7(质数) 27-2=128-2=126 126÷7=18。
8(合数) 28-2=256-2=254 254不能被8整除
9(合数) 29-2=512-2=510 510不能被9整除
10(合数)210-2=1024-2=10221022不能被10整除
11(质数)211-2=2048-2=20462046÷11=186。
12(合数)212-2=4096-2=40944094不能被12整除
13(质数)213-2=8192-2=81908190÷13=630
14(合数)214-2=16384-2=1638216382不能被14整除
15(合数)215-2=32768-2=3276632766不能被15整除
16(合数)216-2=65536-2=6553465534不能被16整除
17(质数)217-2=131072-2=131070131070不能被17整除
18(合数)217-2=262144-2=262142262142不能被18整除
19(质数)217-2=524288-2=524286524286÷19=27594
20(合数)217-2=1048576-2=10485741048574不能被20整除
21(合数)217-2=2097152-2=20971502097150不能被21整除
22(合数)217-2=4194304-2=41943024194302不能被22整除
23(质数)217-2=8388608-2=83886068388606÷23=364722
24(合数)217-2=16777216-2=1677721416777214不能被24整除
25(合数)217-2=33554432-2=3355443033554430不能被25整除
至此,事情已经非常清楚,你很可能会按耐不住兴奋的心情,作出自以为绝对正确无误的结论:
当p为质数时,2p-2能被p整除。当p为合数时,2p-2不能被p整除。
其实,这个结果,我国的古代先哲,早在公元前500年就已经知道了。只是到了1819年,有人发现,当p=341时,2341-2也能被341整除,而341=31×11,却是个合数,才使上面的“结论”产生动摇。
那么,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真实情况是:
p为质数时,2p-2恒能被p整除;p为合数时,2p-2有时也能被p整除。
通过这个事例,也使我们再一次认识到,仅仅靠归纳得出来的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
后来,就是那位提出“xn+yn=zn,当n≥3时不成立”,而使无数数学大师为之绞尽脑汁苦思冥想了200多年,大名鼎鼎号称“业余数学王子”的费马,重新发现并证明了“p为质数时,2p-2恒能被p整除”,并且将其推广到:如果p为质数,xp-x(x是任意正整数)必能被p整除。
在提出公因子x后,xp-x=x(xp-1-1),并且设x不是p的倍数,这样,就得到著名的“费马小定理”:
若x是一个不能被质数p整除的整数,则xp-1-1必能被p整除。如果用同余式写法,就是xp-1≡1modp。
这种朴实无华的代数关系,似乎不会给人们留下什么深刻印象。然而它导致了众多的思维与奥妙的数学逻辑通道,因而被看成是数论大厦的一块基石。
费马小定理有着非常独特的作用,从下面这个例子,就可见一斑。
2134217826-1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数,有四千万位数字,需要40卷500页的大书,每页2000字,才能容纳得下。然而根据费马小定理,立即可以肯定它能被134217827整除。当然,先决条件是:134217827是质数。
费马小定理有多种证法,以同余证法最为简短而精致。
任意取一个质数,比如13。考虑从1到12的一系列整数1,2,3,4,5,6,7,8,9,10,11,12,给这些数都乘上一个与13互质的数,比如3,得到3,6,9,12,15,18,21,24,27,30,33,36。对于模13来说,这些数同余于3,6,9,12,2,5,8,11,1,4,7,10。这些余数实际上就是原来的1,2,3,4,5,6,7,8,9,10,11,12,只是顺序不同而已。
把1,2,3,…,12统统乘起来,乘积就是12的阶乘12!。把3,6,9,…,36也统统乘起来,并且提出公因子3,乘积就是312×12!。对于模13来说,这两个乘积都同余于1,2,3,…,12系列,尽管顺序不是一一对应,即312×12!≡12!mod13。两边同时除以12!得312≡1mod13。如果用p代替13,用x代替3,就得到费马小定理xp-1≡1modp。
需要提醒的是,不能把费马小定理理解为只是对质数成立。如果那样的话,就会得到一个判定质数的简单而实用准则:某数p能整除xp-1-1,则p必为质数。寻找简便易行的判定质数的方法,一直是人们梦寐以求的愿望。不幸的是,费马小定理对质数永远成立,对合数有时也成立,使得这一美好愿望落了空。不过,尽管如此,费马小定理仍然不失为数论大厦的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