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按照以前的程序,如果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还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办理房产继承,两种方法可选择
方法一、针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况
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方法二、法定继承
1、协商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次啊聊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自愿选择)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在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讼,待法院判决、调节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