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可以节省成本,还可以缓解燃眉之急,那么签订长期租车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期租车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长期租车合同范文一
出租人: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承租人: 公司,联系人: 电话:
住址:
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出租人自愿向承租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车牌号码
为 .车型为 .现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金计算
租金为每月¥38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支付方式为每月15号结算上月租金。承租人承担服务期内(承租人乘用该车辆时)该车辆的实际汽油费用由出租人自理,过桥、过路、停车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产生的报销。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1年 月 日起生效, 至2012年 月 日止。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再签租用合同。
第三条: 出租人权利义务
3.1.出租人在服务期间应该自行投入以下保险: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不低于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3)不低于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司机即驾驶员);4)不计免赔。服务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与承租人无关。 如发生前述情形,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或有权机关认定责任划分,是出租人责任的,出租人应对乙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服务期间,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事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 出车事宜,由承租人统一合理安排,并说明情况,如人数, 所需运送的目的地等.
3.5.因出租人的责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车而车辆不在位,或出租人维修车辆超过承租人认可的合理期限,承租人租用他人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且承租人有权扣除该期间对应的租金.
3.6.出租人自行安排驾驶员完成承租人交付的工作任务,驾驶员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规定要求,并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在岗待令派遣.
3.7. 出租人保证拥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或合同期间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与承租人构成本合同关系的、服务内容的所有应有之法定证件材料。
3.8. 出租人保证在服务期间不从事任何违法、非法行为及与合作事项无关的不必要的行为,如违反约定从事前述行为,造成任何后果与承租人无关;如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4.1 在行驶过程中,承租人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 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3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期间车辆必要的附加费用,如汽油费、过路桥费等。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如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本合同所需证件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长期租车合同范文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鉴于
乙方是一家国内专业的综合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甲方因需要向乙方长期租赁机动车辆(下称“租赁车辆”),双方现就汽车租赁事宜,自愿、平等进行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签订本合同。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保证其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工作人员至乙方处提取租赁车辆时,需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以及提车授权证明(见“附件C”;若甲方未按约定出具相应证明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视为乙方已按约定将车辆交付甲方)。
1.2 甲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信息,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车辆交付甲方使用后,非因车辆质量问题甲方不得要求更换车辆,但有权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提供替代车辆。
1.3 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车辆时,以及租赁期满甲方向乙方交还车辆时,双方均应签署《车辆交接单》(见“附件D”),车载装备、车况的确认以《车辆交接单》为准。若甲方未按约定签署交接单的,则视为甲方已认可车载装备及车况。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提车的,则视为乙方已如期交车,租金自双方约定交车之日起计算。
1.4 甲方须指派有合法驾驶资质人员驾驶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甲方应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附件提交。
1.5 甲方应要求其驾驶员按交通法规、车辆操作规程操作驾驶租赁车辆。如果租赁期间其驾驶员造成违章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6 甲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用途、车辆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装潢、改装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进行体育、军事或竞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物品,或以可能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害的
其他方式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行为。
1.7 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或实施任何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
1.8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车辆保养或年检要求,在乙方指定的保养或年检的时间及地点向乙方交还租赁车辆,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如乙方当天不能归还租赁车辆,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替代车辆直至归还租赁车辆。
1.9 甲方若需在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保险基础上增保任何其他险种或提高任何保险责任限额,可以要求乙方代办增保或保险责任限额变更手续,相应保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1.10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替代车辆,所配备的保险均为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
1.1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地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
1.12车辆租赁期满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如有)和各种证件交还乙方。如双方交接车辆时发现车辆或车载设备损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如车牌或随车证件遗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上述情形下,租期相应延长直至甲方将合理使用后的车辆完好返还并将齐全的证件交还乙方之日终止。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保证其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车辆租赁的经营范围和合法资质。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设施、性能完好的租赁车辆,并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定期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以保证甲方行车安全。
2.3 乙方有权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况,并在本合同第5.1条和第6.1条约定情形下收回租赁车辆。
2.4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规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以下险种: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2.5 车辆租赁期间,如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故障而影响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超过1日的,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车辆,保证甲方正常运转;除此之外,若甲方需要替代车,双方应另行协商替代车的车型、租期和价格等。
2.6 租赁期间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况,甲方应根据违章发生地的规定及时处理完毕,最晚不得迟于租赁车辆办理年检的月份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以先到日期为准)。若因为甲方不及时处理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被交警扣留所造成的乙方营运损失,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等相关费用,车辆无法年检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情形下,甲方需确保租赁车辆返还乙方时已将所有交通违章罚单和电子警察罚单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租期相应顺延,直至所有罚单处理完毕且车辆完好返还乙方。如甲方隐瞒违章未处理完毕的情况将车辆返还乙方,乙方有权在获知违章情况后要求甲方及时处理,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所使用车辆的GPS数据。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 事故理赔及盗抢条款
3.1 事故理赔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立即报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拨打乙方的紧急救援热线并遵照乙方指示行事。
3.1.1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应遵照乙方指示,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等事宜,为保证维修质量,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及定损事宜。
3.1.2甲方应自行垫付拖车施救费、维修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并应在定损和维修完毕之后及时将全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费用单据等)递交给乙方。
3.1.3乙方收到3.1.2所述材料后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需有符合要求的发票等证明文件)与甲方进行结算。
3.1.4如事故由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如事故非因租赁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以外的损失。
3.1.5若因甲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或提交完整的相关文件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理赔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1.6如车辆定损总额等于或超过3万元的(含车辆报废),除上述约定外,甲方应另外按定损总额的15%向乙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3.1.7如本合同到期后,租赁车辆仍在维修中的,则租期相应延长直至甲方将合理使用后的车辆完好返还并将齐全的证件交还乙方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