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重要的财产,生活物品,对每个人都是重要的,房屋买卖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也变成了很重要的事情,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哪?本文就来接受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房屋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除了以上材料还需要提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2)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以上就是房屋合同公证材料所需一览表。希望能够帮助到您。