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标的”
1.审核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的性质、目的,因此审核合同标的对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1)合同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如是否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标的,或是否取得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对“合的标的(物)”的描述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会导致今后因合同标的有歧义而发生纠纷。为明确合同标的,可以从标的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描述。
2.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
(1)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通用单位。数量条款切记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车、一捆、一箱等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
(2)合同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约定。例如,可以采用合格样品封存、符合欧盟RoHS指令等相关标准进行明确。
3.如果标的是服务,需要审核服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审“方式”
审核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的方式缔结。例如,大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缔约方式。
(四)审“框架”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本合同审核要点中的必备审核要点。
蓝色字体:必备条款;
紫色字体:可选条款。
(五)审“交付”
1.包装:
可约定为“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震、防潮、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买方指定地点”。
2.运输:
(1)明确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等是否明确。
(2)明确运输方式、运费承担。
(六)审“支付”
审核货币类型(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确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的内容,如果是外币,还要明确是哪天的货币牌价与人民币的比率关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单价、总价、价格构成(是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保险费、报关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特别是要明确保险、税费、代缴代扣费用的负担 。
(七)审“权利”
1.审核权利是否较为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结合合同的针对性,查阅一定数量的背景资料),需要特别留意主要权利是否被对方排除,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等。
2.防止合同权利一边倒,形成霸王条款或霸王合同,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认定该条款、合同无效。
(八)审“义务”
1.审核义务和责任是否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特别留意义务是否为对方能力所达;
2.要明确双方交易程序以及双方履行义务顺序。
注意: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终验、培训条款(培训费用、培训内容)、保修条款是否明确。
(九)审“程度”
减少使用“极”、“更”、“巨大”、“重大”、“较大”等程度副词,尽量具体明确地进行约定。
(十)审“特殊”
1.审核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合法、公平;
2.审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继承等相关问题。
(十一)审“风险”
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甚至不可控制的非法律风险,看合同中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以奏效。
(十二)审“解除、终止”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法定解除、终止条件,我们也可以尽量事先预测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并加以约定。
(十三)审“保密、知识产权”
此条款的审核可参照单位内部相关制度。
(十四)审“必要措施、担保”
合同中可以视交易双方地位、标的大小等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担保物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保证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相关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我方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如果相关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十五)审“违约”
1.违约条款的设置,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审核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
(1)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是否预测全面;
非法律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含汇率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
可以让当事人提供一些假设可能发生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我们发现一些我们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2)违约责任是否一一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
(3)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实施;
(4)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等损失。
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责任有五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十六)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审核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公平。注意,不宜将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
(十七)审“责任限制”
合同中,可以对责任进行限制,例如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等。
(十八)审“效力”
1.合同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2.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部分或全文失效;
3.审核合同是否约定当合同全部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时,其它条款是否失效或保持有效;
4.是否涉嫌存在企业间借贷、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等,是否会因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而无效;
5.结合上述内容,审核合同整体上能否保证其有效性。
另外,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全部都要有效,有时对方提供的合同部分条款或修改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要对我方利益不产生影响,可以不必理会。无效条款、无法执行的条款
(十九)审“合同解释”
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
(二十)审“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核。
1.外国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若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应该慎重,审查内容宜包括: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
(2)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3)准确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国籍以及注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