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买房热炒的推进,不少的购房者购买了自己的家庭住房,追随了这样一股热,但往往是再这样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买房,购买清醒后就会后悔,如果选择再做抵押卖房也是有可能的,那么知道房地产抵押权是什么意思吗,具有什么样的效力,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房地产抵押权的介绍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1、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
2、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房地产抵押权乃对于所抵押之房地产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价值权性不仅是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在内的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也是物的担保的共同属性。
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1、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权抵押,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在房产市场中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多,一旦做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这就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以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