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日益完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公积金进行购房、租房等,公积金是否该强制缴纳,国家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有哪些规定呢?我们要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在公积金缴纳方面有那些政策规定。
公积金强制缴纳依据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13条、14条、15条分别有明确规定,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建立单位公积金账户时,在为职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亦或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责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意思就是“必须”“强制”。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不缴纳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公积金目前缴纳现状
首先,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部分私营企业负责人甚至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为职工存点钱,意义不大,企业有钱就给职工发奖金,职工拿现金更高兴。
其次,企业效益大化性质影响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列入工资,必定会增加企业产品中的工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利润所得。
后,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目前对欠缴、未缴公积金等行为的追究难以实现,唯一的解决渠道是向公积金管理局投诉。但公积金管理局执法权仅限于处罚权,无强制缴存的权力。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诉法院由于受案范围限制,也无法强制缴存,部分职工只能被迫放弃本应该享有的公积金权益。
公积金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作为一名职工应该享受的权益,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要合理合法提出让其缴纳公积金的请求,努力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