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干股分红协议书

2010-5-1018:34提问者: 312315666| 浏览次数:4312次
最近我哥为了帮助我,给我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对我来说是外行,我寻找了一家公司跟他们合伙,但他们公司不同意挂靠,他们要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了我要做这个工程项目,在我哥竭力帮助下成功了,开发商跟这家公司已签订合同,我的要求要占20%的股份,(其中干股10%,10%的实股),但公司不同意我投10%的实股,只同意我占10%的干股,我要求参与管理,他们只同意我任一般职务,我应该怎么面对这个问题,我心里非常矛盾,因为我怕干股不受法律保护,请有关专家为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保全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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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持有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最好载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做变更登记,就受法律保护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社会上的错误认识: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 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们最好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  另外,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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