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事故资讯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日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要求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

a、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六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b、主观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没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隐藏,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现出等候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同时,**驶离事故现场时并不清楚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合**的供述,**不清楚撞到人并造成死亡的后果。他是在当日早上见到血迹,经过打听后,在12点左右确认事故发生的。(卷60页,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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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被告人**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不清楚的,其自首行为显示,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抓捕,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3、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不属于最高院《解释》规定六种情形之一。

根据《解释》,构成逃逸的五种情形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等。

本案,被告人没有后五种情形。尽管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据此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在确认**逃逸的事实基础上做出。

但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不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员与财产、保护现场、报案、接受处理等义务。因此,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道路管理法方面的“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刑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国刑法将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加重刑罚。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该行使审判权,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筹钱,在案发后第二天就通过家属给予了受害人家属叁万元的赔偿。

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被告人**系部队退役军人,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 致

兴庆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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