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 398号
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反映今年底前完成政策实施工作难度较大。为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妥善解决部分符合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且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术办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允许部分末办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延至2012年5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一次性补缴香。之年限或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继续按221号文件规定执行。60周岁以上的部分未办人员,计算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比例时,年龄统一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一)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221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按201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本人2011年12月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二)2012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申领基本养老金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卢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本人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上述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一)2011年12月底前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与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2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享受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56号)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他部分未办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关于经办管理服务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努力提供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在认真审核部分未办人员的档美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加快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信息管理要求,清晰记录其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当前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在些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221号文件和相关政策说明及本通知规定,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好政策衔接;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细化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